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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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实施日期】200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1年12月4日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过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服务。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六条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信息安全可靠。

第二章登记注册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登记注册材料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信息、办公地址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凡未经登记注册或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擅自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的机构,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合规性、财务状况、信息安全、工程质量等。

第十四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活动,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估工作。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导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行业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中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中介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

二、登记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其业务经营范围;2.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认定,并根据认定信息向金融机构、税务机构、行政许可机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3.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合格证书等材料,并进行备案管理;4.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人员变更报告等信息。

三、从业人员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经营范围,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和考试;2.中介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及职业人员责任险;3.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考成绩排名等记录,以加强日常监管;4.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执行业务,不得违规从事业务等违法行为。

四、日常监管1.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协调,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2.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3.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所经营的物品、服务、财物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规、合法;4.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支付义务,不得出现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费用、待遇等行为;5.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其业务等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效率。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四条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场内行为管理。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

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第五条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须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签订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中介机构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税务登记证副本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8、机构资质证书9、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10、单位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执业人员名单等)11、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资信、服务状况的其他资料12、收费标准的说明(申请机构需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说明,附收费许可证)以上除提交原件外,应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第七条中介机构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与备案第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 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九条职业中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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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古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资质并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

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
1、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
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
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
4、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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