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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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鲁海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发〔2019〕55号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0日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体现海域资源价值,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海域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或单位的,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再次出让的海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鼓励对养殖、工业、旅游娱乐、城镇建设等类型用海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出让形式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

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或对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海域界址、面积清楚;2.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3.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要求;4.海域使用论证结论为用海可行;5.不存在权属争议;6.不存在利益纠纷,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建设污染防治第三章港口运营污染防治第四章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政策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布局,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时代海岸带空间治理格局,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第3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结合本意见的要求,抓紧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尽快建立陆海统筹的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并及时总结上报试点实施情况。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本意见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纳入第二批试点,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

国家海洋局2017年12月12日关于开展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海洋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政策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布局,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安全格局,拟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深入实施国家战略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各项重大改革事项,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主动适应并引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新常态,重视以海定陆,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岸带地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和综合管理新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时代海岸带治理格局,为编制和实施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积累经验。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14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长丁伟2022年1月30日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

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码头选址和建设第六条【选址规划】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游船游艇码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2017)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2017)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2017)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农渔字〔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7月30日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中国是水产大国,水产品总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

山东是渔业大省,水域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水产品总产量、渔业经济总产值位居全国前列。

水产养殖业及相关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大背景下,大力实施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提供优质蛋白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原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版)《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第3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3号修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修正版)《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33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57号)二、相关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6号)《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国函〔2009〕86号)《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函〔2012〕165号)《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函〔2011〕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2006〕2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鲁政发〔2017〕10号)《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鲁政发〔2017〕22号)《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鲁环发〔2016〕136号)三、其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8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案(2013-2020年)》(鲁政办发〔2013〕39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2015年)《山东省水库资料汇编》(2013年)第三节目标任务一、规划期限本规划基准年2019年,规划期至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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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海洋局
• 【公布日期】2014.02.2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4.0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的通知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
门、直属机构,涉海企业,高等院校:
《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现已划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

2014日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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