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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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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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

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银监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真题练习试题B卷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真题练习试题B卷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真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_考号:_______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以下对股票和债券特征的比较,其中不正确的是()A、股票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债券通常有确定的到期日B、普通股票所有者可以参与公司决策,债券持有者则通常无此权利C、股票不具有偿还性,而债券到期时发行人必须偿还债券本息D、股票和债券都是权益证券2、宋体王先生有1000元现金、2000元活期存款、25000元定期存款、价值8000元的股票、价值40000元的汽车、价值800000元的房产、价值20000元的古董字画。

每月的生活费开销为2000元,每月需固定还房贷5000元,则他的失业保障月数为()个月。

A、3.5B、4C、5.1D、7.63、持有期百分比收益率是指()A、面值收益与当期市值之比B、当期市值与面值收益之比C、面值收益与初始市值之比D、红利收益率与资本利得收益率之和4、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比率应保持在()左右。

A、1B、2C、3D、45、子女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不包括()A、对教育费用需求的定量分析B、金融产品的选择C、通过储蓄积累教育专项资金D、风险控制方法的选择6、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由()给予行政处罚。

A、中国证监会B、中国银监会C、国家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7、宋体广义地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A、权益证券B、商品证券C、凭证证券D、债务证券8、下列商业银行销售管理理财产品(计划)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前,首先调查了解客户,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B、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C、向客户说明相关投资风险时,使用通俗易懂试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D、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9、以下有关个人/家庭资产负债的论述错误的是()A、折旧性资产的价值一般随着其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降低。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业银行应 当是外 汇指定银行 , 并符合下列 要
求 :一 ) 立健 全 了 有 效 的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体 ( 建
安全的名义反对 自由贸易协议 。反全球 化 论者担心的经济全 球化产生 的社 会和
环 境 脱 节和 混 乱 , 然 是 可 以理 解 的 。但 当 是 他 们 的 抗 议 和 平 均 地 权 论 者 和 浪 漫 思
层社会 ,西方 国家 工人阶级和 中产阶级
面 对 下 降 的 工 资 努 力 挣 扎 ,工 作 的 不 安 全性 增加 , 共福 利减 少 。 公 为 了重新 启动社 会民 主党 的工程 , 作为新 自由派攻击 的可 靠的政 治选择 , 我 们 必 须 用 国际 术 语 重 新 塑 造 来 对 付 全 球 市 场 经 济 。 这 包 含 超 越 单 个 国 家 传 统 的 管 理 工 具 , 为 这 些 越 来越 被 限 制 , 因 他
想者的努力相似 , 都坚决拒绝 工业革命 。
伊 斯 兰 分 子 企 图 重 新 创 造 中 世 纪 的 哈 里 发 帝 国 已经 成 为 这 个 运 动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明 显 表 现 出 一 种 不 少 人 都 接 受
极 端 反动 的 、 对 现 代化 的 心 态 。它 还 显 反
第 十条
商业银 行向 中国银 监会 申请
照商业银 行个人 理财业 务管理 的有 关内控 制度建设 、 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
要求执行。
开 办 代 客 境 外 理 财 业 务资 格 , 当提 交 以 下 应
材料( 一式 三份 ) ( ) : 一 申请 书 ; 二 ) 关的 ( 相 内部控 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 ) ( 托管 协议草 案; 四) ( 中国银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 第十一 条 中国银 监会按 照行政 许可 的有关程 序和规定 , 审批 商业银行代 客境外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基本概念商业银行通过发售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募集客户资金后,代理客户在境外进行投资,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与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资金投资市场在境外。

第二,可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和境外金融市场有限。

目前,商业银行不得代客投资于境外商业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第三,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投资。

客户可以用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代替客户统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换汇后进行境外投资。

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重要内容(1)业务准入管理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五条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2)资金流出入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

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

(六)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张先生打算分5年偿还银行贷款,每年未偿还100 OOO元,贷款的利息为10%,则等价于在第一年年初一次性偿还()元。

A. 500000B. 454545C. 410000D. 379079正确答案:D,2.(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互换合约是不能单方面更改或终止的。

()正确答案:B,3.(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A. 最可能发生的B. 最常见C. 不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D. 最不利正确答案:D,4.(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内含报酬率是指()。

A. 投资报酬与总投资的比率B. 项目投资实际可望达到的报酬率C. 投资报酬现值与总投资现值的比率D. 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E. 投资报酬与净资产的比率正确答案:B,D,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担心财富不够用,致力于积累财富;量出为入,开源重于节流;有赚钱机会时不排斥借钱滚钱。

A. 储藏者B. 积累者C. 修道士D. 挥霍者正确答案:B,6.(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半年期的无息政府债券(182天)面值为1 000元,发行价为982.35元,则该债券的投资收益率为()。

A. 1.76%B. 1.79%C. 3.59%D. 3.49%正确答案:C,7.(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杨女士于年初跳槽到一家跨国公司。

该跨国公司为外企,杨女士认为在外企工作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后的生活也可能会很不稳定。

所以杨女士开始考虑是否从现在开始规划自己的退休养老生活比较好。

接上题,如果杨女士在31岁到65岁之间每年拿出2500元用于投资,同样假设投资收益率为12%,则从31岁到65岁(岁末)35年间的投资在65岁(岁末)可以增值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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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2006年4月17日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五条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资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
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九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

三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
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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