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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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600分,一般干警1000分,部门副职1200分,部门正职1500分,党组成员1500分。

考评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减分。

第二章共性目标第四条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30分,支书记加10分,各委员加5分。

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20分,支书记减10分,各委员减5分。

(二)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10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5分。

(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第五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5分。

未经请示无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的,每次减个人10分。

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10分。

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

(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0分,旷工1日减20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0日的取消基础分。

部门领导隐瞒袒护的,每次减部门领导10分,个人编造理由欺骗领导的发现一次减20分。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安徽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功能:在满意区间的基础上设定各项指标的警示区间。 警示区间与三级指数的计算没有直接联系,主要功能在 于对指标的异常情况进行警示和分析研判。指标值超出 警示值时,要求相关法院进行合理性说明。
由于各项指标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统一的幅度来设定 不同指标的警示区间,
2、指标值的满意区间
➢ 满意区间的确定方法(办法第八条):
以全市法院的一审案件陪审率满意区间的确定为例,使用 2011-2013年的数据 第一步:先计算2011-2013年各个县区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 用三年来的陪审案件总数除以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总数,不可以 分别计算每年的一审案件陪审率,然后将三个数值求简单平均 数。 第二步:利用各地区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求全市法院一审案 件陪审率的中位数。借助excel中的中位数函数MEDIAN。 第三步:以中位值为中心,向两侧扩充组成一个取值区间,能 够将80%左右法院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纳入。 第四步:综合参考相关的统计量和影响因素,最终确定全市法 院一审案件陪审率的满意区间。
1、多元化指标评估体系库
➢ 根据业务类别不同而设置的指标体系:
业务条线 案件质量 评估体系
民事
刑事
行政
立案
再审
执行
对庭室、个人的评估可以参照对应业务条线设置指标,但要注意增减指 标项,并结合本院实际重新设置指标权重和满意区间。
2、中、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增减
➢ 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变化:
三、指标体系相关概念的理解与分析
1、指标值与指标指数的异同
指标值是按照指标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值,以“立案变更率”
为 例:
立案变更率=
立案变更数 立案数
若立案变更数为3,立案数为
1000,则立案变更率的指标值为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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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发布时间:2007-12-28 01:58:41 点击数:2305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正与效率的评判标准,确定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管理,从而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的方向。

2004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十率”考评体系),全面推行以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人均结案数,已结案件归档率等十个指标为评判依据的“十率”评估考核系统。

该评估体系试运行一年多来,省高院每月对各地市中院进行评分排名,使各地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十项数据指标直观地显示出来,对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如何科学地评价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作为一根无形的指挥棒,该考评机制也促进了各地法院积极抓好审判管理,特别是抓好与考评机制相关的“十率”指标,从整体上推动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同提高。

为了考察“十率”运行过程中的特点,分析总结“十率”考评体系试运行以来的情况,探讨如何完善考核指标的设置和评估体系的构建,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关于…十率‟运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司法统计分析课题小组,自2005年7月起,对200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以及全省各地法院“十率”指标完成和排名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在调研中,课题组搜集了各地法院的相关数据资料,深入思明法院各部门以及集美、同安等兄弟法院实地调查,并组织了四场专题座谈会,获取了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分析报告。

关于“十率”指标运行情况的特点为了更好、更有针对性地分析“十率”指标运行情况的特点,我们把考评体系中的十个指标分成了三组,第一组包含主要反映审判质量的四个指标¬--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调解、撤诉率;第二组包含主要反映审判效率的四个指标--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未结率,人均结案数,已结案件归档率;第三组包含反映执行工作的两个指标--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

在统计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在“十率”中没有“结案率”这一指标,但实际上由于“结案率”是长期以来法院展现审判业绩的习惯性指标,目前仍然是主导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风向标之一,因此在“结案率”的影响下,“十率”指标大多出现了周期性的变化规律,有些工作甚至陷入恶性循环。

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调解、撤诉率是相互之间关联性较强的四个指标,并且与长期以来各级法院通常使用的“结案率”具有密切的关系。

1、上诉、抗诉率:上诉、抗诉率指统计期间上诉、抗诉案件数与同期一审、二审案件结案数之比。

分析思明区法院2004年7月-2005年8月的数据,我们发现上诉、抗诉率具有明显的周期性。

(见表一、二)表一:思明区法院2004年7月—2005年8月上诉、抗诉案件情况表月份上诉抗诉案件数一审结案数上诉率、抗诉率(%)二○○四年七月 80 296 27.02%二○○四年八月 224 618 36.25%二○○四年九月 106 719 14.74%二○○四年十月 126 653 19.29%二○○四年十一月 120 919 13.06%二○○四年十二月 52 1592 3.37%二○○五年一月 308 306 101.65%二○○五年二月 175 348 50.29%二○○五年三月 297 602 49.34%二○○五年四月 95 643 14.77%二○○五年五月 109 660 16.52%二○○五年六月 79 1212 6.52%二○○五年七月 146 417 35.01%二○○五年八月 103 681 15.12%通过上述二表可见,思明区法院一年中结案的高峰期在6月和12月,上诉、抗诉的高峰期则在7、8月和1、2月,特别是1月份的上诉抗诉率更高达101.65%。

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达到半年和年终结案率目标,法院全力以赴清案。

在有限的时间下,案件能判则判,法官无法在案件的调解上花时间,很多案件都以判决形式结案,案件的服判率难以保证。

而判决的案件大多在随后的7月和1月生效,生效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从而导致的上诉案件数量大增。

