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22
听任死亡: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J.P.Thirolux: Ethics Thoery and practice)
遗弃患者;
发现治愈方法的可能性; 选择死亡的不可能性(医学存在的理由在于拯救 生命); 对上帝的神圣安排的干预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案例2:棉被窒息的“安乐死”
陈莉是苏北淡庄村村民。她于1985年与杜海芝结婚,婚后感情一 直很好,并育有一子。1993年7月,陈莉的丈夫杜海芝不幸被发现患了肝 癌。妻子陈莉到处求医,希望他能够活下去。然而,虽经积极治疗,但 杜海芝的病情越来越重,已经到了无法治救的晚期。杜海芝多次想自杀 ,他曾把菜刀、剪刀藏在枕头下边,也曾企图用腰带上吊自杀,但都被 发现而自杀未成。晚期癌症的疼痛使杜海芝不堪忍受,他多次请求早点 结束这一切,请求早死。1994年1月3日的晚上,杜海芝不断陷入昏迷, 于是陈莉用棉被蒙住了丈夫杜海芝的头,用布带套着他的脖子,洗衣板 抵压着他的咽喉,不久,杜海芝便死去。 1月15日陈莉以故意杀人罪被公 安局逮捕。经审理认为被告陈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由于 死者的疾病不可医治,患者本人也有早死的请求以及这一行为的社会危 害程度较小,因此,依法从轻处罚,判被告人陈莉有期徒刑三年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17
二、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一)安乐死
(二)临终关怀
3/8/2019
王云岭 医学伦理学研究所
18
(一)安乐死
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 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 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 段,结束生命。
动物临终关怀及安乐死技术

动物临终关怀及安乐死技术动物临终关怀及安乐死技术是现代兽医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涉及到对动物的尊重和福祉保障。
在动物生命走到尽头之际,提供适当的终末关怀和人道的安乐死选择,对于减少动物痛苦,最大程度地保护它们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动物临终关怀及安乐死技术的相关概念、原则、实施方法以及其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动物临终关怀的概念与原则动物临终关怀(end-of-life care)是指在动物生命接近终点的阶段,为其提供身体和心理上的照顾与支持。
其目的是尊重动物生命的尊严,减缓痛苦,提升生命质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合适的安乐死措施。
在进行动物临终关怀时,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守:1. 尊重与真诚:将动物视为有感情和有尊严的个体,对其予以关怀和尊重。
与动物主人保持真诚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 疼痛管理:提供适当的疼痛管理,包括药物和非药物疼痛缓解方法。
例如,为动物提供合适的镇痛药物,减轻其身体痛苦。
3. 舒适与安抚:为动物提供舒适的环境,例如柔软的床铺、安静的空间以及温暖的气温。
提供适当的安慰,如轻柔的触摸和温暖的饮食。
4. 饮食与水分管理:根据动物的需求,提供合适的饮食和水分管理。
在必要时,根据兽医的建议,进行管饲或其他形式的喂食。
5. 合适的安乐死选择:在经过充分沟通和谨慎考虑后,为无法继续生存或生活质量严重受损的动物提供合适的安乐死选择,以减少其痛苦和苦闷。
二、动物安乐死技术的实施方法动物安乐死技术(euthanasia)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帮助动物在无痛苦、压力和不适的情况下终止生命。
在实施动物安乐死技术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1. 兽医评估:由专业兽医对动物进行评估,确定其需求和是否适合安乐死。
2. 与动物主人协商:与动物主人充分沟通,了解其意见和决定,并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3. 安静环境:将动物放置在安静、熟悉和舒适的环境中,以减少其压力和不适感。
4. 镇静与麻醉: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确保动物处于无痛苦和无意识的状态。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
两者孰优孰劣的争论从未停止。
本文试图从终极关怀的理念出发,以追求完满的死亡品质为愿望,寻求两者有机结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标签:临终关怀;安乐死;死亡品质据现有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有700万人去世。
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每年有700万人要走向临终直至死亡,经历这人世间最大最深刻的痛苦。
非但如此,若以每个逝者约有5个直系亲属,10个左右的朋友计算,则中国每年约有3500万人要承受丧亲之痛,7000万人要承受丧友之痛。
因此,对临终者及其亲友提供支持和安慰,让他们能正确面对死亡,鼓起勇气面对死亡,这是人们所需要的,也是终极关怀所需要的。
科学不是万能的。
在死亡面前,科学无能为力。
就医学来说,安乐死应运而生,它力图使病人死得尊严,死得安乐,获得完满的死亡品质。
宗教不是万能的。
在死亡面前,宗教无能为力。
就佛教来说,临终关怀应运而生,它强调使病人获得有尊严,活得安乐,平静地体验生命的每一面,包括死亡。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谁是真正的智慧?完满的慈悲?笔者认为,两者都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都是大智慧,大慈悲,殊途同归。
生命与死亡本为一体,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结合势在必行。
一、安乐死是社会各界和患者自身对绝症病人的临终关怀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显然,这个词的初衷是要表达人们的一种希冀和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路,从容地告别人生。
实际上,这类似中国人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的“优死”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我国不少赞成推行安乐死的专家学者参照国外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理论,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了伦理依据,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临终关怀的误区

