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技防5号(数字监控补充说明一)附件
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沪公技防(2010)008号签发人:赵渊明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摄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彩色数字摄像机是现代安防监控领域的一种新型摄像机,具有高清画质、网络传输、智能分析等特点。
但目前市场上应用的数字摄像机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性能良莠不齐,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生产和销售,确保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质量,经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20多家企业多次讨论,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技术防范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通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2010年9月5日印发(共印5份)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2010年11月1日实行1.范围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的彩色数字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组成数字摄像机一般由镜头接口、图像传感器、声音传感器(可选)、A/D转换器、图像编码器、声音编码器(可选)、网络服务器、信号的输入输出接口等组成。
3.基本要求3.1 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沪公技防(2010)1号]的基础上,符合本规范要求。
3.2 输出端口的传输能力应满足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数据流量和总量的响应要求,以及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响应时间和动态带宽要求。
3.3 输出的数字视频信号时延应满足联网系统对时延的整体要求,保证数字视频信息实时数据流的流畅性,保证现场信息的及时传递。
上海技防考试-测试题_多选题

2014年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技防专业考试测试题测试题1多选题(请在以下时间内保存试题:19分54秒)1.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控制设备还应包括对()、通讯以及与系统有关的相关设置及 控制。
A B C D E F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视频传输方式有()。
A B E FA:同轴电缆B:双绞线 C:导线 D:平行线 E:光纤 F:3G3.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工作原理应包括( )图等,图中应有设备清单表中的主要设备,以及系统带宽、硬盘容量、电源功耗、显示窗口等设计描述,并应对系统的工作原理及设计特 点进行阐述。
A B C DA:系统原理 B:网络拓扑 C:设备连接架构 D:机房布置 E:楼层平面4. 根据《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DB31/329.9 )的补充通知规定:大型商场是指经营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
A BCD A:商品交易市场B:仓储会员店C:购物中心 D:百货商店E:大型游乐场5. 以下在围墙上安装高压电子脉冲围栏的方法那些是正确的:A B C DA:米用围墙直立安装方式,围墙高度应在 20m-28m 之间 B:最下一根金属导线与附属物的间距为120mm ±10mmC:前端探测围栏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二根的垂直距离为 120mm ±10mm 前端探测围栏其它相邻二根金属导线的垂直距离为 150mm ±10mmD:最上一根金属导线与围墙的间距应不小于 800mm6.在住宅小区中,在下列哪些部位需强制安装内置式防护栅栏作为实体防护装置:A B DB: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D:与小区外界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7.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A B C D E F GA: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B: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A:商铺与小区相通的一、二层窗户 C:与小区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C: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D: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E: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F: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G: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8.关于脉冲电子围栏的安装要求,以下()的描述是错误的 A B CA:前端探测围栏必须接地,可采用附近建筑物的联合接地,但接地电阻必须小于1欧姆B: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防区区间受力杆,两个杆之间的间距不大于5米C: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金属栏杆、通讯线路的电杆作为防区终端或区间受力杆,但是考虑到安全原因,不得将水管和电力线路的电杆作受力杆用D:前端探测围栏应具有禁止人通行的警示牌,警示牌应每隔10米设置一个,并应做到昼夜可视9.数字录像设备应能对所有接入的摄像机工作状态,包括()等讯息,进行自动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
沪公技防数字监控补充说明一

关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补充说明(一)一、设备选型安全防范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包括镜头、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含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显示终端等,均应有符合上海地标(含“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生产登记批准书,且设备的技术参数应与系统设计的分级相适应。
二、前端布控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布控应根据所监视区域的点(纵深)、线(水平)、面(区域)进行分别设计,应充分考虑数字摄像机较模拟摄像机对监视环境适应性不同的优劣和特征。
同一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清晰度可根据所选用摄像机清晰度的不同而允许存在多种分级。
用于特征性场合摄像机(如:电梯等),带云台变焦镜头摄像机可采用模拟摄像机,系统组成方式,可沿用原有模拟摄像机+视频电缆(控制和电缆)+硬盘录像设备等方式独立搭建,系统指标应不低于270线;重要场合摄像机(大于2米出入口)的选型应保证系统清晰度指标不低于600线,且不宜采用POE供电方式。
电梯轿厢采用模拟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上方,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显示器;采用数字摄像机的,应具有抗逆光功能,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
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网络中断、设备故障、报警状态的本地视(音)频信息存储功能,存储图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4.4条的要求。
