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文化学—— 临终关怀、安乐死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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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2

第三章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2

临终关怀的发生发展:
国外: 国外:1967年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历史较 年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历史较 悠久的英国。随后是美国、瑞士荷兰等国。 悠久的英国。随后是美国、瑞士荷兰等国。
临终关怀与什么因素有关? 临终关怀与什么因素有关?
国内: 年天津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成立, 国内:1987年天津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成立, 年天津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成立 90年上海南汇护理院成立,同年天津临终 年上海南汇护理院成立, 年上海南汇护理院成立 关怀医院成立。 关怀医院成立。整体运行状态与发达国家 相比有相当距离。 相比有相当距离。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2 第三讲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定义及学科性质:临终关怀,英文为 定义及学科性质:临终关怀,英文为Hospic面的全面照护, 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护理、心理及社会等方面的全面照护,使 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得到提高 并使病人及其家属身心得到维 生命质量得到提高, 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并使病人及其家属身心得到维 护和增强的一种特殊服务 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的一种特殊服务。 护和增强的一种特殊服务。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学科主 体属于人文社会学科。 体属于人文社会学科。 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 终极关怀——ultimate concern ,最早出现在基督教中,它与现实关怀 最早出现在基督教中, 终极关怀
一个形而上学的话题:
人生的诸多境遇凭借什么来支撑? 人生的诸多境遇凭借什么来支撑? 我们的精神世界有“家”的感觉吗? 我们的精神世界有“ 的感觉吗? 如果有一天, 如果有一天,我们曾经诊治过的病人 正走向死亡,或者是我们最珍爱的人, 正走向死亡,或者是我们最珍爱的人, 或者是我们自己虽然还很年轻, 或者是我们自己虽然还很年轻,可是 必须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何去何从? 必须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何去何从?

殡葬服务中的临终关怀

殡葬服务中的临终关怀

殡葬服务中的临终关怀尉迟淦壹、临终关怀的重现过去,我们对于殡葬服务一直有个印象,认为殡葬服务就是以服务亡者为主。

因此,如果家中的人还没有死亡之前,那么千万不能让殡葬服务的人进入家中。

否则,家中的人将会受到死亡的威胁。

这种让殡葬服务人员进入家中的作为,彷佛是将死亡引进家中。

所以,为了避免不孝的指控,一般人宁可等到家人死亡才让殡葬服务人员进入家中,也不愿意让家人在临终时就见到了殡葬服务人员。

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临终的家人而言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呢?其实是蛮值得重新思考的。

因为,在殡葬服务开始交由外人处理之前,我们的殡葬服务基本上是由自家人处理的。

在自家人处理的那个年代,临终关怀是属于整个殡葬服务的一环。

所以,在传统殡葬礼俗中,我们发现临终是属于殡葬礼俗的一部分1。

由此可知,殡葬服务是无法脱离临终关怀的。

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有关殡葬服务的部份逐渐脱离家族的掌控,使得殡葬服务局限于殓、殡、葬、祭的死亡处理部份。

关于临终关怀的部分,则不再隶属于殡葬服务的内容。

我们社会之所以有这样的演变,一方面来自于临终关怀被认为是属于私人的家务事,不太适合身为外人的殡葬服务人员的介入;一方面来自于社会上的死亡禁忌,认为殡葬服务人员的进入会将死亡带进家中。

因此,临终关怀在殡葬服务中不但受到了忽略,还被认为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

今天,在西方安宁缓和医疗(即大陆所谓的临终关怀)与生前契约的影响下,临终关怀开始为我们所接受。

因为,我们发现一个人如果希望在临终时能够临终得好一点,死亡时能够死得好一点,那么没有临终关怀的介入是不可能的。

唯有在临终关怀的介入下,我们才能知道怎样的临终叫做善终,怎样的死亡叫做善死。

对我们而言,这种善终、善死境界的达成是我们这一生能否圆满的关键。

现在,我们进一步具体论述临终关怀重现于殡葬服务的契机。

在西方,过去虽然也有所谓的临终关怀,但是这种临终关怀是属于宗教式的临终关怀。

由于宗教式的临终关怀是以信仰作为核心,因此以人如何坚定信仰、重返上帝怀抱作为临终关怀的重点。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

两者孰优孰劣的争论从未停止。

本文试图从终极关怀的理念出发,以追求完满的死亡品质为愿望,寻求两者有机结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标签:临终关怀;安乐死;死亡品质据现有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有700万人去世。

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每年有700万人要走向临终直至死亡,经历这人世间最大最深刻的痛苦。

