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侵权法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3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
名词解释
1.邻舍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4.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5.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6.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33.大律师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职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34.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2.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引言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种类、注册流程、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2、法律法规2.1 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2 香港特区工商总署香港特区工商总署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和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2.3 香港刑事法律体系香港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一系列法律条文,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3、知识产权的种类3.1 专利权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和创新的一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2 商标权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注册和保护。
3.3 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文字、音乐、艺术品、软件等。
作品的创作人可以享有著作权。
3.4 工业设计权工业设计权保护工业设计的形状、构造和装饰。
4、注册流程4.1 专利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4.2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4.3 著作权注册著作权在香港并不需要进行注册,作者可以通过制作和保留相关材料来证明其著作权。
4.4 工业设计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5、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5.1 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面临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5.2 刑事责任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起诉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6、附件本文档附件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表格等。
7、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附带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香港法资料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条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根据香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主犯和从犯。
7、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
10、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11、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五十年不变。
1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1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16、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气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7、《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英国皇室特权立法,是香港回归前的宪法性文件,香港回归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取代。
《香港法概论》之单项选择题 综合

A. 裁判法院;B. 区域法院;C. 高等法院;D. 终审法院 39.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D)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P246 A. 10 天内;B. 15 天内;C. 20 天内;D. 28 天内 40.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由陪审团参与审讯,而陪审团一般由(C)组成。 P247 A.3 人;B. 5 人;C. 7 人;D. 9 人 41.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B)通过。P250 A. 三比二;B. 五比二;C. 大多数;D. 一致同意 42、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原则。 P255 A. 辩论 B. 和解 C. 处分 D. 公平审讯 43、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44.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C)的状书程序。P255 A.传讯令状 B. 原诉传票 C. 呈请书 D. 动议书 45.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A)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P255 A.传讯令状;B. 原诉传票;C. 呈请书;D. 动议书 46、香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P255 A、辩论原则 B、和解原则 C、处分原则 D、公平审讯原则 47.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C)程序。P257 A.状书;B. 披露文件;C. 非正审;D. 正式审讯 48.(B)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之诉。P259 A. 环境侵权;B. 诽谤;C. 侵犯土地;D. 干预家庭关系 49.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A)这种执 行方法。P260 A. 押记令;B. 扣款令;C. 薪金扣押令;D. 禁止离港令 50.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B)程序。P262 A. 原诉传票;B. 司法复核;C. 仲裁;D. 调解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
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
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
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
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
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
第21章 涉港澳台诉讼

• 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的历史成因及现状 – 1997年和1999年,中 国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 行使主权.在“一国两制” 方针指导下,回归后的香 港和澳门仍然保持高度自 治,继续实行原有的法律 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 权.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 上,我国也承认台湾地区 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 “一国两制两法系四法域” 的复杂格局。
–2、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 面文件:
–(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 请书; –(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 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 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 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 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 地可以执行; –(4)身份证明材料。
• 3、申请期限。申请人申请认可和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内 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 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 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 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 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 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 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 2、委托书
–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 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 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 的性质。 委托书应 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 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 当提供中文译本。 受委托 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安排》 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 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 必要时可以要求委在 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 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 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 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 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 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 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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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香港民事侵权法一、民事侵权法概述(要点见导学第30页,展开解释见三联211-212页)二、民事侵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民事侵权的概念(导学30页,武汉大学教材226页)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未定量赔偿:指酌情给予的损害赔偿。
