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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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2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

页。

②冯晓青:“商标权的限制研究”,载《学海》2006年第4期。

③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2页;黄晖:《商标法》,法律出

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④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页。另外,也有其他学者提

出了类似的质疑。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文/张玉敏凌宗亮

“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①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我们应准确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使商标权人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各得其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也明确要求:“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然而,对商标权效力范围的现有界定和探讨并不清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商标权效力范围应当包括权利边界和权利限制两个层面,二者的正确区分和适用对于明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商标权效力范围的明晰有所裨益,进而在商标权保护中实现正义的价值诉求。

一、缘起于商标正当使用司法判定的困惑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越来越多的叙述性词汇被注册为商标的背景下,该规定对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对正当使用的性质以及判定尚未形成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价值的充分实现。

(一)正当使用是非商标使用还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理论上一般将《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正当使用的规定称为“叙述性使用”。对于叙述性使用的法律性质,理论研究大多认为其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在一些商标法教材或专著的“商标权的限制”部分,大都将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权利用尽、比较广告等并列作为对商标权限制或合理使用的一种类型。③尽管如此,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合理使用’这一称呼可能会引人误解。因为它会给人以‘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的感觉。但实际上,描述性使用只是对描述性标志‘第一含义’的使用,即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即没有将该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这种使用根本不能称之为‘对商标的使用’,更谈不上‘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了。将其归为‘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可能比‘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更适当一些。”④司法实践中,在被告构成描述性使用的情况下,同样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裁判做法。有的法院认为描述性使用并不属于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有的法院则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二)正当使用是否以消费者不会混淆为要件

由于大多数观点将正当使用视为商标合理使用,在探讨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时,大多并不区分正当使用还是合理使用,而是笼统地讨论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问题。目前,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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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2

①蔡立猛:“对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深思———

兼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期。

②蔡立猛:“对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深思———兼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期。

③孔祥俊:“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兼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政策和判例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5期。

④徐春成:“联系说视野下的商标侵权例外辨析”,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⑤彭学龙:“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论上主要存在二要件和三要件之争。前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合理,后者则认为应包括主观目的的合理性、使用方式的合理性及客观上混淆误认的不可能性。

从中可见,两

种观点都认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主观上应具有善意,客观上使用方式应当合理,争议的关键在于合理使用是否要求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反对者对消费者混淆要件提出如下质疑:“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的混淆就不足以构成侵权。如不侵权的话,当然可以不经许可且无偿地加以利用。此时再建构一个发挥同样功用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实属画蛇添足、制度浪费!因为,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滑稽的局面: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型塑其构成要素的过程中有力地将自身存在的可能性消解了。这是严重不合逻辑的。”②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也不统一,但多数涉及商标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要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亦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其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但其在2006年重新颁布的解释中则认为要构成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等正当使用行为,不需要“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条件。

二、商标的本质与商标权效力范围的厘清对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的认识不清直接影响商标权效力范围的界定,而问题的解决不能就事论事,“需要我们追溯到商标及商标权的本质和根源。特别是遇到聚讼纷纭的疑难复杂问题,我们更需要这种追溯,最终指导我们拨开迷雾而豁然开朗的,恰恰是法律性质、目的和功能之类的最基本的原理。”③

(一)商标的本质解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中可见,商标明显不同于构成商标的可视性标志本身。理论界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解读。有的认为商标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间的联系。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是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是对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间联系的利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也有学者

运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生成及其演变过程。“作为符号,商标也是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结构,其中,能指就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所指为商品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所附着的商品。如果用X 表示对象,Y 表示能指,Z 表示产品出处,任何一个商标可以表示为Z=f (X,Y )这一函数。在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在后商标(X2,Y2)所决定的Z2是否与在先商标(X1,Y1)所决定的Z1足够靠近,以致有可能让一般消费者混淆二者所代表的出处。”⑤

上述认识都看到了商标不同于标志本身的特殊之处,但联系说并没有明确商标权保护的究竟是何种联系。事实上,描述性标志与商品之间也存在特定的联系,可以表明商品的原料、质量、产地等信息。符号说对商标的解释虽更加透彻,但略显抽象,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符号学的精髓,将商标的本质通俗地界定为:一种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组成商标的标志相互关联组成的一个结构体。离开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无商标可言。例如“索爱”、“伟哥”等标志的保护,虽然这些标志客观上也具有了识别来源的功能,但由于相关商品的生产者并没有使用上述标志,缺少使用商标的特定主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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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些标志自然无法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即使可以作为商标,这些商标也应由其使用者即社会公众享有。需要指出的是,商标结构的生成和存在必须依赖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可以说消费者是商标结构存在的场域。离开消费者,即使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了组成商标的标志,但由于缺少消费者的认知,相关标志无法和特定的主体联系起来,商标结构无法形成,自然也谈不上对商标的使用。由此,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也与商标结构的生成密切相关。只有形成完整的商标结构,特定的标志才可能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仅仅注册而不实际使用,并不能使标志产生商标的功能。

(二)商标结构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在商标结构视角下,商标权作为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自然仅限于对商标结构体的支配,而不包括对结构中任何构成要素的支配。首先,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专有性,这是商标权的核心领域。我们通常说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实际上是对商标结构的使用或者再现;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由于商标结构会在消费者心理认知中得到再现,使用人便构成对商标结构专有性的侵害。其次,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完整性。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为使商标的功能得以实现,在市场流通中,商标权人应该而且有权对商标结构的完整性进行控制,从而使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能够到达消费者或者最终使用者。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商标标识,或者更换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都属于对商标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再次,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稳定性。商标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三元结构本身,而在于商标结构的稳定性。商标的生命之所以在于使用,是因为只有通过使用,消费者才能将特定的标志与使用商标的主体联系起来。在保证商品质量稳定性的情况下,使用时间越长,这种商标结构可能就越稳定,其获得的保护力度将越大。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志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结构,但由于某些构成要素与权利人的构成要素近似,权利人的商标结构很可能也会在消费者的认知中得以再现,而侵权商品与权利人商品之间的差异将会破坏商标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结构的专有性、完整性及稳定性。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即是对商标结构专有性、完整性及稳定性的破坏。商标权并不支配所有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而仅限于在商标结构意义上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为此,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在确定被告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后,我们首先需要做的不是判断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

