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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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故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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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术自己未成为专利权人?
其原因是,自己未亲自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请专利的资料报送这一关。自己不懂得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可以委托他 人办理,但作为技术的研制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要经自己审查后,最好由自己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故原告享有技术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权。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 权。由于原告让被告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专利 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

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标是全体员工辛勤劳动的智能成果,是公司的无形资产,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觉维护商标信誉,对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为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商标管理小组的管理职能为:1)办理公司国内、外的商标注册工作;2)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3)负责注册商标纠纷的办理;4)指导相关客商定牌生产的商标管理工作;5)指导检查各部门正确使用商标;6)管理公司商标档案。

第二章商标设计档案第四条商标的设计任务由总经办委托的广告公司完成。

商标设计主要通过电脑完成、电子数据等形式传送。

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商标一经被公司录用,则最终所有权(含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主商标原则上不变动或不予重新设计。

如果确因发展需要进行变动或重新设计,需将公司董事会确认的主商标报商标管理员办理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新品图案(品名)商标的设计,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准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比例、尺寸等应严格等同于商标注册证的样稿,不得随意自选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公司接受国内外厂家定牌生产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证书或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证明。

在定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商标管理小组提供资料,经核准后才可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第十条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由采购部统一管理,有商标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标的印刷主要包括小包装、外包装、外箱上的商标印刷,宣传品上的商标印刷等。

第十二条涉及商标的外加工印刷或制作时,应在外加工合同中订立严密的商标管理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这些商标条款须商标管理小组审核。

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多久

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多久

If you give up too early, you never know what you will mi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多久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商标在经过登记注册后就成为了注册商标,此时对商标权和商标权人的利益都是进行了保护的。

但是这个保护是有期限的,到底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以通过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方式使商标专用权得以延续。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

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的商标有效期限如果是从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应该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这段时间提出续展申请,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这一段时间内提出,则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即还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内提出。

不过即使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其续展被核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宽展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例子来看,延续的十年是从商标有效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申请续展的日期或者核准公告的日期开始计算。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实施日期】198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1、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5、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 – – – – 人身、财产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权;维护尊严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获得知识权 商品服务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指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二是某些行业、 二是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邮政、军工等; 邮政、军工等;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时, 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一 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60年由美、英、澳、比、 年由美、 ): 年由美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170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多个国家和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60多个国家和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 者组织。 年该组织将3月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者组织。1983年该组织将 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年该组织将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 中国消费者协会: 月成立, 月被IOCU接 年 月成立 年 月被 接 纳为正式会员。 纳为正式会员。

商标管理制度(五篇)

商标管理制度(五篇)

商标管理制度商标就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产品标识。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立完整的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法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权限,特制定本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成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各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成员有:销售部、办公室、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财务部。

二、对已注册的商标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商标的档案管理,及时记录企业商标的印刷、使用、注册、保护及获奖等各种情况。

对商标档案要及时归档,严防丢失、污损、残缺和被破坏,并同时对商标档案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总结规律,发现问题,为商标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在发生侵权案件时,提供必要的佐证。

三、已注册的“wgys”商标用于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样本、产品广告以及各种对外宣传、营销等企业正当的合法的活动中使用。

四、注册新的产品商标,由董事长批准,有关部门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报工商局进行注册、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售出产品和其他场合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已注册的商标使用审批权,由董事长亲自掌管。

五、办公室负责产品的样本、广告及其他企业行为中商标使用的审核和维权工作,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负责申诉处理等善后工作。

六、质量保证部负责印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建帐管理,每月按生产计划下发产品合格证,并监督产品包装过程中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建档管理,每年作一次使用检查。

七、凡需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时,须提前请示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印刷、使用,对印刷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归档。

