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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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

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予了及时回应。

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决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37件典型案例,涉及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序言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三)及答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三)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是【】A、客体的非物质性B、国家授予性C、专有性D、时间性和地域性2.著作人身权中不能单独行使,通常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结合起来才能行使的权利是【】A、署名权B、发表权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3.作者主动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决定是否采用的法定时间是【】A、15天B、30天C、3个月D、6个月4.我国著作权立法的重心在于【】A、协调作者与公众的利益B、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C、维护作者的权益D、鼓励优秀作品传播5.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哪一权项由原件所有人享有【】A、发表权B、复制权C、展览权D、发行权6.在赈灾义演中,甲、乙表演了丙创作并发表的小品《亲情》,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应【】A、经丙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B、经丙许可但不须向其支付报酬C、不经丙许可也不须向其支付报酬D、不经丙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7.确定发明创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A、发明日B、申请日C、审查日D、授权日8.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A、最先发明人B、最先使用人C、最先申请人D、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人10.计划许可制度只适用于何种专利【】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外国人1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12.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

北京百盛商业中心的行为属于【】A、假冒B、反向假冒C、冒充D、淡化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该合同【】A、须经商标局核准B、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C、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D、须交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14.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只能是【】A、注册商标所有人B、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C、利害关系人D、任何人15.下外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A、中成药B、调味品C、电冰箱D、无包装的烟丝16.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A、名称、商号、装璜B、名称、包装、工艺C、字号、包装、装璜D、名称、包装、装璜17.下列公约中属于保护邻接权的是【】A、《罗马公约》B、《日内瓦公约》C、《卫星公约》D、《布达佩斯条约》18.下列不属于《知识产权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是【】A、最低保护标准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优先权原则19.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该幅画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知识产权法-简答

知识产权法-简答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第九章商标法(中)

第九章商标法(中)
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行为。
• 这就是指以下几种行为: (1)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 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 为;
•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关于概念:商标侵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是指侵
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
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即是否构成侵权, 不以行为人已经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 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以行为人的主观 过错为成立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目前,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主要规定 了对商标侵权的三种责任形式,即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一般有: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 责令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 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罚款、 责令赔偿损失等;
• 2、关于国际保护 世界上主要由两大公约来实施对驰名
商标的特殊保护,即《巴黎公约》以及 “TRIPS”协议
• 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996年8月,我国国家工商局发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 出只有具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有 相关公众熟知以及必须是已注册商标这 三个条件,才能构成驰名商标。
第九章 商标法(中)
• 一、保护商标权概述
• 1、《商标法》保护的目的与宗旨:“加 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 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记住,商 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其效力范围。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行政 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大家都知道商标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经过注册的商标,其拥有者就有了商标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大家知道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法律常识:商标权内容有哪些: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较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较基本的核心权利。

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

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权许可及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权许可及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权许可及注意事项商标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具有识别特定来源和品质保证的功能。

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价值,并确保商标得到有效的保护,许多企业会选择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这就涉及到商标使用权许可的问题。

本文将就商标使用权许可的相关事宜进行探讨,并介绍在许可过程中需要留意的事项。

一、商标使用权许可的定义和内容商标使用权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向他人授予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使其有权在一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

许可人是商标权人,被许可人是商标使用权的受让人。

商标使用权许可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范围: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

2. 使用期限:商标使用权许可的时间期限,双方应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及终止条件。

3. 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商标的标识方式、大小、位置等。

4. 使用费用:商标使用权许可的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周期等。

5. 使用质量控制:商标权人对商标使用质量的控制要求,以确保商标的品牌形象不受损害。

6. 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方式,以便在合同纠纷时维护各自权益。

二、商标使用权许可的法律效力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权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依法办理商标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将不具备对第三人的抵押、质押等效力。

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仍然保留商标权,但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被许可人则获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

三、商标使用权许可的注意事项在商标使用权许可过程中,双方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的明确性: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应当具体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 商标质量控制:商标权人应确保商标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商标。

3. 商标维护义务:被许可人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不得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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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②冯晓青:“商标权的限制研究”,载《学海》2006年第4期。

③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2页;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④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页。

另外,也有其他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质疑。

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商标权效力范围的边界与限制文/张玉敏凌宗亮“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

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

”①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我们应准确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使商标权人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各得其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也明确要求:“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

”然而,对商标权效力范围的现有界定和探讨并不清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

商标权效力范围应当包括权利边界和权利限制两个层面,二者的正确区分和适用对于明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商标权效力范围的明晰有所裨益,进而在商标权保护中实现正义的价值诉求。

一、缘起于商标正当使用司法判定的困惑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越来越多的叙述性词汇被注册为商标的背景下,该规定对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司法实践对正当使用的性质以及判定尚未形成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价值的充分实现。

(一)正当使用是非商标使用还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理论上一般将《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正当使用的规定称为“叙述性使用”。

对于叙述性使用的法律性质,理论研究大多认为其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在一些商标法教材或专著的“商标权的限制”部分,大都将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权利用尽、比较广告等并列作为对商标权限制或合理使用的一种类型。