—在不正当竞争中也会存在消费者混淆的情况,而是判断行为人对标志的使用是否是在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即被告是否踏入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如果行为人只是叙述性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例如为了表明所标识商品的原料、质量、功能、产地等特点,由于这种使用在消费者看来仅是表明标志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并不会产生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联想,因此,这种使用并不是在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并没有进入商标权的支配范围,也就谈不上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为此,正当使用之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是因为没有导致混淆,而是不属于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当然,不构成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正当使用,如果使用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能会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以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为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而企业名称虽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实践中一般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另一方面,行为人构成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毕竟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不仅有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限制,而且在其权利内容方面也会受到限制。所谓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①具体而言,首先,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地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用途或来源等真实信息,节约信息沟通的成本,各国一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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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摘要:商标,在现代的商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商标发展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再不加以规制,那么商标权人权利将会无限扩张,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变得无法调和。其他非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会变得寸步难行,这会对正常商业发展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对商标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大化。人们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也开始步入正轨。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与立法上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完善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Abstract: Trademark,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business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trademark development,if we do not regulate trademark rights, it will make the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ople who have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unity will become irreconcilable. Meanwhile, other non-trademark owners using the trademark owner for trademark will become unable to move. It will make a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order adverse effects.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system, is to be restrictions on trademark and prevent its infinite expansion. Reasonable use of the mark began to receive widespread concern in academic circles, people study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began back on track. China's new "Trademark Law" on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has been specified. however, as the pres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s restrictions fair use criteria Legislation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 权的限制 【本文概要】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20年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为您提供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商标法论文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

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y 2006年1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Jan .2006第27卷 第1期 INN ER M ONGOL I A SOC I AL SCIENCES V o.l 27 .1 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0031) [摘要]商标是一种私权,也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人们思想交流和观点表达的工具。商标的财产 属性和社会文化属性,孕育了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内在冲突,也决定了言论自由成为商标权的限制因素,其中滑稽模仿和比较广告是限制商标权的最典型情形。我国应建构商标权限制制度,并将言论自由作为商标权限制的最重要因素。 [关键词]商标;言论自由;滑稽模仿;比较广告[中图分类号]D923 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5281(2006)01 0024 06 当以一种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时,我们并不认为商标足以神圣到禁止使用它以告知真相的程度。商标不是禁忌。 Prestonettes ,I nc .v .Coty 案判决商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不能限制为 思想交流或观点表达而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L.L .B ean ,Inc .v .D rake Pub li s hers ,I nc .案判决2002年,贺岁片 大腕 中铺天盖地的 广告 效应,诸如 可笑可乐 、 报丧鸟 等,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对驰名商标 似是而非 的表达很容易让观众 对号入座 ,逗得他们捧腹大笑。但有些公司却不会像观众一样开心,如浙江温州报喜鸟西服公司对影片中的讽刺影射( 报喜鸟 成了 报丧鸟 )非常不满,欲将 大腕 制作方和编导推上法庭,可惜没有相关的后续报道。 大腕 影片中 使用 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得而知。但近年来发生的 彼得兔 商标侵权案,则在拷问我国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商标权的冲突。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了英国著名童话家毕翠克丝 波特创作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作者已于1943年去世),且该系列图书已进入公有领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每一个故事中都使用了原作品插图,而这些插图以及 彼得兔 文字及图都是沃恩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沃恩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工商机关投诉并向经销商发函,经销商因此公告停止销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没有侵害对方的商标权。该案不仅成了法院的难办案件,也提出了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商标权为什么会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 商标法 是否应当将言论自由作为限制商标权的重要因素? 一、商标的财产权属性 与社会文化属性 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消 24 y [收稿日期]2005 10 24 [作者简介]邓宏光,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商标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很多公司注册商标后都会出现这样的疑问,商标证书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商标注册成功后能够一直使用该商标吗? 提醒各位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成功后确实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也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商标权的期限也叫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商标权的期限即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对商标权的期限的规定 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日本、法国、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各国商标有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如法国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美国则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2014《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另有2014《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注意,如有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应在有效期期满之前6个月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但因延迟交费或者宽展期内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并予以公告。 商标权期限的确定原则 商标权的期限的确定需要遵守两个原则: 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我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另一个原则是续展次数无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连续续展。 如果您觉得商标注册流程太复杂,商标标准注册可以选择汇桔网为您提供行业标杆服务,只需提供材料,商标专家全程代办。汇桔网商标代理全程托管式服务,商标名免费系统查询检索,24小时内快速响应,注册状态及时知晓,进程随时掌控。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樺龍”的外延与内涵均无法将“中華龍”外延与内涵涵括其内。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中華龍”与“中樺龍”也容易区分开来,两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華龍”字样,将使“中華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使用“中華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含有法律所禁用的元素,不应纳入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非例外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元素的标识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并非所有含有“中国”文字元素的商标一律不得使用或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 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 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 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 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 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 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 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 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 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 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 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 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 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 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 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 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

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 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商标法;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360docs.net/doc/87214743.html,/qq/860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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