八、商标的印制需经商标管理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印制时,要签订印制合同,包括商标的使用地点、印制地点、印制数量以及印制的废商标的处理办法等,以免承印企业随意对废次商标进行处理,造成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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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这一目的完
全可以通过确保由商标权人首先使用其商标并将商品投放
市场来到达。换句话说,确保商标权人对商标的首次使用
就足以确保商品的惟一来源和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任何
允许商标权人干涉合法投放市场商品的继续流通包括平行
进口的做法都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平行进口通常会有利
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由于注意到新商标法允许叙述乃至通用词汇在取得显
著性的情况下注册,中国新的商标法特别规定,注册商标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
商标局1995年指出,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
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3.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
4.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
5.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
二、指示性使用
允许指示性使用主要是从顾及一般公众了解与产品有
关的真实信息的角度对商标权做出的限制。
美国霍尔姆斯法官也曾指出“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
人将他的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
品和服务自由流通和自由提供的原则。《罗马条约》规定,
各成员国间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措施
应予禁止,但该规定不应妨碍由于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的
理由对进口所作的禁止或限制,不过此项禁止或限制不应
构成任意歧视的手段,也不应成为对各成员国间贸易的变
相限制。
1988年汇编《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一
含非显著部分、允许取得显著性的叙述性乃至通用性
词汇注册。为此,TRIPS协定做出原则性规定,即成员
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叙述性词汇的合理
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
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
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一种是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一、叙述性使用
中使用其商标。
商标权利是否用尽的问题就是指,在商标所有人本人
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先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
的权利是否会因此用尽,换句话说,其他人是否有权在贸
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产品。
在谈判TRIPS协定的过程中,各方对此问题意见分歧
较大,赞成商标权利用尽的一方认为,保护商标的意义在
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使用注册
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使用
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
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规范使用自己的企
业名称及其字号的;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其他可以
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最高法院2004年指出,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
也就不存在商标权,当然也不存在商标权是否用尽的问题
之后美国海关终于修改了海关条例,商标所有人可以
在详细描述平行进口商品与正常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的“实
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向海关提交申请要求,禁止该商品
的进口。平行进口商的商品将会被扣押,除非他愿意在商
品上贴上一个内容如下的标签:“本商品非美国商标所有
人许可进口的商品,且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别。”
用一次,商品第一次上市后,继续流转,商标权人即不可
以商标权为由阻止,即使商品从一国卖往另一国也不应当
例外。
权利用尽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是用来回报权利
人的投资,在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它已收回了这一
投资,含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流通,就
不应该继续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权利人不能一边享受全球
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尤其是国际用尽实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商标权国际用尽一旦成立,商品平行进口自
然也就合法。
一、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概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生产制造全球统一商标
的产品,由于各国之间的价格并不一致,于是就会出现一
些商人专门从事倒卖倒买,使商品从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
国家流动。这种进口商品与假冒商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
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的实质在于,构成该商标的词汇 本来是一种叙述性词汇,一般人并不会认为它是一个商标, 只是经过长期使用,该商标取得一种事实上的区别作用, 或者说取得一种不同于其本来含义的“第二含义”,最终 才能被允许注册。不过,由于他人仍可能在该词汇的本义 上使用,想要绝对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是不现实的,也是 不公平的。
国用尽也并不能导致在另一国的商标权利当然用尽,因此
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理论不能成立。
由于各国意见不一,TRIPS协定最后只是规定,在依
照该协定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该协定的任何条款去
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而将问题留给各国去自行解决。
二、欧洲的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自1957年成立之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就确立了确保商
币贬值,从而使一些跨国公司在当地的合资企业生产的产
品的零售价,加上运费和关税进口到我国的批发价,仍然
低于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同一商标商品的
价格,因此,作为独占被许可人的这些中外合资企业的生
产和销售受到很大的冲击,
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各国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因为在商
品首次出售后,如果还允许商标权利人在商品的进一步分
销或转销中,干涉他人使用他的商标,无疑会严重限制商
品的自由流通,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
但商标权利国际用尽问题则有所不同。商标权具有地
的商标是在产品出口国,由产品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其许
可人合法贴附并投放市场的,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正品”,
由于这种进口不同于一般的仿冒产品或黑市产品的进口,
因此被称为“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
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关键在于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在商
品售出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行使,或者说是否已经用尽。
这与商品的转售权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商标在全世界只可
平行进口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副产品,
一方面资本试图最大限度地利用各国的特殊情况分割市场, 另一方面市场又不可能静止不动,一旦有价格落差,就会 马上有人从中发现商机。只要存在生产经营政策和环境之 间的差别,灰色产品就会有市场,因此关键是如何在全球 化的背景下平衡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解决商标的地域 性与全球化的冲突问题。
除了臆造词是商标所有人独创的以外,普通词汇尤其
是叙述词汇是一种公有财产,既不能在这些词汇可以起到
区别作用的时候拒绝给与保护,也不能因为保护就不准他
人在商品上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数量等特点。
一个标志或符号的具体意义往往取决于它所在的上下
文或观察角度,如下述三个案例中,一个词汇是否作为商
标在使用也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
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
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
的联系。
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
是为了告之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
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
《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规定,为标指商品或服务的
用途,尤其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可以使用该商标。当
然,指示性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诚实惯例,不得利用合理
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
在美国,只要修理厂不会让人觉得它是原厂指定的修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明确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
当事人在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与该当
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
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
图形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
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诚实使用。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也规定了对 商标效力的限制,即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 止第三人在商业中:使用其姓名和地址;使用有关商品或 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 品的生产年代或服务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 征的指示;
号指令是全面规范商标权利用尽的问题的最新依据,具体
内容为:(1)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
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
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商标所有人
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状况
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理厂就可以使用诸如“大众一保时捷独立维修服务”的字
样,但不能使用“大众服务中心”,因为后者会让人以为
它是大众汽车公司授权的特约维修点。
国家工商局曾于1995年指出,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
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
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其字体应一致,不
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
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否则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
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
1996年国家工商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 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 业招牌使用。
指示性使用不仅与汽车零部件有关,在其他领域尤其
是一些消耗性产品上也会存在问题。
第二节 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美国的做法相对比较简明,平行进口既然不会造成混
淆,因此从原则上应该被允许,但在存在实质性差别时,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强迫平行进口商注明差别的办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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