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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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诉张世浩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顿进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能够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进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一样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edjia的组合,第5478888号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idea的组合。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习题及案例

商标法习题及案例

商标法习题及案例一、选择题1.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a) 标示商品的质量b) 区分商品的来源c) 保护商家的品牌形象d) 限制竞争者的销售2.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a) 10年b) 20年c) 5年d) 30年3.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a) 10年b) 20年c) 5年d) 没有限制4. 下列哪个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a) 与现有商标高度相似b) 违反社会公德c) 与公众已形成的习惯相违背d) 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二、判断题1. 商标可以只在中国注册,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2. 如果商标没有注册,他人可以随意使用并进行商业活动。

3. 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4. 商标的注册费用是一次性缴纳的,注册后无需再支付费用。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注册了商标“Nature Fresh”用于其食品类产品。

然而,另外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相似的商标“Naturo Fresh”。

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案例分析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提起诉讼:原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在诉讼中,原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商标使用与其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2. 请求行政干预:原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干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3. 采取警告措施:原公司可以向侵权方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这一做法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促使侵权方主动停止侵权行为,避免进一步损失。

4. 寻求调解或和解:原公司也可以与侵权方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商讨补偿金额、停止侵权行为等问题,并签订协议保护原公司的商标权益。

总结:商标法习题及案例分析,考察了对商标法相关概念和规定的理解,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


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就介绍一起商标法侵权案例。

某日,甲公司发现其注册商标“优品”在市场上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且该商标
的使用者还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甲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益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首先,法院认定甲公司
的商标“优品”是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其次,法院认定被告的商标与甲公司的商标“优品”构成了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数额
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甲公司的商誉。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商标法的保护力度。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合法权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慎之又慎,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他人侵犯。

总之,商标法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但只要企业合法注册了商标,严格遵守商标
法规定,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的严格执行,将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权益的侵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以下将分析一起商标侵权案例。

案例概述: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欣蓝”作为其自有产品的商标,但发现已经有一家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商标“新蓝”。

某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案例描述,某公司已经向商标局正式申请注册商标“欣蓝”,如果该商标经过审核并成功注册,那么该公司将享有商标权,拥有使用商标的独占权。

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同一或者近似商品”下的商标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和被告公司的产品都属于同一商品范围,即存在竞争关系。

商标“欣蓝”与商标“新蓝”在字形上非常相似,只是第一个字母发生了变化,而且也有相似的发音和意义。

由此可见,商标“新蓝”与商标“欣蓝”属于近似商标。

最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如果法院认定对方使用商标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可以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否则,对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关注,并提醒了企业和个人要合法使用商标,避免误用他人的商标,以免引发商标法律纠纷。

同时,也提醒商标权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使用商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 和特殊标志 案例

商标法 和特殊标志 案例

商标法和特殊标志案例商标法和特殊标志是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商标法和特殊标志相关的案例。

1. 苹果公司的商标案例:苹果公司的商标是一个被咬过一口的苹果图案,它成为了苹果公司的标识,被广泛应用于其产品和服务中。

这个商标在整个科技行业中非常著名,是苹果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2. 联合国的标志案例:联合国的标志是一个由世界地图和橄榄枝组成的图案,代表了国际和平与合作。

这个标志在联合国的各种活动和文件中广泛使用,是联合国的象征。

3. 可口可乐的商标案例:可口可乐的商标是一个红色的波浪线,代表了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4. 麦当劳的商标案例:麦当劳的商标是一个由两个金色的拱门组成的图案,代表了麦当劳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是麦当劳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5. 耐克的商标案例:耐克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简单的勾号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耐克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耐克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6. 宝马的商标案例:宝马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圆圈和一个内嵌的蓝色和白色图案组成的标志,代表了宝马汽车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汽车行业中非常著名,是宝马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7. 谷歌的商标案例:谷歌的商标是一个由多种颜色组成的字母“G”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谷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是谷歌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8. 阿迪达斯的商标案例:阿迪达斯的商标是一个由三条斜线组成的图案,代表了阿迪达斯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阿迪达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9. 路虎的商标案例:路虎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跳跃的豹子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路虎汽车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汽车行业中非常著名,是路虎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商标案例

商标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商标案例1、案例一:“七匹狼”与“与狼共舞”商标注册纠纷案具体案件: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欲在香烟和雪茄烟及香烟和烟盒、烟灰缸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个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已有厂家使用“七匹狼”商标及“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为由,裁定不予注册。

益安贸易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两个一审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1999年2月,香港益安公司向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34类香烟和雪茄烟商品上注册商标:在一方框内一狼图形及文字“与狼共舞”的组合。

同年5月,益安公司又申请在34类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一人图形、文字“与狼共舞”及英文“D.WOLVES”的组合。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福建龙岩卷烟厂于2000年11月提出异议。

2002年12月,商标局做出这两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因是龙岩卷烟厂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连续使用“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经过该厂的宣传及长期使用,该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词也是龙岩卷烟厂首先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的,并且该广告词也具有一定知名度。

益安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益安贸易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以同样理由做出第0679号和0680号裁定之后,益安贸易公司于2004年4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卷烟厂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益安公司提出“与狼共舞”并不是独创性词组,龙岩卷烟厂无权独占。

为此,益安公司举例: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也使用了“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广告词。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给予了在先使用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享有的权利是基于使用而产生的,这种使用行为应该是合法的。

商标法案例

商标法案例

(一)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与联系“优盘”(U盘)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有人却说,“优盘”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

为此,在计算机行业的两家知名企业一一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备受瞩目的商标争议。

[1]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依法予以受理。

2003年,笔者作为具体承办人接手本案。

在通读了厚厚的案卷材料之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体私权之间的区隔、协调与平衡,其意义将超越个案,影响到计算机移动存储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并关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笔者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决心把这样一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办成铁案。

正确判断“优盘”这一名称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查清“优盘”文字在评审时的事实状态。

于是,笔者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力图使案件事实在双方的攻防中越辩越明、最终水落石出。

双方当事人也积极配合商评委的查证工作,都提交了洋洋万言的书面陈述意见,以及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证据材料,包括经过公证的网页资料、报刊杂志、产品包装实物、市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等。

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工作,最后形成了长约16000余字的裁定书。

笔者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于“优盘”名称的认知状况:将“优盘”文字输入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检索,还专门考察了北京有名的几家电子市场,随机地向身边的电脑使用者询问“优盘是什么”,结果发现,“优盘”已经被普遍使用为一种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名称。

此外,笔者广泛阅读了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论著,试图清晰、准确地界定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与联系,为案件审理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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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和尼斯协定
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 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 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 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 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 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 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 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 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 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 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2001版第三十一条)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 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 定的标志。(同2001版第十六条)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 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 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 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 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 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 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 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 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 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 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 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 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 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ps,第十、十一、十二条为不予注册的几类商标类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 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 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一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二款, ps: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 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一款同2001版第十五条)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 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杨巧 专利事务部 7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 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 一商品或服务上的。 从商标构成来说,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 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除商品和服务商标外,还包括以下类型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 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 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 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 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 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 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 “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 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 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 体商标申请注册。(一般由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或授权申请)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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