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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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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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风险金。

事务所分所的风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事务所提取、储存、使用、分配风险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提取比例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具体比例见所附《风险金提取金额计算表》。

事务所可以超额提取风险金。

第五条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风险金存入事务所在本办法施行前提取的风险金未专户储存的,在本办法施行后,该部分风险金可以不专户储存。

第六条事务所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本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事务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储存风险金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书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务所变更储存风险金的银行账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书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末,根据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提取风险金,并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风险金存入专户。

第八条风险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可抵扣当年度应提风险金金额。

第九条事务所专户储存的风险金余额达到该事务所最近3年平均年审计业务收入3倍以上的,或者风险金余额达到该事务所最近3年平均年审计业务收入5倍以上的,可以中止提取。

事务所专户储存的风险金余额超过该事务所最近3年平均年审计业务收入3倍以上的,或者风险金余额超过该事务所最近3年平均年审计业务收入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得转出风险金账户。

公司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降低员工职业风险,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公司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公司为保障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管理第四条风险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设立风险基金管理小组,负责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

第五条风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风险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2. 公平公正: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公正,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风险基金带来的保障。

3. 安全稳健:风险基金的投资应注重安全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4. 效率优先: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公司年度预算拨付的资金。

2. 员工自愿缴纳的风险基金。

3.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1.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等职业风险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根据事故程度和影响,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2. 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死亡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3.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其他职业风险保障。

第三章风险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第八条风险基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员工发生职业风险事故,向风险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

2. 风险基金管理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事故属实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补偿。

3. 风险基金管理小组对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九条公司设立风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1. 监督风险基金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2. 定期检查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合规使用。

3. 对风险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9.14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风险意识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4号公告【发文日期】2010-09-14【实施时间】2010-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篇: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范本××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执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本所增强执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在于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规范及约束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减少执业过程中的纠纷,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本所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不低于 0.5%的比例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 800 元。

上一年度结余的执业风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执业风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本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本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律师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

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执业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第七条中所述情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对职业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所应对每一笔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抗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投保范围为事务所的主营业务;(二)赔偿范围限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三)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四)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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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相关辅导·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自律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用,增强估价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的风险管理,合伙制企业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是估价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备制度和执业前提,各估价机构必须建全。

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按不低于估价业务收入的5%计提,作为估价机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第四条估价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由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自行管理,除规定的用途外,不能用于分配。

股东(出资人)离开估价机构时,不能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五条估价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将所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存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专用共管帐户作为期后赔偿准备金,由协会代管3~5年。

在机构所做估价项目发生索赔时由索赔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该机构职业风险基金额度内拨付。

协会代管到期后如无赔付事项发生,或虽有赔付但仍有余额,将所余职业风险基金返还承担原估价机构所做业务风险的新机构。

第六条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未达到
本规定要求或不足注册资金的80%时,从注册资金或其他资金中提取存入专用帐户。

第七条估价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协会指定共管帐户存放时,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估价机构承揽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时,收到合同首笔付款后一个月内应将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存放在协会指定帐户内冻结,在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期内不得动用,报告有效期结束后,返还估价机构。

第九条估价机构脱钩改制时带入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以上条款一并管理。

各机构应保证职业风险基金的正确使用,防止界定为估价机构的一般资产用于机构业务或转化为个人所有。

第十条在协会指定专用共管帐户存放的职业风险基金存放期满或在机构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应的土地估价项目达到法定责任免除时限,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国家颁布新法规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对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保存、使用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对已经投保有关职业责任保险的估价机构,经协会认定投保证明文件后,可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风险基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对拒不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制度、计提金额不足又不补足、不接受主管部门或协会检查,或者将风险基金违规转归个人所得的估价机构,协会发现后应及
时给予提醒、警告,对拒不改悔的,可注销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机构财产权利巨大损失的,协会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各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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