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中国大陆对香港判例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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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授权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可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裁决和仲裁裁决。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制定了《内地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例》,明确规定内地法院的判决、裁决和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贸仲”)在香港的仲裁裁决中贸仲是中国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它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并在香港与其他地区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如果当事人在中贸仲仲裁程序中落实了仲裁裁决,该裁决在内地和香港都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在执行时应当认为是法院的判决,因此在香港海外判决司法协助的程序中,中贸仲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同样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规则》等相关法规,可以授权各类临时性保全措施。

然而,由于香港与内地仍存在较大的法律文化差异,内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人民法院的互惠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难以依照上述规定的互惠原则实现。

因此,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会受到较多的制约和限制。

总结:综上所述,随着两地经济社会的高度融合,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要进一步推进两地仲裁制度的融合,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增强两地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互信,建立更为有效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互惠合作,建立更为紧密的制度合作机制,不断推进两地仲裁事业的发展。

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

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
判刑罚 。。 香港 缓刑 制度 中对撤 销 的情形规 定 了 发现新罪和违反缓刑监督条件 的情形 。 暂缓
刑考验期 。我国大 陆刑法没有关于缓刑考验 期 限缩短或者延 长的规定 , 对于考验期规定 得 十分简单 。事实上 , 缓刑 的考验监督是一 个 细致 的过程 , 缓刑犯 的改造也随着生活环 境 、教育 、健康、法制宣传等外界 的变化而 变化 , 改造的过程充满变数 , 缓刑犯的人身 危 险性也处 于不 断变动之 中, 不是恒量 。因 此, 缓刑的监督考察机关要根据其具体执行 缓刑 的状况衡量缓刑犯改造的成效 。 赋予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 对缓刑犯 的监督考察期限予 以相应缩 短或延长 , 对改造表现特别好 的罪 犯 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 , 对于不遵守法律法 规或 缓刑监督考察规定 的, 可以适 当延长缓 刑考 验期或 撤销缓刑 。 这更有利于缓刑犯的 个 别化改 造 , 更 富有针对性。 ( 三) 建立缓刑资格调查制度 在香港 , 惩教署有一项职能 , 是 向法庭 提供判决前的评估服务 ,即对有关 犯罪人是 否适 合羁 留在特 定的行刑 机构 向法庭 提 出 建议 。这种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会 处 遇的发展尤为重要 。 法 官判决时对缓刑犯 的人格、性情 的了解并不深入 , 所 以以调查 资料 显示 出来 的犯 罪人 的人身危 险性 为依 据来决 定缓刑 适用 与否和 监督考察期 间的 果不 同 我 国内地刑法第 7 7条规定了缓刑撤销 的情形 。即在考验期 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 罪没有判决 的, 应 当撤 销缓刑 , 对新 罪和新发现 的罪作出判决 , 把 前罪和后罪所作的判决 , 按数罪并罚 的规定 执行刑罚 。在考验期 内 ,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或国务 院公安 部 门有 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定 ,情节严 重的 , 应 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

香港治理违法搭建的经验与内地之借鉴

香港治理违法搭建的经验与内地之借鉴

香港治理违法搭建的经验与内地之借鉴一、铁腕治理,形成查处的高压态势香港违建管理的法律架构已经相当齐全,违建管理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答案,一切均有章可循。

其中尤以《城市规划条例》和《建筑物条例》最为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威风凛凛,透出的是一股神圣不可侵犯的霸气。

香港违建管理的法律表述明晰准确,内容相当细密,且非常严格。

这些法规没有华丽的词藻,看上去很啰嗦,但实际上形成了操作性很强、市民认同率高、且有强制执行力的较健全的小贩管理制度。

《建筑物条例》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包括铁笼、空调机冷却塔支撑架、檐篷、平台建筑物、天台搭建物、分间单位、结构改塔支撑架、结构改动、违规的渠管接驳等,均须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则该项工程就属违例建筑工程。

界定清晰,有无违例一目了然。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更是不容置疑:违反发展审批地区图以及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而进行违规发展建设,违反建筑管制而进行房屋建设,违反规划事务监督和建筑事务监督要求而兴建和占用建筑物,都是犯罪行为。

重罚之下,必有怯者。

香港立法中的高额罚款和监禁,惩戒作用巨大,起到了强约束,严惩处,增强市民自律意识的作用。

《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当发现违法建筑时,规划事务监督可向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占用人及负责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指定日期前停止建设,或把土地恢复至以前的状况。

如果不遵照执行,即属犯罪。

如属第一次定罪,处罚款50万港元,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每次定罪,处罚款100万港元。

