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案例条款理解
保险理赔中的交通事故案例解析与分析

轻微刮擦事故理赔案例分析
01
案例描述
两车在停车场内发生轻微刮擦,双方车主均在场,责任明确,无人员伤
亡。
02
理赔流程
车主拍照取证,通知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
现场并确定损失金额,车主提交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审核后支付赔款。
03
案例分析
轻微刮擦事故理赔相对简单,关键在于及时取证和通知保险公司。保险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评估 。具体包括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发生概率预测以及风险影响 程度分析。
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及实施效果评价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提 高核保核赔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等。
实施效果评价
近因原则
判断事故发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争议产生原因及类型分析
损失认定争议
事故损失认定存在分歧,如车辆 维修费用、人员伤亡赔偿等。
责任划分争议
事故责任划分不清,涉及多方责 任时易产生争议。
保险欺诈行为
故意制造事故或虚报损失以骗取 保险金的行为。
争议解决途径与方法探讨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
推广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定损核损自动化程度
01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 行图像识别和处理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事故现场 照片和视频中的车辆损伤情况,提高 定损准确性和效率。
02
引入大数据技术进行 风险分析和预测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历史交通事故数据 进行分析和挖掘,找出事故发生的规 律和趋势,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预警 和决策支持。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交强险追偿过程中出现无证驾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以一起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赵某的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赵某3万元,但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在追偿过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无证驾驶对交强险追偿的影响尽管赵某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及时核定或者核定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答复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解释,现将原文摘录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二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复函由来2009年5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交强险二审拒赔申请再审案件时,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其中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理解为狭义的财物损毁意见占主流,而将“财产损失”理解为广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的占少数。
为慎重起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现将请示原文摘录如下: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1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 号民事判决。
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及分析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及分析怎样才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获得合理的赔偿?货车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主死亡,货车方应该赔偿多少钱给死者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及分析【案情】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
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局自首。
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车前往的事实。
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主徐某。
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尽管交强险条款第9条将驾驶人无证驾驶作为免赔理由,但是由于该免责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
因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还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无证驾驶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比较关心的却是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网站的专业律师为大家做出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介绍吧。
尽管交强险条款第9条将驾驶人无证驾驶作为免赔理由,但是由于该免责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
因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还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一)、《交强险条款》第9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一款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论双方是什么样的责任,只要是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都应当先行赔付,而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只有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付的,再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确定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机动车一方免责的唯一理由是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行为。
本条确定了交强险赔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无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中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
《安全法》76条第三款就是对保险公司的唯一免责条件。
交强险条款的免责规定不能突破《安全法》7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条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应归于无效。
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人保险公司也应赔偿_1

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人保险公司也应赔偿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人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曾庆展。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下称财保贺州公司)。
2007年8月13日,原告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曾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下称财保贺州公司)。
2007年8月13日,原告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支付了死者抢救、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
后原告以其摩托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请求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其已先行支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审理过程](一审)原告诉称:2007年8月13日,原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捡拾苦瓜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先行支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5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合计58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称《条款》)第九条的规定,由于原告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事故,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被告依法不需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款》第十条规定,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电动车有交强险没有驾照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电动车有交强险没有驾照交通事故理赔案例
【简要案情】:
XXXX年XX月XX日16时许,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JX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案外人王某友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载顾某梅)尾部发生相撞,致顾某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徐某弃车离开现场。
顾某梅当即被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用去医疗费XXXXX余元。
经阜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友、顾某梅无责任。
经鉴定,顾某梅因车祸致两个十级、一个九级伤残。
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徐某为顾某梅垫付医疗费用XXXXX元、现金XXXXX元,合计XXXXX元。
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顾某梅XXXXX元(120000-60400)。
二、徐某赔偿原告顾某梅XXXXXX元,冲抵其已经垫付的XXXXXX 元,其需要向顾某梅支付XXXXXX元。
顾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交通意外险案例
交通意外险案例交通意外险是一种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
下面列举了十个交通意外险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
案例一:张先生在驾驶私家车途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
由于他购买了交通意外险,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二:李女士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出租车发生了侧翻事故。
李女士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李女士的伤势进行了评估,并赔偿了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三:王先生骑电动车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手部骨折。
王先生购买了交通意外险,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四:刘女士在走斑马线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倒,导致脑部受伤。
刘女士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刘女士的伤势进行了评估,并赔偿了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五:赵先生驾驶摩托车途中遭遇刮蹭事故,导致摩托车受损严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摩托车进行了修理,并赔偿了赵先生的维修费用。
案例六:陈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发生了人群踩踏事件,导致她受伤。
陈女士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陈女士的伤势进行了评估,并赔偿了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七:张先生在乘坐公交车途中,公交车突然刹车导致他摔倒并受伤。
由于张先生购买了交通意外险,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八:李女士驾驶私家车途中,突然遭遇猛烈的冰雹袭击,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李女士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赔偿了李女士的维修费用。
案例九:王先生在乘坐火车途中,火车突然发生脱轨事故,导致他受伤。
保险法十六条 案例
保险法十六条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下为两个案例:案例一:小王在去年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较全面的车险。
今年春节期间,小王将车借给了朋友,但是朋友驾驶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经询问发现,小王朋友并没有驾驶证,而且酒后驾驶。
小王担心自己的保险公司不会理赔,于是联系了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中对保险赔偿义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朋友违规驾驶,属于故意违反交通法规。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小王朋友是故意违规,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小王朋友故意违规,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王的车辆损失。
李先生在2019年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并在公司办公期间突然心脏病发作,需要住院治疗。
医院开始收治李先生,但李先生要求转院到自己的心脏病专科医院治疗。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患病的治疗可以在当地普通医院得到,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保险业惯例和诚信原则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
在本例中,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患者出现心脏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是否允许转院到指定的医院。
