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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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本一、概述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疏导现场的混乱局面,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本文针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全面的应急预案设计,以便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二、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由铁路局领导、公安局领导、卫生局领导、消防局领导等组成,负责总体指挥与协调工作;2. 应急指挥部:由铁路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指挥与协调工作;3. 救援队伍:包括医疗队、消防队、救援队等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和抢救工作。

三、预案内容1. 事故报警与通报: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铁路局、公安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紧急通报,告知事故性质、地点和是否有人员伤亡等情况。

2. 事故现场的组织与疏导:首先,应迅速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其次,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围封,设置警戒线,并引导周围居民尽量远离现场,避免交通堵塞和二次伤害的发生。

3. 伤员的救治与转运:在事故现场,应即刻组织救援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情严重程度进行优先转运。

同时,应保持现场的供水、供电和通讯畅通,以确保抢救工作的进行。

4. 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责任人,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后续工作与心理疏导:事故发生后,应即刻启动后续工作,包括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恢复,受伤人员的康复治疗以及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同时,还应为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和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以帮助他们度过心理上的困难。

四、应急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应对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开展事故应急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方案一、预案的目的和原则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迅速、有效地应对铁路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系统中的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车站、货场、工务、电务、车辆等部门。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救援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整个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部门、各救援力量的行动,决定应急救援的重大决策。

2.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部门、各救援力量的行动,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指挥各救援力量进行救援作业,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4. 各部门职责:(1)铁路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列车运行,调度铁路运输资源,提供救援所需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2)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

(3)电务部门:负责铁路信号、通信设备的抢修和恢复,保障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畅通。

(4)车辆部门:负责救援车辆的调度和保障,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

(5)医疗救护部门: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送,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6)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调查事故原因,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7)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事故现场搜救和人员疏散。

(8)政府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四、应急救援流程1. 事故报告:发现铁路交通事故,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类型、影响范围等。

2. 启动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3. 调度救援力量: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度各部门、各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4. 现场救援: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包括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处置、火灾扑救等。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范文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范文

铁路车祸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事故分类分级铁路交通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组织架构2.1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等岗位。

2.2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事故类型和需要,组织公安、消防、医疗、交通、通信、能源、物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队伍。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应急救援流程3.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给相邻车站或调度指挥中心。

相邻车站或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给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事故确认与分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确认事故并进行分级。

根据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3.3 应急救援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3.4 现场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现场处置等。

3.5 交通组织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交通组织工作,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3.6 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7 事故调查与总结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四、应急救援措施4.1 人员搜救使用搜救犬、救援器材等手段,迅速寻找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Υ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λ、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λ和部门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铁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国内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的编制依据:《国家铁路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预案的基本原则:科学性、权威性、灵活性、及时性。

第二章事故预警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预警分为现场预警和中心预警。

第六条现场预警由铁路运输部门根据自身调度情况、气象条件、列车运行情况等因素,在事故现场发出。

第七条中心预警由铁路相关部门根据铁路运输情报、事故报告等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预警。

第八条铁路交通事故预警应当具有针对性、及时性。

铁路运输部门应当迅速准确地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受影响范围,及时预警。

第九条铁路交通事故预警的发布,可以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短信等渠道发布。

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十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铁路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人员安全;展开紧急救援;切断事故源头;疏导事故现场交通;保障事故证据完整。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部门应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第四章救援措施第十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救援主要工作有:事故现场救援、伤员救护、家属安抚、事故信息发布等。

第十五条事故现场救援包括事故现场勘查、火灾扑救、人员撤离、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十六条伤员救护工作要根据伤员情况进行分类救治,并及时转运到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家属安抚工作要做到及时、有效地通知家属,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安抚。

第十八条事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避免造成恐慌和不必要的困扰。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九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铁路发生紧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发生紧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发生紧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目的为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铁路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明确各级职责和任务,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恐怖袭击、列车脱轨、车辆故障等。

1.3 工作原则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铁路部门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工作。

1.3.2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1.3.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

1.3.4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加强安全风险管理,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铁路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顾问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2.3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2.4 职责分工2.4.1 铁路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4.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4.3 专家顾问: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措施3.1.1 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对重点区域、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3.1.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1.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各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3.2 预警信息3.2.1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第四章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第五章职责第六章事故救援第七章作业安全第八章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第九章救援列车的设备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附件二特种物品配置表附件三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附件四救援基地配置表附件五事故救援工作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

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

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

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救援起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3)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小事故影响。

(4)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5)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7)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8)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9)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11)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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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Υ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λ、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λ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λ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铁·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条件、事故相关单λ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λ、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Σ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Σ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发生列车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救援响应第二十条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Χ,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λ、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

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现场救援第二十四条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λ、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

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λ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λ、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

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

需要其他铁·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

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

铁·运输企业各单λ、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λ、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Σ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¼。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

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

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

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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