《建筑物条例》的罚款水平已二十多年没有提高,为了增强威慑力,2004年大幅提高:未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而进行建筑工程的最高罚款,由10万元增至40万元,每日罚款由5千元提高至2万元,两年的监禁期则维持不变。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最高罚款由5万元增至20万元,每日罚款由5千元加至2万元,一年的监禁期则维持不变。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香港与内地司法制度之比较

香港与内地司法制度之比较

香港与内地司法制度之比较篇一: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判例法制度的本土化初探

判例法制度的本土化初探

判例法制度的本土化初探[摘要]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利弊。

如今世界两大法系趋于融合。

大陆法系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逐渐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

针对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希望探讨判例法在中国本土化的可能性和意义,为我国法制建设提出设想。

[关键词]法律移植;英美法系;判例法;本土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出于不同的背景而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交流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不同法系之间产生了趋同现象。

笔者认为法系间相互借鉴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可以使各法系取他人长处补自身不足。

而我国的法律文化意识薄弱,法制建设存在缺陷,通过法律移植或许可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就目前法制状况看,我国是否也可以塑造判例制度。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简单论述,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关于判例法的几个问题我国法治建设中能否移植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问题。

在讨论移植判例法制度的问题前,首先解释以下几个概念。

(一)法律移植的内涵“移植”一词起初被运用于医学和植物学。

我国学者对法律移植的解释有许多种,而这些定义的本质相同。

本文采用了刘作翔先生对法律移植的定义,即指在不同国家和社会间相互引进和吸收的法的继承的主要方式,具体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本国法律体系时,对外国法(不限于一个,可能会涉及多个外国法)进行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观念等等,使它们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①从涵义看,法律移植不是简单的照抄,包含了借鉴、调适等。

在移植其他法系或者外国法时,更要考虑到移植国外法律后的同化问题,即外国法是否与本国国情相适应,是否符合本国的现实需要等问题。

法律移植的过程也是取精华和去糟粕的过程。

我们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曾移植了大量的外国法。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香港回归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历史节点,它标志着香港从英国殖民统治下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

在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探讨。

一、香港的法律体系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强烈影响,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

香港回归后,为了适应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香港采取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系统由立法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则负责审判案件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确保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二、香港的司法体系香港的司法体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并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和以往的司法案例的影响。

回归后,香港的司法体系继续保持了这一传统,并通过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条例设立。

最高法院下辖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重要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域法院则处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除了最高法院之外,香港的司法体系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事务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一系列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运作确保了香港的司法体系的独立和公正。

三、对香港司法体系的评价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受到普遍的认可和赞誉。

它以其独立、公正的特点,保护着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涉及到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香港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确保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维护。

但是,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建立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共同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大陆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差别论要

中国大陆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差别论要

作者: 沈宗灵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72-79页
主题词: 法律制度;中国大陆与香港;判例法;法律渊源;普通法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大常委;司法组织;检察机关;制定法
摘要: 本文对中国大陆与香港两种法律制度在技术、形式方面的重要差别作了静态的比较研究,就法律分类、法律渊源、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法官与律师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强调两地区法学家应为两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与协调作出贡献。

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夏利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讯科技的发展,社会更加自由和开放,作为重要人权的隐私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凸显其重要性。

香港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表现出的高度自由和开放已是不争的事实,而香港对尊重和保障公民隐私权所作出的法制努力,却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制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借鉴。

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其功能自从美国学者塞缪尔·D·华伦与路易斯·D·布兰帝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论文中首先使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词以来,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它的定义是什么,迄今为止却没有一致的定论,既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香港法学界更多地提及或引用的是美国学者露芙·嘉韦逊(Ruth Gavison)和威廉·普罗索(William Prosser)的观点。

露芙·嘉韦逊认为,当他人取得某人的资料,或注意他的行为,或接近他,都会令该人失去隐私。

她由此推论隐私权的概念是由三个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的要素组合而成:(1)保持秘密的权利(关乎某人的资料在多大程度上被人知悉)。

任何人如不能控制关于他自己的、不在公共领域内予人知悉的资料的发布或使用情况,他可以称得上已失去了隐私。

(2)隐藏身份的权利(关乎某人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

当一个人成为众人注意的对象,他便会失去隐私。

即使没有关于他的新资料被人知悉,单是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已令他失去隐私。

(3)离群独处(关乎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一个人)的权利。

当他人接近某人时,某人便会失去隐私;除了因为他人可因此而取得关于该人的资料之外,还因这样减低了该人所享有的独处感觉①。

威廉·普罗索则在研究美国法院那些确认有隐私权存在的各项判决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侵犯隐私权“包含对原告人四种不同权益作出侵犯的四种不同行为,它们的共通点除了是共用同一个名词和关乎干涉原告人……‘不受干涉’的权利之外,便别无其他共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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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中国大陆对香港判例制度的借鉴【摘要】我国香港地区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隶属普通法系,遵循先例是其基本原则,判例的大量使用对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从香港判例制度特点出发,探讨我国判例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并提出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判例;借鉴;特色
一、香港判例制度
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判例法是其法的渊源。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基本原则,香港判例主要有英国判例和香港本地判例。

