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

合集下载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学习商标法的心得体会(精选29篇)

学习商标法的心得体会(精选29篇)

学习商标法的心得体会(精选29篇)学习商标法的篇1学习贯彻《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深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需要。

作为商标行政执法职员认真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利于进步业务素质,正确执行商标法律;有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通过学习与工作实践,在对商标假冒与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办理案件中具体条款的实际分析与运用,确实体会到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新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但在本人多年的执法实践中,在实际运用本法律与条例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与现象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商标法》的处罚问题存在重罚款轻程序现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将罚款幅度进一步明确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与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比较,《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依据,而仅以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金额;同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由《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大幅度地进步到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并规定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既便于执法机关在商标执法实践中进行操纵,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商标侵权人的违法本钱。

但在一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了没收侵权商品数目明显增多,罚款额下降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呢?通过小结分析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执法不严,执法职员不能严格按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理。

客观原因出自侵权人自身利益。

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一律没收,不存在修订之前的摘除侵权标识后发回的现象,造成了执法职员在依法暂扣侵权商品后,当事人逃之夭夭不到工商机关接受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服务业日益成为市场的主要驱动力。

服务性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服务性商标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服务性商标的有效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服务性商标的定义与特点服务性商标,是指在服务活动中使用的,用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与商品商标相比,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服务性商标是企业在服务业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产,是品牌形象的重要体现。

三、服务性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防止侵权行为对品牌造成的损害。

其次,它可以保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防止其他企业通过模仿或盗用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它还可以促进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服务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二是执法不严,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三是企业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意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问题导致了服务性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

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企业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5. 引入专业机构:鼓励企业寻求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为服务性商标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咨询服务。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引言商标法是指为保护商标专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在国内外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商标法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国内外商标法制度以及其异同点。

第一章国内商标法制度1.1 商标注册制度国内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获取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仅受普通侵权法律保护。

1.2 商标申请及审查商标申请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申请书和商标样图等材料。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会将商标申请公告在商标局网站上等待异议期,异议期结束后,经过实质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商标局最终会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1.3 商标侵权行为国内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害三种情况,由于商标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商标的侵害行为也倍受关注。

第二章国外商标法制度2.1 商标注册制度国外商标法很多采用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的法律地位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分为先日制和注册制两种。

2.2 商标分类制度国外商标法普遍采用商标分类制度,商标分类制度是针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对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才会进行限制。

这种分类制度便于市场监管机构对商标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商标持有人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2.3 商标侵权行为国外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犯三种情况。

不同的国外商标法体系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划分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采用侵权制度,即认定侵权行为后,根据侵权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国内外商标法制度异同3.1 商标分类制度国内商标法采用商标分类制度较为简单,商品和服务分类共计45类。

而国外商标法则需要遵循通用商标国际分类法,共计34类。

3.2 商标法律责任制度在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国内商标法一般采用恢复停止侵权和赔偿双重赔付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中恢复停止侵权是国内商标法上的核心内容。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未注册商标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未注册商标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未注册商标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浅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区别其他竞争者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企业品牌和声誉的象征。

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面临侵权问题。

本文将就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浅析。

一、未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未注册商标难以得到法定保护,无法享受到商标注册者特有的权益。

其次,未注册商标可能受到他人的仿冒和侵权,因无法取得商标权利人的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难度相对较大,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风险。

二、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然未注册商标难以享受到商标注册者特有的权益,但是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侵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审慎判断,维护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权策略对于面临未注册商标侵权问题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一些维权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议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尽早注册商标,以便获取更强的法律保护。

其次,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也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若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应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将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对商标法律保护规则的认知水平,有效防范侵权风险。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服务性行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服务性商标的保护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服务性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显著标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本文旨在研究服务性商标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服务性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服务性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宣传和保护作用。

首先,服务性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其次,服务性商标可以宣传和推广服务,增强服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最后,服务性商标可以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盗用、模仿其服务,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三、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强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

我国在《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措施,包括注册、使用、续展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商标注册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效果,也制约了服务行业的发展。

四、服务性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商标注册难度大由于服务性商标的特殊性,其注册难度较大。

一方面,服务性商标的描述和分类较为困难,需要准确、全面地描述服务的特性和范围。

另一方面,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

(二)维权成本高服务性商标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如果涉及诉讼,还需要聘请律师、支付诉讼费用等,这些都会增加维权的成本。

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得一些小型服务企业无法承受,导致其放弃维权。

(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

一方面,服务的无形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

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

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

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

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

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

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

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

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

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

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

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
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

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

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主要体现在: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防止商标混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

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

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

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

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

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

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