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须知
国家级报纸登报_中国信息报_须知

作者:登报易时间:2020-03-21国家级报纸登报_中国信息报_登报易中文名称:中国信息报外文名称:China Information News报刊类别:统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点击单位:中国信息报社报刊前身:中国统计信息报出版地区:北京市创刊时间:1988年7月4日出版周期:周五刊国际刊号:D4253国内刊号:CN11-0123邮发代码:1-135简述中国信息报是国家统计局主管发行的综合国家级财经类报纸、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它充分依托统计系统丰富的信息资源,努力站在实践、理论和政策的交汇点上,以历史的、现实的、未来的和世界的眼光着眼办报,按照“突出统计特色,洋溢财经气息,透出文化气味,办出职业水准”的要求,拓展新闻报道和信息服务的广度、宽度和深度,不断挖掘有价值的内容,努力提供有思想的报道。
历史轨迹中国信息报社成立于1987年;1988年7月4日正式创刊出版《中国统计信息报》,为周一刊对开四版;1993年1月1日正式更名为《中国信息报》,并改为周五刊对开八版,是国家统计局主管国家级经济类报纸中的信息类报;依托全国统计系统丰富的信息宝库,凸显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脉络的数据信息,是《中国信息报》全力追逐的方向,报纸另辟《数据周刊》,定期选编全国统计系统信息,努力挖掘资讯价值,颇受经济界、商业界认可。
中观行业信息版块,是《中国信息报》为商业企业读者量身定做的;板块另创《汽车》、《IT 前沿》、《中国电器报道》、《都市房产》等行业专版,全面跟踪报道热点行业的最新走势。
《中国信息报》始终发挥着走引导舆论、宣传统计、发布重大经济信息的重要作用,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报纸属性,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7〕8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信息报》坚持“用数据说话、为决策服务”的办报宗旨,追求“权威发布、信息导航、专家视角、纵深报道”的独家特色,在全国统计系统和商业、企业界读者中形成了属于自己特色的业界丰碑,成为了解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重要窗口和全国统计宣传工作的参考指导。
广告审查证明

广告审查证明第一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招牌广告登记、变更须知及流程

在越秀区域内设置、发布的招牌广告,《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违章招牌广告处理。
(一)办理程序1、向分局广告科提出申请,填写《招牌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有关登记所需文件;3、分局广告科在证明文件备齐后予以受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换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广告登记档案;(二)提交材料1、原《招牌广告登记证》2、营业执照或其它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3、填写《招牌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4、招牌广告效果图;5、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经商标注册人盖章);6、其它材料。
招牌广告登记流程在越秀区域内设置、发布的招牌广告,《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违章招牌广告处理。
(一)办理程序1、向分局广告科提出申请,填写《招牌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有关登记所需文件;3、分局广告科在证明文件备齐后予以受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换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广告登记档案;(二)提交材料1、原《招牌广告登记证》2、营业执照或其它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3、填写《招牌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4、招牌广告效果图;5、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经商标注册人盖章);6、其它材料。
招牌(户外)广告变更流程。
广告审查须知(1)

审查广告类别须知符合CCTV\卫视上播要求广告类别:第一类:汽车及交通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营业执照副本》(如营业执照副本的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级文档:国产车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国家发改委公告》、《新产品技术参数》进口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海关进出口证明》三级文档:《商标注册证》第二类:食品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营业执照副本》《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二级文档:经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省辖市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
-------此文件为原件,可复印件盖检验局红章换取原件。
三级文档:《商标注册证》第三类:休闲及娱乐类广告(旅游、城市形象)城市形象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级文档:无三级文档:城市所在上级部门允许该城市在中央台进行宣传的证明文件。
-------次文件为原件。
《委托书》-------委托我公司进行审查广告的证明文件。
旅游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级文档:无三级文档:国务院或商务部对该活动的批复文件。
《委托书》活动说明。
第四类:家用电器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营业执照副本》二级文档:《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经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省辖市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
-------此文件为原件,可复印件盖检验局红章换取原件。
三级文档:《商标注册证》第五类:家居用品类广告审查需提供材料:一级文档:《营业执照副本》二级文档:《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经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省辖市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
-------此文件为原件,可复印件盖检验局红章换取原件。
三级文档:《商标注册证》备注:门类广告需提供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查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检验报告》。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LED显示屏广告备案须知