临终关怀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以下是临终关怀常见的误区:
1. 临终关怀等于放弃治疗:其实,临终关怀并非放弃治疗,而是提供缓和治疗,旨在减轻患者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时光中有较高的生活质量。
例如,对于患有晚期卵巢癌的女士,临终关怀团队会在控制症状后,定期探望患者,给予其护理,使她有尽量高的生活质量。
2. 临终关怀等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是不同的。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而临终关怀则是在不加速或延后死亡的前提下,专注于改善病人的症状和减轻其痛苦的治疗方式。
3. 临终关怀只关注病人:临终关怀不仅关注病人,也关注其家属。
因为面对即将失去亲人的哀伤,家属同样需要身心慰藉和支持。
临终关怀所提供的护理不仅减轻了病人的生理痛苦,也缓解了家属心中的哀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 死亡的病人,当其痛苦难以解除时,由病人或 其亲属提出,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科学程 序,由医务人员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参与实施 的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临终处置方式。
施行安乐死必须遵循的操作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自主性原则 3、目的性原则 4、专业化原则 5、法制化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P126) (一)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三)法律责任
安乐死支持派观点
一些赞成者从人权的观点出发,支持安乐 死。其理由是:
✓死亡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每个
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
✓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
(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 。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1993年3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 死立法的国家
2001年3月,荷兰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 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完全合 法化的国家
国外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形式,主要有判例 法和成文法。
实际上许多国家判例法和成文法是同时进 行的。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立 法进展缓慢,在有相关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大多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而对于主动 安乐死,则在法律上遭到反对和禁止。
✓实施安乐死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
则。
✓合法地实施安乐死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
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
安乐死反对派观点
✓安乐死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 ✓安乐死会带来医道与人道的冲突。 ✓就安乐死的对象来看判定某些病人身患绝
症,这是不科学的。
✓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
区别对待的观点
✓ 安乐死要有严格对象,不可滥施。
可以预见,如果证据确凿,医院及相关医生 将可能难逃其责。实际上,虽然我国并未将 安乐死合法化,但像这样暗中进行的安乐死 并非个案。只不过,其他安乐死都顺利实施 了,病人家属和医生相安无事,而上述这起 安乐死,在放弃治疗几十小时后孩子居然还 活着,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这是这起安乐死 演变成一桩诉讼案的关键,也是这个案件最 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安乐死,听起来挺人性化的,不就是让疼得受不了的人有个痛
快的选择吗?但真的那么简单吗?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忍受着无
尽痛苦的人,他们真的愿意就这样一走了之吗?还是只是被病痛折
磨得失去了希望?我觉得,这事儿不能光听患者怎么说,还得有医生、家人,甚至社会的参与和讨论。
临终关怀,这个名儿听起来挺温馨的。
不就是给快不行的人一
些温暖和陪伴吗?但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除了医疗护理,还得有心
理安慰、精神支持。
想想看,一个人快走到生命的尽头了,他最需
要的可能不是药物,而是那些能让他感到安心和幸福的人和事。
这,才是临终关怀的真谛吧。
说到安乐死和临终关怀,其实就是一个关于生命尊严的问题。
有人觉得,与其在病痛中苟延残喘,不如痛快地结束;但也有人觉得,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活着,更重要的是怎么活。
这两种观点没
有对错,只是看你怎么看待生命和死亡。
安乐死和临终关怀,都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对于安乐死,我们得有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乱来;对于临终关怀,我们得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让更多人受益。
这事儿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不容易,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无论是安乐死还是临终关怀,都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和选择。
