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民法案例题十道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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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被告: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张三有权优先续租。

同日,张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租协议,约定张三将上述房屋转租给王五,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租赁期满后,王五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6月,张三入住该房屋,并向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三每月按时向李四支付租金,同时,王五也按时向张三支付租金。

然而,在2021年4月,王五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遂向张三提出解除转租协议,并要求张三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张三同意返还房屋,但要求王五支付剩余的租金及押金。

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王五认为张三违约,要求李四返还押金,并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

张三则认为,王五违约在先,且其已将房屋返还给王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双方争议无权干预。

二、争议焦点1. 王五是否违约?2. 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李四是否应返还押金?三、案例分析(一)王五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五与张三签订的转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

然而,王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解除转租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已将房屋返还给王五,并要求王五支付剩余租金及押金,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张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李四是否应返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答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交付房屋钥匙。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张某未能按期过户,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未能按期过户,李某遂向张某主张违约金10万元。

张某认为,其未能按期过户是因为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违约责任认定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期过户,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期过户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张某不能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故障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二)李某的违约责任认定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李某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1.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案例题参考答案: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

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还陈某刑事案例1案例一某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某区任某的青海湖牌汽车1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某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

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取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

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已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

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

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

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已有。

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

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脏物,获款4080元。

案发后,赃款脏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问:1.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2.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3.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4.李干文的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案例二曲某与其兄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民法法律案例题(3篇)

民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公司职员,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处房产租赁给李四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租赁期间,李四每月需支付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房屋维修,双方应协商解决,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2020年8月,由于房屋外墙脱落,存在安全隐患,张三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维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故要求李四支付维修费用。

然而,李四认为,房屋外墙脱落是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由于张三的过错,因此维修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房屋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2. 李四是否应支付维修费用?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五、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维修费用承担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2. 关于房屋外墙脱落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法律基础_民法案例题(3篇)

法律基础_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经营一家小餐馆,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

王某餐馆的厨房后门直接通往李某的住宅后院,两家的生活空间紧密相连。

近年来,王某餐馆的生意日益红火,但随之而来的是噪音和油烟问题。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希望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对住宅的影响,但王某以餐馆经营需要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噪音和油烟污染,并赔偿其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案例事实:1. 王某经营的餐馆于2018年开业,李某居住在餐馆后门对面的住宅中。

2. 王某餐馆的厨房后门直接通往李某住宅后院,两家生活空间紧密相连。

3. 王某餐馆的生意红火,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4.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但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

5. 李某因此遭受了失眠、咳嗽等健康问题,且房屋价值下降。

6. 李某要求王某停止噪音和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法律问题:1. 王某餐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是否构成环境污染?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3. 如果法院认定王某餐馆的噪音和油烟构成环境污染,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案例分析:1. 噪音和油烟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现象。

噪音和油烟均属于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王某餐馆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可以认定为环境污染。

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平衡相邻关系,维护相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餐馆的噪音和油烟污染影响了李某的日常生活,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

民法典小案例法律问答(3篇)

民法典小案例法律问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民众对于民法典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结合一些常见的民法典小案例,进行法律问答,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

乙如约支付了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价格下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答】1.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甲违约在先,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2. 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因甲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有权要求甲赔偿。

3. 乙能否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给乙。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丙在公园内遛狗,狗突然挣脱绳索,咬伤了丁。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答】1. 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答: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狗的饲养人,对丁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2. 丙是否可以免责?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丁在事发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丙可以免责。

法律普法案件(3篇)

法律普法案件(3篇)

第1篇案件简介:张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张某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一、案情概述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2019年11月,张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实施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侦查阶段1.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9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2. 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张某盗窃所得的财物。

三、起诉阶段1. 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盗窃罪。

2.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四、审理阶段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2.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实施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五、判决阶段1. 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判决。

2. 法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具有犯罪故意。

(2)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多次实施,盗窃财物价值较大。

(3)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本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防止盗窃犯罪的发生。

七、普法教育1. 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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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顾斐泠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

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

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

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

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

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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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十道案例题一、民法案例题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

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

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

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二、刑法案例题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四/2)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三、民诉案例题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

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间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

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

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

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

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9年2月7日,家住A县的周某驾车到B县县城花炮市场购买鞭炮时,花炮市场发生爆炸,其车辆前部被人砸坏,周某到B县公安局报案却被扣留,所驾车辆也被扣留。

经询问周某及相关人员,B县公安局认定爆炸是因周某现场燃放鞭炮引起,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周某针对扣留与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月10日,复议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之后,维持了B县公安局的决定,同日送达周某。

3月20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的负责人仅委托其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问题:1.请简答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方式。

2.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举证责任如何承担?4.请简答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依据与具体程序操作。

五、刑诉案情:S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向S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S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2015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将从L市向一名男子(未到案)购买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带到S市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贩卖给被告人吕某。

2015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S市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几中缴获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

随后侦查人员黄某假扮吸毒人员吴某,自称吕某的朋友,并使用吕某的手机与叶某联系,约定从叶某处购买冰毒2克及“麻古”80片,当晚到吕某住处交货。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到被告人吕某的住处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

经S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叶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2.10克,红色药片状物4小袋(共装86片),净重共计9.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吕某身上及其租住屋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0.51克,结晶状物17小袋,净重共计13.9克,浅褐色碎小块状物1小瓶,净重计0.45克,红色药片状物1小袋(内装310片),净重共计31.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药片状物310片的含量为1.45%。

(二)2015年4月29日晚10时,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陈某。

陈某证言:我因为吸食冰毒,2015年4月29日晚10时许在L市美食街中段“美宜佳”士多店被公安同志查获。

我的冰毒是向“权仔”购买的,因为我经常在“新领域”电子室里面玩,“权仔”也经常在那里,我见过他在电子室里卖冰毒给其他人,所以我就找他购买了。

我一共向他购买了15次,其中购买100元的有6次,70元的有3次,50元的有6次。

除陈某证言外,还有陈某的辨认笔录,表明陈某从七张照片中辨认出了“权仔”系被告人吕某。

被告人叶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叶某第二次向吴某贩毒系“警察圈套”,不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吕某始终否认其向陈某贩毒的事实,并称其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吕某称自己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毒品是从叶某处购买,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叶某。

自己先后给叶某打了三次电话,前两次未接通,第三次接通后告诉叶某自己有朋友要购买毒品,并提出可到自己租住的房屋交货。

经调取吕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证实吕某手机号码为1802946××××,其中2015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期间与被告人叶某手机号码为1362023××××存在多次通话的情况,其中4月27日晚十一时,十一点半有两次呼叫记录,4月28日零时10分有一次呼叫记录,通话时长9分20秒。

问题:1.叶某辩护律师提出的“警察圈套”这一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法庭将侦查人员黄某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须经何种程序?3.吕某所称的立功表现能否认定?为什么?六、商法案情:大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钟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股东周一、冯二、陈三、朱四、马五、孔六,共计六人。

周一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陈三、马五任董事。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周一和马五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

2014年2月,周一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大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大屋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简称“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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