③尽管如此,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合理使用’这一称呼可能会引人误解。

因为它会给人以‘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的感觉。

但实际上,描述性使用只是对描述性标志‘第一含义’的使用,即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即没有将该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

这种使用根本不能称之为‘对商标的使用’,更谈不上‘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了。

将其归为‘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可能比‘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更适当一些。

”④司法实践中,在被告构成描述性使用的情况下,同样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裁判做法。

有的法院认为描述性使用并不属于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有的法院则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二)正当使用是否以消费者不会混淆为要件由于大多数观点将正当使用视为商标合理使用,在探讨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时,大多并不区分正当使用还是合理使用,而是笼统地讨论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问题。

目前,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理①蔡立猛:“对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深思———兼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期。

②蔡立猛:“对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深思———兼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期。

③孔祥俊:“商标的标识性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兼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政策和判例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5期。

④徐春成:“联系说视野下的商标侵权例外辨析”,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⑤彭学龙:“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论上主要存在二要件和三要件之争。

前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合理,后者则认为应包括主观目的的合理性、使用方式的合理性及客观上混淆误认的不可能性。

①从中可见,两种观点都认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主观上应具有善意,客观上使用方式应当合理,争议的关键在于合理使用是否要求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反对者对消费者混淆要件提出如下质疑:“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的混淆就不足以构成侵权。

如不侵权的话,当然可以不经许可且无偿地加以利用。

此时再建构一个发挥同样功用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实属画蛇添足、制度浪费!因为,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滑稽的局面: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型塑其构成要素的过程中有力地将自身存在的可能性消解了。

这是严重不合逻辑的。

”②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也不统一,但多数涉及商标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要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亦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其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但其在2006年重新颁布的解释中则认为要构成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等正当使用行为,不需要“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条件。

二、商标的本质与商标权效力范围的厘清对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的认识不清直接影响商标权效力范围的界定,而问题的解决不能就事论事,“需要我们追溯到商标及商标权的本质和根源。

特别是遇到聚讼纷纭的疑难复杂问题,我们更需要这种追溯,最终指导我们拨开迷雾而豁然开朗的,恰恰是法律性质、目的和功能之类的最基本的原理。

”③(一)商标的本质解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中可见,商标明显不同于构成商标的可视性标志本身。

理论界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解读。

有的认为商标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间的联系。

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是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

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是对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间联系的利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④也有学者运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生成及其演变过程。

“作为符号,商标也是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结构,其中,能指就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所指为商品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所附着的商品。

如果用X 表示对象,Y 表示能指,Z 表示产品出处,任何一个商标可以表示为Z=f (X,Y )这一函数。

在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在后商标(X2,Y2)所决定的Z2是否与在先商标(X1,Y1)所决定的Z1足够靠近,以致有可能让一般消费者混淆二者所代表的出处。

”⑤上述认识都看到了商标不同于标志本身的特殊之处,但联系说并没有明确商标权保护的究竟是何种联系。

事实上,描述性标志与商品之间也存在特定的联系,可以表明商品的原料、质量、产地等信息。

符号说对商标的解释虽更加透彻,但略显抽象,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符号学的精髓,将商标的本质通俗地界定为:一种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组成商标的标志相互关联组成的一个结构体。

离开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无商标可言。

例如“索爱”、“伟哥”等标志的保护,虽然这些标志客观上也具有了识别来源的功能,但由于相关商品的生产者并没有使用上述标志,缺少使用商标的特定主体,这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些标志自然无法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即使可以作为商标,这些商标也应由其使用者即社会公众享有。

需要指出的是,商标结构的生成和存在必须依赖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可以说消费者是商标结构存在的场域。

离开消费者,即使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了组成商标的标志,但由于缺少消费者的认知,相关标志无法和特定的主体联系起来,商标结构无法形成,自然也谈不上对商标的使用。

由此,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也与商标结构的生成密切相关。

只有形成完整的商标结构,特定的标志才可能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仅仅注册而不实际使用,并不能使标志产生商标的功能。

(二)商标结构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在商标结构视角下,商标权作为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自然仅限于对商标结构体的支配,而不包括对结构中任何构成要素的支配。

首先,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专有性,这是商标权的核心领域。

我们通常说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实际上是对商标结构的使用或者再现;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由于商标结构会在消费者心理认知中得到再现,使用人便构成对商标结构专有性的侵害。

其次,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完整性。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

为使商标的功能得以实现,在市场流通中,商标权人应该而且有权对商标结构的完整性进行控制,从而使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能够到达消费者或者最终使用者。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商标标识,或者更换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都属于对商标结构完整性的破坏。

再次,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稳定性。

商标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三元结构本身,而在于商标结构的稳定性。

商标的生命之所以在于使用,是因为只有通过使用,消费者才能将特定的标志与使用商标的主体联系起来。

在保证商品质量稳定性的情况下,使用时间越长,这种商标结构可能就越稳定,其获得的保护力度将越大。

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志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结构,但由于某些构成要素与权利人的构成要素近似,权利人的商标结构很可能也会在消费者的认知中得以再现,而侵权商品与权利人商品之间的差异将会破坏商标结构的稳定性。

因此,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结构的专有性、完整性及稳定性。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即是对商标结构专有性、完整性及稳定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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