非但如此,若以每个逝者约有5个直系亲属,10个左右的朋友计算,则中国每年约有3500万人要承受丧亲之痛,7000万人要承受丧友之痛。

因此,对临终者及其亲友提供支持和安慰,让他们能正确面对死亡,鼓起勇气面对死亡,这是人们所需要的,也是终极关怀所需要的。

科学不是万能的。

在死亡面前,科学无能为力。

就医学来说,安乐死应运而生,它力图使病人死得尊严,死得安乐,获得完满的死亡品质。

宗教不是万能的。

在死亡面前,宗教无能为力。

就佛教来说,临终关怀应运而生,它强调使病人获得有尊严,活得安乐,平静地体验生命的每一面,包括死亡。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谁是真正的智慧?完满的慈悲?笔者认为,两者都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都是大智慧,大慈悲,殊途同归。

生命与死亡本为一体,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结合势在必行。

一、安乐死是社会各界和患者自身对绝症病人的临终关怀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显然,这个词的初衷是要表达人们的一种希冀和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路,从容地告别人生。

实际上,这类似中国人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的“优死”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我国不少赞成推行安乐死的专家学者参照国外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理论,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了伦理依据,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 死亡的病人,当其痛苦难以解除时,由病人或 其亲属提出,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科学程 序,由医务人员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参与实施 的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临终处置方式。
施行安乐死必须遵循的操作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自主性原则 3、目的性原则 4、专业化原则 5、法制化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P126) (一)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三)法律责任
安乐死支持派观点
一些赞成者从人权的观点出发,支持安乐 死。其理由是:
✓死亡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每个
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
(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 。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1993年3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 死立法的国家
2001年3月,荷兰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 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完全合 法化的国家
国外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形式,主要有判例 法和成文法。
实际上许多国家判例法和成文法是同时进 行的。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立 法进展缓慢,在有相关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大多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而对于主动 安乐死,则在法律上遭到反对和禁止。
✓实施安乐死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
则。
✓合法地实施安乐死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
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
安乐死反对派观点
✓安乐死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 ✓安乐死会带来医道与人道的冲突。 ✓就安乐死的对象来看判定某些病人身患绝
症,这是不科学的。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区别对待的观点
✓ 安乐死要有严格对象,不可滥施。
可以预见,如果证据确凿,医院及相关医生 将可能难逃其责。实际上,虽然我国并未将 安乐死合法化,但像这样暗中进行的安乐死 并非个案。只不过,其他安乐死都顺利实施 了,病人家属和医生相安无事,而上述这起 安乐死,在放弃治疗几十小时后孩子居然还 活着,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这是这起安乐死 演变成一桩诉讼案的关键,也是这个案件最 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前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寿命也得以不断延长,但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人将面临病痛和死亡。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是现代医学中涉及到的两个话题,它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伦理学和法律学的研究。

本文将就临终关怀和安乐死这两个话题,从伦理角度进行探讨。

临终关怀对于某些终末期患者而言,经历病痛和痛苦常常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患者需要关怀和照顾,医护人员也需要为这些病人提供支持和协助。

临终关怀旨在帮助临终病人缓解痛苦和改善生活质量。

临终关怀的目的是帮助病人和家属,在临终前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和尊严,在生活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关怀和接纳。

同时,临终关怀也涉及到病人的心理、社交和精神需求,这有助于缓解病人的焦虑和恐惧。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相比,安乐死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没有抢救或治疗希望的疾病晚期阶段,由病人或代理人主动要求并经过医生的判定,采取医学手段终止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旨在给予病人一种在避免痛苦、维护尊严的情况下,安详而痛苦的死亡方式。

提到安乐死,会引起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讨论和争议。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侵害人生命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尊重生命、关爱病人的行为,毕竟在有些情况下,病人可能面临无法承受的痛苦。

因此,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其可行性等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严重的分歧。

临终关怀的伦理问题对于临终关怀而言,由于病人处于生命的最后阶段,因此医护人员需要更加敏感和尊重地对待病人和家属。

临终关怀涉及到的一些伦理问题,如下所示:自主权患者在生命末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应该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遵循某些治疗计划或者是否接受某些治疗,包括中止治疗或正式宣告放弃治疗。

当病人失去决策能力时,代理人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否则可能会侵犯到病人的人权。

关怀义务医护人员有责任要为病人提供最优秀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这种服务不仅涵盖了医疗等生理方面的服务,也包括了情感、关怀等方面的服务。

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的总结

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的总结

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的总结1. 引言在人们一生中的最后阶段,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不仅关乎个人的尊严和尊重,还涉及家庭的悲痛和社会的关心。

本文总结了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如何提供全面而贴心的关怀,以及如何规划和组织丧葬服务。

2. 临终关怀2.1 理解临终关怀临终关怀是指在人们生命即将结束时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和支持。

其目的是确保患者能够在最后的日子里得到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安宁,同时尊重他们的意愿和价值观。