因此,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处于需要转院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额外的费用,否则,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的维权问题,可以参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投诉及司法途径来解决。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_杨学军
人民法院报/2009 年/10 月/23 日/第 005 版 案例指导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 Nhomakorabea故 赔偿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学军
裁判要旨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 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 年 9 月 26 日 17 时 50 分,黄新军持代号为 C4[准驾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 动车驾驶证驾驶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肖海 军驾驶的皖 PT6732 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 定黄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海军所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 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 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合计 13196.22 元。黄新军所有的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于 2008 年 7 月 3 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 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肖海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新军、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13696.22 元。 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海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有权向肇 事车辆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损失金额以法院审查确定为准。肖海军所支付的车辆 施救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 2605 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财产损失赔偿 2000 元的限额,超过部分 605 元应由黄新军赔偿。肖海军的其他经济损失未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相关限额,应由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2000 元,合计 12591.22 元;二、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85 元,合计 605 元;三、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 请求。 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黄新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 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肖海军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对受害人肖海军的人身伤害 损失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责任,对肖海军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 由事故责任人黄新军赔偿。 2009 年 8 月 5 日,宣城中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 讼请求”;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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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案例条款理解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之实例分析龙源期刊网.cn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之实例分析作者:钱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投保车辆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此时双方就会因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键词免责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告知义务作者简介:钱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2-02一、案例2012年9月,王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约定:“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人向王某交付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二的内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二、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限为一年。
”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对以上条款二的内容以加黑字体标出,但保险公司未向王某交付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2013年7月,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撞伤致残,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了张某30万元。
其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请求。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合同约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保险公司仅负有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于垫付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现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致他人损害,王某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除交强险垫付及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对此反驳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篇二:保险案例分析第一章六、案例题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国的保险公司将为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支付约4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包括亿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和亿元的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赔偿。
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通过案例,回答下列问题:⑴案例中的事故从损害对象角度上看涉及了哪些风险?请分别举例说明。
⑵中石油应该如何对上述风险进行管理?从中石油的赔偿数字看,有哪个方面做得不够?答:⑴案例中涉及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井喷会造成天然气井的损坏,产生的冲击波还会造成周围建筑物的损坏,这些属于财产风险。
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这些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属于人身风险。
对于中石油来说,井喷事故造成的周边群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责任风险。
⑵由于天然气井所面临的都是重大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低,但是可能的赔偿金额很高,所以中石油应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
不仅要对财产风险进行保险保障,更要注重对责任风险的控制。
同时中石油又是大型企业,资金雄厚,也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自留风险方式,比如风险准备基金,在商业保险中提高自留额的比例。
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从中可见中石油在对责任风险的控制上做得不好,其中主要是对公众责任风险的控制,这也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第三章七、案例题1、新婚不久的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
在悲痛之际,张家因保单还引起了一场婆媳间的纠纷。
张某结婚前,母亲田某让儿子买了保额为15万元的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法定”。
两年后,张某和相恋多年的女友何某结婚。
谁想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不幸身故。
事后,母亲想起儿子婚前的15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其间,儿媳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母亲田某认为,保险是在儿子单身时买的,那时的法定受益人应该是自己,所以应获得全额的赔付;张某的妻子何某则认为,妻子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保险的赔付金额理应有自己的份额。
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越来越大。
请问:保险金应该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答: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身故时保单上的“受益人”栏是“法定”,这笔保险赔付额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遗产留给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保险人遗产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很显然,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田某和何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此,这笔15万元的保险金,双方各得万元。
2、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份。
2003年8月28日,危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重伤,经抢救治疗,花去费医疗费30万余元。
危某父亲根据《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说明的“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的保险费,每年可得到万元保险保障”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万元赔款。
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光泽第一中学参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万元。
请问:此案中学平险的第四条是否对危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答:免责条款对危某不产生效力。
危某法定代理人在报名注册时缴纳了38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保险费收据给学生家长,应视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且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情形,应视为保险公司发出的一种要约,危某法定代理人缴纳38元保险费,是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后,就同一事实又与学校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理由是未成年人本应以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是学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以投保人名义代学生订立保险合同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事后未经学生家长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保险公司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并没有“无证驾驶属其责任免赔条款”,也未向危某家长即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所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其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的承诺,承担给付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七、计算题1、某单位将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甲保险公司承保2000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4000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使3000万元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如果改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那么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答:(1)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4000)]=1000乙公司的赔款=3000*[4000/(2000+4000)]=2000(2)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3000)]=1200乙公司的赔款=3000*[3000/(2000+3000)]=1800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2002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一场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金额?(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答:(1)银行可投保50万元。
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对该机器设备只具有50万元的保险利益。
(2)银行可得赔款30万元,因为此时的贷款余额只剩下30万元,银行得到的赔款应已其保险利益为限。
3、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房屋的价值为80万,保险金额也为80万;室内财产的价值为15万,保额为10万,在保险有效期,不幸发生大火,房屋损失40万,室内财产损失为5万,而出险时房屋和室内财产的市价分别为100万和18万,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答:房屋的赔偿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80/100)*40=32万。
而室内财产的赔偿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由于实际损失额在保额的范围内,所以室内财产的赔偿金额为5万,保险共支付赔款37万。
八、案例题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