户外广告备案一、备案范围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
二、备案管辖广告备案由广告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广告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广告备案表;(二)广告主委托发布的证明(或协议);(三)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四)发布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五)广告内容的文本(或电子版)样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审批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备案程序(一)申请。
广告发布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填写广告备案表,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广告备案材料。
(二)受理。
符合条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当场受理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广告备案材料。
(三)审查。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与要求,认真审查广告内容,查验证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在广告备案表上标明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告知。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告知广告发布单位领取加盖广告备案管理专用章的广告备案告知书。
五、备案时效广告备案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一年。
广告发布单位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六、备案管理广告发布单位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标明广告的备案号。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广告发布单位所发布的广告未进行备案的,可以责令广告发布单位限期改正。
广告投放规则

广告投放规则更新时间:2014-09-09标签:金橱窗黄金展位向日葵曝光展示计划产品曝光产品排名浏览次数:6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提供更多的曝光机会给更多的卖家;提供更好的选品体验给买家;建立公平,诚信,透明的平台运营环境,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注册为敦煌网卖家的用户。
第二章敦煌产品营销系统第三条敦煌产品营销系统敦煌产品营销系统是整合了敦煌网买家平台上的所有曝光资源,为卖家提供的提高产品曝光的营销工具。
包括:买家首页,产品列表页,类目页,卖家端后台的单品,店铺广告投放。
敦煌产品营销系统拥有丰富多样的产品曝光展现形式,灵活多样的计费方式,能满足广大卖家的各种产品营销需求,帮助卖家赢得更多订单。
具体参见《敦煌产品营销系统》。
第四条敦煌产品营销系统包括敦煌产品营销系统里包括竞价广告、定价广告、展示计划、向日葵四种广告投放类型。
第五条投放标准5.1 符合平台商户评级中顶级商户、优秀商户、标准商户、低于标准商户。
5.2 竞价广告、定价广告、展示计划、向日葵符合平台产品发布规则的产品。
第六条敦煌币为了提高使用效率和用户体验,敦煌网建立了一套平台通用的虚拟货币,即敦煌币。
敦煌币分为敦煌金币和敦煌券。
目前主要用来投放广告。
敦煌金币与敦煌券等值,与人民币兑换比例是1:1(1元=1敦),敦煌金币为卖家充值购买,敦煌券为敦煌网赠送所得,附带有效期限。
有效期在赠送时确定。
第七条敦煌币账户管理7.1 当敦煌币账户余额不足时,卖家应及时充值,以保障广告政策投放。
7.2 禁止敦煌币在账户之间互相转让。
7.3 因卖家违反平台规则关闭帐户,或自愿退出平台经营,敦煌金币中剩余金额在90天内返还至卖家虚拟账户中。
除此之外敦煌币一律不予退款。
7.4 敦煌券属于平台赠送所得,一律不予退款。
第三章定价广告第八条定价广告8.1 定价广告是敦煌网整合网站的资源,倾力为敦煌网卖家打造的一系列优质推广展示位;定价广告分布于网站的各个高流量页面,占据了页面的焦点位置,以图片或者橱窗等形式展示;8.2 定价广告仅对敦煌网卖家开放,卖家可以在“敦煌网产品营销系统”平台上购买。
公交车站广告合作协议三篇

公交车站广告合作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广告发布方):____________乙方(广告投放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在公交车站投放广告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广告内容1.1 甲方应向乙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公交车站设置广告位,并保证广告位的醒目位置和良好的可视效果。
第二条广告投放期限2.1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2 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完成广告投放。
第三条广告费用3.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广告投放期限和广告位数量,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甲方支付广告费用后,乙方应及时广告投放服务,并保障广告的发布效果。
第四条广告发布及权益保障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公交车站设置广告位,并保证广告位的醒目位置和良好的可视效果。
4.3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广告发布的权利,并有权对广告位进行查验、监督。
4.4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广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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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须知
1.LED显示屏广告滚动播放时间基本为早08:00至晚23:00.特殊时间如重大节假日播出时间相应调整。
2.广告价格:市场价格为1500元/月,9000元/半年,1.8万元/年(不含发票)
3.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提供广告材料A VI、MP G等格式或Flash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280×672像素以上)。
4.投播客户必须提供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在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时,须提供以下手续: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照片),其中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各行业的一线品牌等应按广告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5.因重大事件、等特殊宣传活动或设备运行出现非人为故障,导致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少播的,公司将另行安排时间补播.确保客户总播出时间不受影响。
6.广告片由客户自行提供.对于片源制作中涉及的注册商标、肖像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由客户自行负责。
7.凡办理显示屏广告发布业务,需先付费,后安排播出。
广告播出顺序按合同签约顺序排列。
8.如对播出有疑问,请在播出后7天内提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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