三、传输设计(一)本地传输对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文本,应有满足“技术要求”的网络交换设备性能指标,以及网络交换设备设置位置、自身物理实体安全防护、供电方式及安全措施、各层网络交换设备接入线缆最长距离参数等描述。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对于摄像机分布较为集中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以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2个),对于摄像机分布较为分散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可适当选择8口、16口交换机产品(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沪公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技防办联系。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9、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沪公技防(2012)009号签发人:赵渊明关于印发《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各技防从业单位:随着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清化也逐步走向成熟。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传统的模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比,具有施工简单、扩展便捷、图像更清晰、系统功能更强大等优点。
同时,随着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需求的不断扩大,IP摄像机、SDI摄像机等前端产品的生产应用规模效应逐渐显现,应用成本不断下降、范围逐步扩大。
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和技术指导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发展趋势,规范本市数字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提高本市安全技术防范总体水平,经组织有关专家、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20多家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多次研讨、修改,制定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数字监控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新申报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视频监控系统均应采用数字系统,并应符合《数字监控技术要求》的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技术防范数字视频监控技术要求通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2份)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1 应用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是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建设、评审、检测、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的技术内容适用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前端图像采集由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组成的系统也适用于本标准。
2 定义2.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的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9【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围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技术规范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旳彩色数字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规定, 是产品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旳重要技术根据。
2.构成数字摄像机一般由镜头接口、图像传感器、声音传感器(可选)、A/D转换器、图像编码器、声音编码器(可选)、网络服务器、信号旳输入输出接口等构成。
3.基本规定3.1 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沪公技防(2023)1号]旳基础上, 符合本规范规定。
3.2 输出端口旳传播能力应满足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旳数据流量和总量旳响应规定, 以及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旳响应时间和动态带宽规定。
3.3 输出旳数字视频信号时延应满足联网系统对时延旳整体规定, 保证数字视频信息实时数据流旳流畅性, 保证现场信息旳及时传递。
3.4 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以太网接口, 支持TCP/IP协议, 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并应支持IP组播技术。
3.5 网络型摄像机应支持采用原则旳H.264或MPEG-4视频编码原则, 可根据需要扩展支持G.711.G.723或G.729音频编码原则。
在安全防备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原则(SVAG)公布后, 宜优先采用SVAG原则。
3.6 图像数据格式应满足产品分级旳规定。
所采用旳视(音)频信号格式、压缩原则以及网络接口和协议应在产品原则中明确规定, 并在产品技术文献中明示。
3.7 视(音)频信号压缩、存储所使用旳最小码率(码流)应不低于其对应产品分级旳规定, 最大(或最小)码率(码流)应在产品原则中明确规定, 并在产品旳技术文献中明示。
3.8 摄像机旳产品构造应合理, 应以便工程现场对图像旳多种调校工作, 并具有良好旳接地设计。
3.9 摄像机旳供电应采用AC(24±2.4V)、AC(24±2.4V)和DC (12±1.2V)旳交直流自适应等形式, 其中网络型摄像机还可支持POE供电方式。
沪公技防10号附件

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要求是对《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中4.1.2 、4.2.2和5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A级 II类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以下简称录像设备)设计、生产和检测应当符合本要求。
2.定义和分类2.1 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满足《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中4.1.2要求,且不需要外接、延伸或扩展硬件设备的数字录像设备。
2.2 录像设备按图像接入方式可分为模拟类、模数混合类和数字类。
3.基本要求3.1 录像设备除应满足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等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3.2 录像设备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
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l6796-2009)中5.3.2的要求。
标志内容应包括:a)企业标识(制造厂商名称或注册商标);b)产品型号(规格);c)产品批次;d)生产日期;e)额定电源;f)保险装臵额定电流。
3.3录像设备产品型号按下述方式进行标记:*:如704×576(A)、1280×720(A1)、1920×1080(A2)等。
4.技术要求4.1图像显示、切换和控制4.1.1录像设备应能同时显示所有接入摄像机图像。
4.1.2录像设备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接入图像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1.3录像设备切换图像显示重建时间应不大于1s。
且视频音频应同步切换。
4.1.4录像设备每一路显示分辨率均应与产品型号或产品说明书标称技术指标一致。
4.1.5录像设备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及与其他触发信号联动的功能。
当产生移动侦测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触发的联动信号时,录像设备应按照预定工作模式切换出相应的图像,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2s。
图像显示应符合本要求4.1.4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的补充说明(一)