同时,经过年底高强度的清案活动后,法官办案能动力下降,7、8月和1、2月的结案数也相应大幅下降,两方面的因素必然导致该期间成为上诉、抗诉率的高峰期。

因此,要避免这种周期性的上诉抗诉高峰,就必须尊重审判规律,以人为本,摒弃以“结案率”为中心的审判业绩评判标准,这一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2、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率指统计期间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结案总数比。

设置该率的目的是鼓励、引导法官尽最大可能争取调解结案,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但同样由于“结案率”的影响,调解、撤诉率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周期。

(见表三、四)2004年7月至11月调解撤诉案件数与结案数呈同步缓慢上升趋势,2004年12月和2005年6月结案数最高,调解撤诉案件数也最高,但相应这两个月的调解撤诉率在2004年7-12月和2005年1-8月这两个期间内却都是最低的。

诉讼调解工作需要时间和耐心,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需要法官居中主持双方互相让步。

但在巨大的案件压力面前,在高结案率的压力下,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选择了提高结案数,就必须牺牲调解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超乎寻常的高结案数必然导致低调解率。

我们还从厦门各基层法院调撤率图表中发现,思明区法院基本上一直处于最低点,这除了案件量的因素外,还与每个法院的地域特色有关。

思明区地处厦门市中心区,民商事纠纷多,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多,案件难度相对较大。

例如,2004年7月-2005年8月,该院受理的人身权纠纷、股票证券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达到82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1.8%。

3、申诉、上访率:申诉、上访率指统计期间向本院或上级法院、有关部门申诉、上访案件数与同期裁判生效案件总数之比。

申诉、上访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向本院或上级法院、有关部门申诉、上访的案件数。

申诉、上访案件数在本年度内一案多投的,不重复计算;隔年再投诉的,可重新计算;向不同层级法院投诉的,则分别计算。

信访问题的实质是案件质量问题,因办案人员的责任引发的信访案件,要追究原办案人员的责任。

把办案的社会效果作为审判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引导法官在办案中自觉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机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既要严格司法,又要善于司法,讲求司法艺术,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做到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节选了2004年12月及2005年1月结案数有较大反差的两个月份比较(表六),全省申诉上访率的走势相似,表明结案数的多少并未对申诉上访率造成影响,而且,调撤率高低也与申诉上访率没有关联。

福州地区一直处于较高态势,厦门一直保持相对较为平缓的态势,这可能与每个法院对申诉上访案件数的统计口径理解不一有关,也可能与每个地方的民风民俗有关。

因此,申诉、上访率对考量法官司法能力、审判业绩、业务水平的作用并不明显。

4、改判、发回率:改判、发回率指统计期间经二审、再审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同期二审、再审结案总数之比。

它仍然是衡量一个单位、部门和法官个人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

体现着案件实体裁判的公正程度。

设立实体裁判公正率这项指标,旨在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实体法作出裁判,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处理公正,最大限度降低发回改判率。

从表七、八分析,改判发回率并没有明显的规律。

有些法院在个别月份的改判发回率达到100%,而他们的改判发回案件数仅仅为个位数。

全市的改判发回案件主要集中在思明、湖里两个基层法院,显然与受理案件量成正比。

针对发改案件量居高不下的现状,思明法院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了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今年以来被二审发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评查。

评查结果表明,发改案件中存在大量的系列案件。

而除了少数案件确实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外,绝大多数的案件属于一、二审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观点分歧。

为了有效地控制发改率,提高一审法院司法的公信度,我们认为,有必要充分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交流,并努力提高司法的统一性。

5、审限内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是指统计期间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统计2004年下半年的数据,全省除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两级法院在个别月份审限内结案率未达100%外,其余地市两级法院的审限内结案率均达100%。

进一步分析这三个地市两级法院关于该率的具体情况,我们发现仅仅是个别法院因个别案件未能结案,而导致该率未达100%。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所有超审限结案的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所占的比例达不到一个百分点。

以厦门为例,2004年下半年厦门市两级法院中,仅湖里法院四件案件超审限(见表九)。

表九:湖里法院审限内未结案件情况审理月份各类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间内结案数各类案件结案总数审限内结案率2004年7月 304 305 99.67%2004年8月 324 327 99.08%统计全省2005年1-4月的数据,仅泉州两级法院1、2月,莆田两级法院4月该率未达100%。

因此,可以说各级法院基本上均能于审限内结案,超过审限结案仅是例外情况。

关于各类案件的审限,三大诉讼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审限的期间计算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相对于审判质量而言,审判效率更偏向于定量范畴,更容易通过数字统计加以考查,且现行法律对审限在期间上均有明文规定,为这样的考查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审判效率的考量即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审限内结案率基本达100%说明诉讼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在目前的审判工作中是合理的。

能否在审限内结案,是评判效率的参考标准之一。

将审限内结案率作为审判效率的一项数据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该率应作为评价审判效率的主要依据之一。

有意见认为该率基本上为100%无须统计即可得出,意义不大,可予省略。

基于前述的理由,我们认为,恰恰相反,该率体现了法定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是规范司法的一项重要体现,是办案法官追求效率的体现。

统计数据的价值关键在于是否反映质量或效率而不在于因数据稳定、变化不大而不予考虑。

在审限期间内结案依法体现了法定的效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在审限内能用更短的时间结案且能保证案件质量,则是更为理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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