香港回归前,只有英国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对香港具有约束力。

香港回国后,香港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对香港不具有约束力,香港终审法院判例效力最高。

[1,2]
判例表现形式。

遵循先例又称区别技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区别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或者成为法律原则的法官意见。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必要根据,构成判例的规范,其有约束力权威。

附带意见不是判决的必要根据,其价值仅是有说服力。

[3]判例中只有原则和规则才是特定判例,但判决中并不明确指出,有赖法官在审理其具体案件中依技术寻找。

判例创制主体。

香港回归后,其判例的创制主体包括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其中终审法院的判例效力最高,高等法院的判例效力
次之,在高等法院中,上诉庭的判例效力高于原诉庭。

判例创制程序。

香港地区判例是司法运作的结果,是在司法活动中自然产生的,是判例法适用方法所决定的。

判例创制权限。

香港判例创制权限直接体现在法官造法上。

即香港地区的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通过具体判例创制法律。

判例适用范围。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故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可援引为判例。

[2]
判例的变更程序。

香港法院原则上遵循先例,但基于法律现象的多样性变化性,判例的变更成为必然。

实践中,通过法官创造性运用和解释法律对先例运用区别技术予以实现。

二、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来看,成文法国家援引判例制度已成必然趋。

借鉴香港判例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时代需求。

(一)判例制度能克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
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就要得到“普遍的顺从”,“法律一旦被制定就已经过时”,成文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困境。

而判例制度则是根据社会生活出现的鲜活案例,对其适用法律予以解释补充,提出原则和规则,其更具有灵活性,能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二)判例制度能统一执法标准有利公正价值的实现
判例一旦被确立后,对其下级法院审判相同类似案件具有权威性的拘束力,能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有损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现象出现,以保证刑事审判最大程度上实现公正。

(三)有利于法律的监督和法治的宣传
判例确定后即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公布,便于社会大众知悉判例的原则和规则,利于法律的宣传,同时利于人民大众新闻媒体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借鉴香港判例制度,应立足我国实际,坚持成文法的基础上,吸收判例制度的优点,构建中国特色的有限的判例制度。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确立判例制度的地位要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首先必须确立判例制度的地位,基于我国是成文法的实际,判例制度只能作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补充,其地位应接近于法律解释。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空白漏洞时起补充作用,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可援引判例,当然,必须赋予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和权威性。

(二)判例制度的创制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借鉴香港地区判例制度的创制主体有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

鉴于我国法院法官素质层次不齐且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法院审判系统
的顶端,具有之高权威性,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故我国的判例制度的创制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从而也能保证判例和司法解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效力。

1.严格判例法确立的实体条件
首先,应严格符合判例的条件:该判例确立的精神和内容必须合宪合法;必须是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4]对判例的选择应限于法律规定不明时对法律作出的解释,或法律存在漏洞时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的案例。

其次,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

鉴于我国法院在判决书制作中往往不重视说理释法过程,以致法院判决说服力往往不足,难以达到息讼服判的效果。

2.严格判例法的程序条件
首先,严格判例法的创制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判例创制机构,负责案例的收集和对判例合宪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的审查和核准。

将收集的判例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表决通过,认可后可成为判例,对于判例进行分门别类,结集出版发行。

其次,严格判例的变更程序。

社会的变迁导致判例的变更成为必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下级法院上报的案例,选择填补法律空白,解释法律原则的案例作为新的案例,以取代先前不合时宜的案例。

不得不说明的是,对于判例的变更和废止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依严格的程序进行。

最后,严格判例的监督制度。

借鉴英美法系最高院有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判例制度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违宪审查权。

基于检察院对法院工作具有指导监督的特点,因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监
督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实行和违法监督审查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确立的判例不合宪不合法,可提出修改指正意见,也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查,若认为违宪或不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

香港判例制度对香港司法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应立足实际情况,借鉴香港判例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构建制定法为基础,判例制度作补充的法律体系,以完善我国法治,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张鹏.台湾香港地区判例制度比较研究[j].政法学刊,2005(08).
[2]香港判例制度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考察报告[j].人民司法应用,2008(15).
[3]钟杨柳.浅论判例制度在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j].知识经济,2001(07).
[4]吴剑平.对我国确立判例法的探讨[j].青海社会科学,19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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