咱们得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也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毕竟,生命这事儿,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活得有意义、有价值。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前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寿命也得以不断延长,但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人将面临病痛和死亡。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是现代医学中涉及到的两个话题,它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伦理学和法律学的研究。
本文将就临终关怀和安乐死这两个话题,从伦理角度进行探讨。
临终关怀对于某些终末期患者而言,经历病痛和痛苦常常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患者需要关怀和照顾,医护人员也需要为这些病人提供支持和协助。
临终关怀旨在帮助临终病人缓解痛苦和改善生活质量。
临终关怀的目的是帮助病人和家属,在临终前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和尊严,在生活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关怀和接纳。
同时,临终关怀也涉及到病人的心理、社交和精神需求,这有助于缓解病人的焦虑和恐惧。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相比,安乐死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没有抢救或治疗希望的疾病晚期阶段,由病人或代理人主动要求并经过医生的判定,采取医学手段终止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旨在给予病人一种在避免痛苦、维护尊严的情况下,安详而痛苦的死亡方式。
提到安乐死,会引起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讨论和争议。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侵害人生命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尊重生命、关爱病人的行为,毕竟在有些情况下,病人可能面临无法承受的痛苦。
因此,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其可行性等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严重的分歧。
临终关怀的伦理问题对于临终关怀而言,由于病人处于生命的最后阶段,因此医护人员需要更加敏感和尊重地对待病人和家属。
临终关怀涉及到的一些伦理问题,如下所示:自主权患者在生命末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应该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遵循某些治疗计划或者是否接受某些治疗,包括中止治疗或正式宣告放弃治疗。
当病人失去决策能力时,代理人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否则可能会侵犯到病人的人权。
关怀义务医护人员有责任要为病人提供最优秀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这种服务不仅涵盖了医疗等生理方面的服务,也包括了情感、关怀等方面的服务。
宠物的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方式

宠物的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方式
在宠物的一生中,主人会陪伴它们度过许多美好的时光,然而我们也需要为它们的临终关怀做好准备。
当宠物年老或患病无法康复时,安乐死是一种让宠物免受痛苦的方式。
在进行安乐死之前,我们需要提供给宠物适当的临终关怀。
首先,在宠物生命的最后阶段,主人需要给予宠物更多的关爱和关注。
这包括定期检查宠物的身体状况,确保它们的舒适和健康。
如果宠物感到疼痛或不适,可以给予适度的止痛药物或其他治疗方式来减轻其痛苦。
同时,主人应该尽量陪伴宠物,不要让它感到孤独和恐惧。
其次,在做好临终关怀的同时,主人也应该考虑安乐死这一选择。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方式,可以减轻宠物的痛苦,让它们在安详的环境中离开。
在决定进行安乐死之前,主人需要咨询兽医师的意见,确认宠物的疾病情况和治疗效果。
如果宠物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主人可以考虑选择安乐死来结束宠物的痛苦。
最后,在进行安乐死时,主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
兽医师通常会提供两种方式:一种是注射安乐死药物,另一种是使用一种气体来实现。
注射安乐死药物是比较常见的方式,通过注射药物让宠物在短时间内安详地离开。
气体方式则是让宠物在舒适的环境中缓缓入睡,最终停止呼吸。
主人可以根据自己和宠物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
总之,宠物的临终关怀和安乐死是需要主人认真考虑和准备的事项。
在宠物生命接近尽头时,主人需要给予宠物更多的爱和关怀,并在需要的时候做出合适的决定,让宠物在尽可能的舒适和安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希望每个宠物都能得到最好的关怀和爱护,安详地离开这个世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死亡与西方文化
• 与中国人执着眷恋现实的感性生活有别, 西方人从古到今,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 更多的是关注死后的世界。 • 如何缓解对死亡的恐惧呢?西方人主要 采取了灵魂不朽的态度。 • 这种观念成为基督教的极为重要的思想 来源
Hale Waihona Puke 二、死亡与死亡标准(一)死亡的本质 死亡的后果有二:一是死亡是生物学生命的终止,而 是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结 • 有的人进一步提出把死亡定义为:“身体的生理系 统不再构成一个整合体”,或“整体的有机体功能 之永久的丧失”。 • 另类的的定义,如“万物之灵的死亡”,“意识永 久的消失”等。 • 死亡是个体生命终结和自我意识的丧失,是不可逆 的过程。
美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讨论的赞成人数 年份 1947 1973 1983 1997 赞成数 37% 51% 63% 74%