2.2 为患者提供身体上的关怀在临终关怀中,提供身体上的关怀至关重要。

这包括舒适的住宿环境、定期的疼痛管理、营养和液体摄入的监测,以及日常生活活动的协助等。

同时,合理的药物使用和疼痛缓解措施也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

2.3 关心患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除了身体上的关怀,心理和精神需求在临终关怀中也同样重要。

提供倾听、支持和安慰服务,帮助患者和其家人处理情绪上的困扰,能够使患者感到安心和被关爱。

3. 丧葬服务3.1 理解丧葬服务丧葬服务是在某人离世后为其提供的一系列仪式和安排。

它旨在帮助家人和朋友缓解悲痛,同时尊重逝者的遗愿和宗教信仰。

3.2 四个主要方面的丧葬服务丧葬服务涵盖了四个主要方面:宗教仪式、后事安排、遗体处理和丧葬仪式。

宗教仪式应根据逝者和家庭的信仰进行安排。

后事安排包括处理财物、遗嘱和遗产等。

遗体处理可以选择火葬或土葬,需要遵循当地法律和规定。

丧葬仪式则是为逝者举行的告别仪式,家人和朋友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哀思和回忆。

3.3 丧葬服务的规划和组织为了提供有效和无缝的丧葬服务,规划和组织工作非常关键。

这包括与教堂或宗教机构协调宗教仪式的安排,与当地殡仪馆或墓地组织协商后事安排和遗体处理,以及协调家人和亲朋好友的参与。

同时,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也是丧葬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4. 结论综上所述,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在人们生命的最后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提供全面的关怀,既要关注患者的身体需求,也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和精神需求。

临终关怀四道人生的解释

临终关怀四道人生的解释

临终关怀四道人生的解释
临终关怀是指在患者生命接近结束阶段,为其提供身体、心理、社会和精神方面的全面照顾和支持。

这一概念涉及到对患者和家人
的关怀,旨在帮助他们在面对临终时的身心困扰和情感需求时得到
支持和安慰。

临终关怀的四道人生解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层面,在临终关怀中,身体层面的照顾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疼痛管理、舒适护理、营养支持等方面的关怀,旨在帮助患
者在生命最后阶段获得舒适和尊严。

2. 心理层面,在临终关怀中,心理层面的支持和关怀同样重要。

患者可能面临焦虑、恐惧、抑郁等心理困扰,因此需要专业人士提
供心理支持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缓解情绪压力。

3. 社会层面,临终关怀也需要关注社会层面的需求。

这包括家
庭支持、社区资源的整合、家庭成员的心理疏导等方面,旨在帮助
患者及其家人在面对临终时的社会困扰时得到支持和帮助。

4. 精神层面,在临终关怀中,精神层面的关怀同样重要。

这包
括宗教和信仰方面的支持,帮助患者在面对死亡时找到内心的宁静
和安宁。

总的来说,临终关怀的四道人生解释涉及到全面的身心社会精神层面的关怀和支持,旨在帮助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获得尊严、舒适和安宁。

这种关怀需要医护人员、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宗教人士等多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作,以确保患者和家人在临终时得到最佳的照顾和支持。

临终关怀(去世后家属办理流程)健康教育

临终关怀(去世后家属办理流程)健康教育

临终关怀(去世后家属办理流程)健康教育
病人死亡后,家属要尽量控制情绪,不要在病房放声大哭,以免给其他病人造成心理压力。

病人病故后家属应及时办理相关事宜,不宜将死者遗体放置太久。

(一)遗体护理
1.家属要节制悲痛,协助护士作好遗体料理,拔除身体携带管道,做好遗体的擦洗工作,以代表对死者的尊敬。

2.若需要将遗体暂时保存在医院太平间,护士需要跟太平间联系,家属随同管理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将遗体送至太平间,办理遗体保存手续。

3.清点遗物,如亲属不在场,将由2名护士清点登记保管,待亲属前往认领或交死者单位代为保存。

(二)注销流程
1.遗体护理之后,要持经管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2.凭医院死亡证明或居委会证明到火葬场开火化证明。

3.凭火化证明、户口簿到派出所销户。

4.凭火化证明到社保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有商业保险的凭前面医院死亡证明或居委会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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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临终关怀、安乐死和遗嘱
目的要求: 1、了解临终关怀的起源和现状;
2、了解安乐死的内涵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3、了解遗嘱的种类;
教学重点 : 1、临终关怀的起源和现状;
2、安乐死的内涵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教学难点: 1、临终关怀的现状及其原因;
2、安乐死的内涵及其合法性;
授课方法:理论讲授法和研讨相结合;(要求学生讨论安乐死的内涵)
教学过程:
一、临终关怀
1、临终关怀的起源: Hospice一词原意为朝圣者或旅游者中途休息以重新补充体力的地方,现译为“临终关怀”、“临终关怀院”或“临终关怀组织”,医学上应用此词多指对临终病人关怀照顾的场所(“院”),也指一种对临终病人的照护方式,亦指该种服务的组织机构。

