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分析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公平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案件。

3.必要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尽量避免对被告人个人自由的侵犯,只有当被告人很可能犯罪或者逃避审判时,才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权利保护原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5.证据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据证据进行。

证据应当严格保护,责任在不足之处应当由前补。

二、主体与主要程序1.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辩护人等。

2.立案侦查:刑事诉讼受理的第一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有监督权。

3.起诉阶段:案件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便要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的方式和罪名等。

4.审判阶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合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关负责对刑罚的执行及公共赔偿的支付等。

三、刑事强制措施1.取保候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后,经法定程序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2.审查羁押:被告人被实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状态。

3.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逮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5.司法拘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主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案件审理和审判程序1.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2.听证: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可以组织听证,聆听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陈述,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写作概述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

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

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民事执行措施的一种程序。

它是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结合,旨在维护被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追赃追缴犯罪所得,修复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

下面将从程序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并具备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2. 在刑事审判阶段判决确定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利益与被害人、国家财产之间存在关联,需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执行措施时;3. 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权利义务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应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被害人权利:被害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措施,保全犯罪所得或赔偿犯罪损失,并有权要求参与执行程序,巩固其利益。

2. 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权利: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享有合法财产的保护权,可以提供相关财产情况,并有权对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

3. 法院义务:执行法院应依法进行程序,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财产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三、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执行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阶段:执行法院对被害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若符合条件,执行法院将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措施,并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前,执行法院还应征得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罪名、罪责及刑事责任进行审理的过程。

下面是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一、案件立案阶段:1.接警或侦查阶段:当发生一起犯罪行为后,警方会接到报警并开始调查和侦破案件。

2.侦查取证:警方会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证据等工作。

3.案件线索报告:侦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会将案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立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逮捕:侦查机关根据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立案追诉必要,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2.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则决定不起诉。

4.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提起公诉,并提交人民法院。

三、审判阶段:1.开庭审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审判。

法庭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宣布、认罪认罚、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等环节,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2.法庭辩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辩论。

3.审判判决:法庭在庭审完毕后,对案件进行法律判决,并宣判刑罚。

四、执行阶段:1.刑罚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刑罚,进行刑罚执行。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将被关押在监狱中;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将被暂缓执行刑罚。

2.平反冤错案件:如果被告人在判决被执行后确实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要求重新审判、修正或撤销判决。

以上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流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处所述主要参考的是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阶段的具体步骤和细节也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差异。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重塑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重塑

社会 主义社 会关 系 的侵犯 , 即便是 存在 被 害人 的情形 的规定 , 附带 民事 诉讼 应包 括 精神赔 偿 。理 由是 1 7 99
民事 损害 赔偿 理论 与 时, 也是 认 为 是对 整 个 社 会 的侵 犯 , 而非 简 单地 对 个 年 颁布 的刑 法 和刑事 诉讼 法 时 ,
效 地处 理案 件 。
民事诉讼 , 程序 上应 当受 民事 实体法 的调整 , 在 因此 ,
然 而 . 们认 为公 权所 保 护 的社会 利 益并 非 总与 民法 通则 的有 关 规定 在 附 带 民事诉 讼 中也应 同样 适 我
笔者认 为 这种 观点 是有 道理 的 。 国《 我 宪法 》 3 第 8 被害人 的利 益相一 致 ,对社 会 利益 的过份 的关 注 。 完 用 。 全可能 导致 对被 害人 的利益 淡 漠 , 我们 看 到这 一理 念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的人 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
关 于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赔偿 范 围 . 刑 事诉 讼法 和 从
这 种范 围的限制 自法 律规 定 以来 不 断的 受到 批评 , 其
均 规定及 有关 司法 解 释和 司法 实践 来看 , 国 目前 刑事 刑 法 的有关 规定 来看 , 限定 于 物质 方 面 的损 失 。但 我
主要 争议 的焦点 是 附带 民事 1公权 与私 权 并存 时 . . 强调 公权 优 于私权 。当犯 合 理性 也不 断受 到挑 战 , 按 罪行 为与 民事侵 权并 存 时 , 法者 认 为犯 罪本 质 是对 诉 讼是 否应 包括 精神 赔偿 。有 人 认 为 , 照 民法通 则 立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分析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从原先的两条扩充为四条。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该解释用二十七个条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

相较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因为条文的有限性,仍存在一些弊病。

新旧法更替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该程序的进步与不足做一个梳理。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进步;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9-02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

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要理解其性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未做明确规定,因此法学理论界对此理解各异,共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刑事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第二种观点是民事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因为其目的是解决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结合形成的特殊的诉讼。

第四种
观点是特殊民事说[2],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但是又因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且由犯罪行为引起,因此为特殊的民事诉讼。

第四种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接受。

其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刑民分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最早见之于法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

在世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的制度,各国对它的态度褒贬不一。

不论是有无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各国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学理上把各个国家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模式。

平行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附带式以法国、德国、前苏联为代表,大都规定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裁决。

但各国在具体运行中又各有不同。

折中式以英国为代表,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其余情况下通过民事程序或其他方法予以解决。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之处
我国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仅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分别为第77条和第78条。

第77条中指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

而第78条又规定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进行,其余都是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并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从以上两条内容分析,我国采取附带式的模式来解决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2012年3月18日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享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在做出判决、裁定时也可以考虑物质损失情况。

这三个增加是对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重大修改,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主要是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机关在设计条文内容时不仅将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定纷止争的需要考虑在内,而且也特别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被害人能够及时获赔。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一大“败笔”,我国刑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前并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构建了两类保全措施:依职权的保全措施和依申请的保全措施。

不仅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152条还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规定将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大大提前,从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申请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这对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判决、裁定。

”该条规定将调解纳入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

另外,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调解的内容完全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而且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给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来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将这一点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的上述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各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之处
1.受案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
必须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至于具体种类及所属案件范围没有限制。

从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8条内容可以得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主要限制于两类: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致物质损失的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类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

若只将案件范围限制于以上两类案件会严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两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来解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从实践情况来看,追缴和责令退赔并不容易。

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之后被害人的损失仍然不能弥补,那么被害人还要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讼累,使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赔偿范围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38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它彻底堵死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寻求救济这一途径的可行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而根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既可以请求物质损失的赔偿,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这就造成同一事实,因为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
然是民事诉讼,理应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甚至更深。

我国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

这种现象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3.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的适用
虽然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与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二者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认证规则、证明要求上均有较大的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而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原则,即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于一体,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却并没有对其应采用何种证明标准予以明确。

若采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并未认定有罪的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构成侵权,无法追究责任,但是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却能构成侵权。

若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却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于自认效力的认定也是不一致的。

在刑事诉讼中,自认即被告人的口供,法律规定若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而在民事诉讼中,自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予以承认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不予反
驳,法院对于以上的情形可以径行判决或者视为默认。

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对证据完全相同的同一案件,得出的法律事实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参考文献:
[1]叶青.刑事诉讼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6.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3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