(三)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 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人天生不 平等”和“优生学”的理念。 • 1920年,有人提议用极端方式解决住院残疾人的问题。 • 还有人兜售“毁灭不具生存价值生命”的思想鼓吹“一 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 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 • 1938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允许杀死他畸 形的儿子。希特勒为此授权制定一个儿童安乐死计划。 • 1939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后又扩大到精 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最终演变成对犹太人、斯拉夫民族 的大屠杀。安乐死声名狼藉。*
(二)心肺死亡标准
• 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 “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 生命活动终止”的概念。 • “心之官则思”,是灵魂和智慧活动的 中心 。 • 我国出版的《辞海》,死亡的定义也是 心跳、呼吸停止。
(三)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脑死亡标准: 1.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 2.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3.诱导反射缺如 4.脑电波消失 • 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 • 除外两种情况:1.体温过低;2.服用大量中枢抑 制药物
二、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和道德原则
(一)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 • 临终关怀模式就是从总体上对临终关怀进行把握。 • 临终关怀以解除临终患者的病痛为中心。 • 在服务层面上,应坚持临终关怀医院、社区临终关怀 服务与家庭临终关怀病房相结合。 • 在服务主体上,坚持国家、集体、民营相结合,共办 临终关怀事业。 • 在服务费用上,坚持国家、集体和社会(团体或个人 捐助)投入相结合。
(二)加快推进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立法工 作 • 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有35个,但在 立法上承认脑死亡的国家仅有13个,而且 规定不一。以美国为例,1985年底,有27 个洲通过了立法审议,接受脑死亡新概念 并加以法律上的解释,替代习惯法上的死 亡解释。
第三节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一、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 (一)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的涵义 1.无效治疗的涵义 • 从广义上讲,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 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治疗。
三、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一)对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分析 其一是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维持生命。 其二是器官移植的发展,使得许多危重病人有望 获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体来源匮乏,致使其 中大多数人坐以待毙,如果脑死即人死的标准能 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就为合法取用脑 死者的器官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前提条件。
2.安乐死的目的 • 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 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 护死亡时的尊严。
3.安乐死的对象
(1)不可逆的昏迷
(2)患绝症,倍受折磨的痛苦,本人强烈希望死 去,家属也同意的。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 1936年英国成立有许多社会名流参加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 • 197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 1976年以后,丹麦、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 安乐死协会。
(五)安乐死的立法
1.安乐死的决定权 • 原则上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如本人已经无法 决定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 国外通行预嘱方式,即本人在清醒时预先立 下自愿安乐死的书面决定。
2.安乐死的立法
荷兰于93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要点是: (1)病人确实患绝症 (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3)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 细告诉病人 (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 一个同事的意见 (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
• 2.放弃治疗的涵义 • 对于不可治愈的患者,终止无效的治疗措 施,任其自然死亡,即为放弃治疗。 • 广义的放弃治疗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对可治 愈或不可治愈患者终止继续治疗。 • 狭义的放弃治疗是指对那些完全没有治疗 价值的患者终止继续治疗。
(二)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的判定
• 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的判定应基于临床医学标准。 • 在医生做出的医学判断基础上,人们的生命价值 观成为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判定的伦理依据。 • 患者及其家属的社会处境,医生置身于其中的社 会经济、人文环境等都将影响无效治疗和放弃治 疗的判定,这些因素构成无效治疗和放弃治疗判 定的社会依据。