现代较健全的临终关怀组织始建于1967年7月英国伦敦的“圣克里斯多弗临终关怀机构”(St Christopher Hospice),其创始者是桑德斯博士(Dr. Dame Cicely Saunders)。

她从前是一位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经常接触危重病人,十分同情病人的痛苦,以后经过七年的医学学习,于1958年在圣约瑟临终关怀院(St.Joseph'sHospice)开始她的工作。

她在1967年创办了圣克里斯多临终关怀院,成为所有临终关怀组织参考的对象,它的影响是全面性和全世界的。

它是一个慈善机构,靠各种捐赠办起,它的工作受到了全国健康服务组织协会的赞助和支持。

人们从理性上已接受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对死亡前痛苦的恐惧、对死亡的过程
的恐惧、以及死亡后空无的恐惧等,死亡变得非常的可怕。

人生本是为了追求幸福的,而人生的最后一站竟然仍充满着如此的痛苦,因而人到晚年变得越来越焦虑,生活质量愈益下降了。

临终关怀的意义,就在于以现代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工作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使不可避免的死亡变得轻松,自然地、坦荡安适地走向死亡;同时,它也给垂死者的家属以安慰和帮助。

因而它们构成提高生命质量的一部分。

2、临终关怀的现状
3、临终关怀的展望:临终关怀服务是西方基督教“救世”精神、十五世纪以来“人本主义”哲学和二十世纪以来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产物。

它从1976年正式产生仅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发展相当迅速,在国内亦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同。

不过,由于我国许多的特殊情况,临终关怀目前尚处于宣传和实验阶段。

临终关怀以社会的一定发展水平和社会财富为前提,也构成现代所谓“福利社会”的一部分,比如在旧中国,内忧外患,战乱频仍,活人的生存都难以顾及,自然谈不上去关怀临终者。

因而,临终关怀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

在中国社会,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而且各家庭也不可能尽备各种医疗服务器械并懂得各种服务方法,若仍依赖旧式的家庭养老、送终方式将无法解决这一类社会问题。

所以在中国,临终关怀尤其有现实意义。

二、安乐死
1、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英文 Euthanaia,即以“人为的”方式无痛苦地中止绝症者生命的方式。

它又被称为“无损尊严的死亡方式”。

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3、安乐死的展望:从总的趋势看,安乐死正在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且言之成理,对垂死者和生者都不失为一种最好的选择。

但是,安乐死在世界上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

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它会给“谋杀”大开方便之门,一些不愿对患者承担救助责任或希望尽早继承遗产的人可能援引“安乐死”法律而过早地结束患者的生命,乃至迫使重病患者接受安乐死而逃避对患者的责任,最后滑向非自愿的“安乐死”。

有人称这一可能性为“道德滑坡”。

同时,绝症和非绝症是一个经常转换的概念,如一些癌症现在正变得可以治愈了,如果一逢上“绝症”便采取安乐死,那么将可能阻碍医学的发展。

此外,他们说,我们很难确定病人是否更多地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而厌弃生命,因而安乐死就可能会给自杀者大开方便之门。

此风一长,势将给社会生活蒙上一层阴影。

医学对于那些失去生活信心的人应当提供心理上的帮助,使之重建对于生活的信心,而不是抛弃他们。

最后,医学的责任是“救人”而不是“杀人”,即使确实无法治愈也要尽
力而为,所谓“以尽天职”,以“人为的”方式结束患者的生命与医学的最高职责相违背,云。

在中国传统的“孝文化”社会中,安乐死的社会压力又尤其大,且医学和法律上的管理机制多不健全,故离安乐死的立法还有一段相当的距离。

以此看来,安乐死尽管在不断完善其医疗和法律监督机制,但这一问题看来还会长期争论下去。

三、遗嘱
1、遗嘱:又称遗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遗嘱泛指前人留给后世的言论,以此观之,迄今的典章著述诗词遗稿等均为遗嘱;狭义的遗嘱仅指人们临终前所留下的言论,诸如皇帝的遗诏、臣下的遗疏、仁人志士的遗愿遗书,以及人们口头或书面的临终嘱咐等。

人们多从狭义上理解之。

四、种类
A、交待国家大事的遗诏、遗疏或遗言。

B、事业未成之遗恨
C、希望影响后人的遗嘱
D、法律上处理遗产的遗嘱
思考题:
1、名词解释:安乐死,临终关怀,遗嘱。

2、简述临终关怀的现状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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