普通法诉讼:包括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对人诉讼指法院判决是给予被告人的命令或强制令,是确定当事人自身对诉讼标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
对物诉讼则指原告人就某项财产(如对船舶或货物)或由其导致的损失提出权利请求,对于这些他可以提出诉讼要求。
对物诉讼是确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权利的诉讼,其判决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效,而且对所有在任何时间对该财产主张权益的人有效。
混合诉讼是指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二者实质上合一的诉讼和要求返还财产及请求因过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两个诉讼合一的诉讼。
救济: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任何的救济方法都是以某种方式对他方当事人的违反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救济方法包括自助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所给予的救济是更重要和更为普遍的救济方法。
自助指个人不必求助于法院令便可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排除滋扰、拘捕罪犯等措施。
信托义务:信托是指信托委托人一方将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受托人一方,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意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同时使第三人受益于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甲委托乙经营自己的商店,并且约定以经营商店的收益抚养自己的子女。
信托义务如:委托人在信托关系设立后,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妥善保护、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应当为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详细内容参见武大教材166-175页。
民事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的不健全心理状态。
民事过错是指违反法律义务,被认为导致民事救济(通过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致害行为。
(二)香港民事侵权的性质(特征):1、民事侵权是一种民事过错。
(导学30页,武大226-227页)2、民事侵权是一种有别于违约行为和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民事过错。
(导学30页,武大227页)(二)民事侵权与其他行为的区别2、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导学30-31页,武大227页)本科06年1月简答题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答案如下,无需展开:(1)所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2)侵犯的对象不同(3)起诉人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二、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导学31页,武汉大学教材228-229页)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武汉大学教材229页)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好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注解:例如,某人故意把自家的鸡赶到他人农田里去寻食,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某人即存在故意(主观过错)。
三、各类民事侵权(一)故意的侵权1、对人的侵犯A、殴打(三联213-214页)B、袭击(三联214-215页)C、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三联215页)D、非法禁锢(三联215-216页)2、侵犯土地雷兰与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法则(武大237页)任何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把某些东西带进自己的土地,倘若那些东西逃脱后可能害人,他必须承担风险。
本科04年1月,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此为名词解释的内容)案情:磨坊东主Fletcher聘请承建商为他的磨坊兴建水塘。
由于承建商的疏忽,工程质量不好,导致水塘的水流入邻居Rylands的矿场。
法庭裁定磨坊东主Fletche r为了个人利益令邻居Rylands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应负责赔偿。
3、侵犯财物(侵犯占有权)4、侵占(侵犯所有权)5、霸占6、辩护理由(二)非故意的侵权本科05年1月简答题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疏忽侵权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负有法律所承认的谨慎责任(注意义务)。
2、被告人有所失责(未尽注意义务)。
3、被告人的失责导致了有损害后果发生。
4、被告人的失责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人自己的疏忽。
“邻舍原则”(也译成邻人法则、邻人检验标准)(三联219页、武汉大学教材234页)【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是指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这是由英国上议院法庭审理的著名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所确立的原则,Lord Atkin法官裁定制造商对消费者负有确保其产品不会造成损害的谨慎责任。
邻舍原则是1932年的多诺霍诉斯蒂文斯一案中出现的一个经典性的公式。
在这一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法官)宣称,“你应加以合理的注意(举例见下述内容),以避免发生你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可能会损害你的邻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那么,在法律上,谁是自己的邻人呢?答案似乎应该是,如此密切地、直接地从我的行为受到影响的人,从而在意欲从事该行为或不行为时,必然会合乎情理地,料想得到的那些人。
”“事实自证法则”(武汉大学教材235页)【本科04年7月、05年1月,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答案如下】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三)妨扰1、私人性妨扰(三联225-226页)2、公众性妨扰(四)诽谤1、诽谤的概念(三联227页)【本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答案为下述概念的内容】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此为名词解释答案)案例分析:在Cheung Ng Sheong Steven v 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一案中,香港某杂志曾刊登过一篇文章,报道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经常缺课,以及曾拒绝与学生合照相片。
事实上,张教授只是偶尔缺课,也只有一次因故未与毕业学生合影。
试分析:张教授能否以诽谤起诉某杂志社?案件结果:张教授成功地起诉该杂志对他作诽谤性报道,影响他的形象,令人相信他是一名不负责任和不友善的老师。
案件审理结果:法庭判令该杂志社对张教授作出公开道歉。
2、诽谤的类别3、辩护理由(五)经济性民事侵权1、干预合约关系2、违反保密义务五、民事侵权的救济(导学36-37页,三联238-240页)对民事侵权的救济方法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方法是损害赔偿。
包括:1、普通赔偿和特别赔偿2、象征性赔偿3、加重赔偿4、惩罚性赔偿5、强制令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导学36页)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往年试题(一)责任能力的划分(武汉大学教材241-242页)1、完全责任能力人;(武汉大学教材241页)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选择题:在香港,只有年满 C 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
A.16岁B.18岁C.21岁D.23岁注解:根据1990年制定的《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410章),在香港,成年年龄已经从21岁降为18岁。
所以,试题答案有错误,但考试时仍应选C、21岁,因为,省电大命题老师应不会有时间纠正该错误。
2、限制责任能力人;3、责任豁免人。
(二)责任承担人1、动物饲养人;2、雇主;3、委托人;雇主和委托人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4、政府;政府承担职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责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参见武汉大学教材243-244页。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3-244页)注解:香港《政府诉讼条例》保留了一定范围的政府侵权责任豁免权,如对军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及司法人员的职务侵害,行为人和政府都可免责;邮局的侵权责任与国家责任截然分开;对某些故意侵害(如诽谤、欺诈),除追究政府雇员或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外,不能对政府起诉。
此外,对政府部门的判决不能强制执行。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人中, BC 承担“转承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2-244页)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注解:1、动物饲养员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驯养的野生动物或家畜脱离控制致人损害,其饲养者无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承担的转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民事侵害,无论他本人有无过失,均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承担的转承责任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代理人从事的经其事先授权或事后认可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4、政府职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违法行为致人以损害,政府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政府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民事侵害负责,必须具备“行为人对于其不法行为具有过错”这一条件。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 BC 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2-244页)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注解:同上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