• 把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要比传统 的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 •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脑死亡后机体 各器官不就都会出现死亡 •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在脑死亡后生 命本质特征消失 • 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 的器官 • 有利于卫生资源的整合 • 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
• 以心肺功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弊端是什么 • 现代人工维持心肺功能的技术和药物的应用,心跳 和呼吸停止的病人经抢救可以复苏,甚至痊愈出院, 这显然与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有矛盾。然 而,某些已经丧失脑功能而实际上已经死亡的病人, 也能在生命维持装置的监护下,心跳和呼吸维持很 长时间,这无疑又浪费了卫生资源。加之,器官移 植的广泛开展需要新鲜的供体,而心跳、呼吸停止 一段时间后器官已不再新鲜,影响其成功率,但脑 死亡的病人心脏可以不停跳,故而以脑死亡作为人 的死亡标准无疑有利于器官移植。总之,与脑死亡 标准相比,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标准有不少弊病。
4.反对安乐死立法的声音
• 2003 年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 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 • 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该提案时 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 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 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 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 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二、安乐死
• 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 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 胀伴严重腹水,被送往汉中 市传染病医院。 • 看到母亲痛不欲生的惨状, 王明成和妹妹要求主治医生 2003年1月,王明成因胃 蒲连升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 癌复发住进西安交通大学 并在处方上签名。 • 这是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附属二院。癌细胞在腹腔 内转移扩散,导致肝功能 • 安乐死开始走近我们的生活, 衰竭,肝腹水严重。6月9 并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 日,王明成向医生递交了 一封请求安乐死的信
(四)安乐死的种类
1.被动安乐死 • 在病人弥留之际,医生停止治疗,让病人安然死 去。也叫消极安乐死。 2.主动安乐死 • 指病人或家属鉴于病情已无指望,采用药物或其 他手段主动结束生命的处置。也叫积极安乐死。 又可分三种: (1)自愿的,自己执行 (2)自愿的,他人执行 (3)非自愿的,他人执行
• 2.临终关怀的心理治疗 • 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 • 掌握说明病情的最佳方式 • 第一,表明病人还不至于立即死亡,对 病人的不安、紧张起缓解作用 • 第二,向病人表明今后的道路是迂回曲 折的 • 第三,表达出将和病人共同持久的与疾 病作斗争 • 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理解、关心、安慰
照顾好病人亲属
(二)临终关怀的临床实践发展
1.控制症状,减轻临终者的疼痛 任何疾病到了晚期,都会有不再可能治愈的时候。 医生虽不能治愈病人,但应考虑即使不能再做 治疗,也应继续做好援助、照管工作。 临终病人(尤其是晚期癌症病人)的躯体症状中, 最使之受折磨的是疼痛,并往往达到难以忍受 的程度 解除躯体症状,一是要及时和有效,二是应将当 时能采取的克服、控制症状的最佳措施不厌其 烦的告知病人
3.我国安乐死立法现状
• 1989年,卫生部在研究七届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 立法的提案后答复:“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 意义的死亡类型,它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 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因 此制定“安乐死”法规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 1994年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和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 会议上都有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就“安乐死”立 法。 • 1996年,上海市人代会上24名代表提出“建议制 定上海市实施‘安乐死’法规”的议案。
(二)临终关怀的道德原则
1.以临终者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原则 2.尊重临终者权利的原则 • 临终关怀道德中的知情同意权利,是指病 人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治疗。 3.尊重临终者人格的原则 4.对临终者关怀的原则
第二节 死亡伦理
• 人类与动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类不是被 动的顺从自然,而是能动的认识自然,适 应自然 • 对于生命的最后的沉寂和毁灭,并非是无 可奈何被迫接受,而是自救自愿的认识死 亡、接受死亡、改造死亡
• 从狭义上对无效治疗进行定义,可分为三个层次: (1)对脑死亡或大多数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病人 进行任何的生命支持技术和对症治疗措施,包括 呼吸循环支持技术、营养支持治疗等均视为无效 治疗。 (2)在患者生命的终末期,当现有医疗条件无法逆 转患者的疾病时,虽然通过生命支持技术可以维 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但当预后判断或治疗后证实 患者无法脱离生命支持或监护状态时,过度的生 命支持技术应视为无效治疗。 (3)短期内观察不到病理生理改善,又无严谨的科 学证据证实可以改善远期疗的治疗措施可被视为 无效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