一、设备选型
安全防范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包括镜头、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含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显示终端等,均应有符合上海地标(含“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生产登记批准书,且设备的技术参数应与系统设计的分级相适应。
二、前端布控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布控应根据所监视区域的点(纵深)、线(水平)、面(区域)进行分别设计,应充分考虑数字摄像机较模拟摄像机对监视环境适应性不同的优劣和特征。
同一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清晰度可根据所选用摄像机清晰度的不同而允许存在多种分级。
用于特征性场合摄像机(如:电梯等),带云台变焦镜头摄像机可采用模拟摄像机,系统组成方式,可沿用原有模拟摄像机+视频电缆(控制和电缆)+硬盘录像设备等方式独立搭建,系统指标应不低于270线;重要场合摄像机(大于2米出入口)的选型应保证系统清晰度指标不低于600线,且不宜采用POE供电方式。
电梯轿厢采用模拟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上方,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显示器;采用数字摄像机的,应具有抗逆光功能,应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
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网络中断、设备故障、报警状态的本地视(音)频信息存储功能,存储图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4.4条的要求。
三、传输设计
(一)本地传输
对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文本,应有满足“技术要求”的网络交换设备性能指标,以及网络交换设备设置位置、自身物理实体安全防护、供电方式及安全措施、各层网络交换设备接入线缆最长距离参数等描述。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对于摄像机分布较为集中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以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2个),对于摄像机分布较为分散的系统,一级交换机设计可适当选择8口、16口交换机产品(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
同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即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网络交换设备应提供由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二)远程传输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图像质量应不低于D1,单路图像占用IP有线网络的带宽应不低于2M。
远程实时图像监控中心,前端上传带宽应不低于其本地单路图像录像码流+2M。
四、数字录像设备
按照《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或《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型式检验合格的数字录像设备,可与摄像机、传输设备、显示终端等组成独立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单元。
磁盘阵列、网络视频录像等视(音)存储设备,不能作为数字录像设备独立应用,应当属于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设备选型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集中存储的记录设备应根据系统规模的大小进行设计,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存储设备接入视频流的最少节点、读写速度、网络带宽以及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和性价比。
设备选型参考如下:
1、对小于32路的系统,可采用数字录像设备进行存储;
2、对大于32路小于128路的系统,可采用数字录像设备或网络视频录像设备进行存储;
3、对小于512路的系统(或30天图像保存总容量小于640TB),可采用数字录像设备、网络视频录像设备或磁盘阵列进行存储;
4、对采用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进行存储的,单台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接入前端摄像机数量不超过16路。
5、对30天图像保存总容量大于640TB小于1.2PB(或大于512路小于1024路的系统),应采用TB级或PB级高密度磁盘阵列进行存储;
6、对30天图像保存总容量大于1.2PB(或大于1024路的系统),应采用PB级高密度磁盘阵列进行存储。
(二)存储容量计算
储存时间应符合相应的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DB31/294-2010)、《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329)系列标准的要求。
摄像机码流测算应与摄像机检测报告标称的码流相一致,系统图像保存容量的测算应合理,应以系统清晰度和主观评价标准为主要依据。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数字录像设备应能响应公安技防监管平台主动调阅前端实时图片的要求,在设置的时间内,接收指令、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片。
五、显示终端
对显示终端和显示屏的解释:显示终端是指用于图像显示的设备,以整体设备为单元;显示屏是指用于图像显示的窗口,以显示图像为单元,可称为显示窗口。
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要求:首先应满足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系列标准。
对“系列标准”中含有除采用单个显示终端显示所有图像外,需另配显示终端用于切换或固定显示要求的,以及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图像数量大于128路的,最低配置数量应符合“技术要求”附录二的规定。
“技术要求”附录二“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终端显示屏数量配置表”中,用于“多画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为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为显示屏(显示窗口)的配置数量。
用于多画面轮巡显示的显示屏(显示窗口)最小有效尺寸应不小于5英寸,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不低于A级;用于切换显示的显示屏(显示窗口)最小有效显示尺寸应不小于1 0英寸,除系统清晰度为A级以外,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显
示窗口)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不低于B级。
六、流媒体服务
网络型摄像机通常可输出2-12个视频流(进口产品提供的视频流较少)。
对于应用视频流数量(包括存储、多画面显示、切换显示、联动显示、客户端等)不超过摄像机输出视频流能力的,可不配置流媒体服务设备;对于应用视频流数量超过摄像机输出视频流能力的,应配置流媒体服务设备。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架构不推荐组播和广播方式)。
流媒体服务设备的配置数量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视频流的需求有关(不包括硬盘录像设备本机显示的视频流)。
单台流媒体服务设备宜提供不超过32路1080P(或64路720P、128路D1)的流媒体转发输出能力,且流媒体服务设备不应与客户端或用于设置回放、显示的工作站混用。
七、系统的安全防护
对于需要通过internet进行远程传输、控制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接入图像数量大于Ⅳ类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配置专用视频安全接入设备,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八、系统设计及验收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评审及验收程序与模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致。
文本资料由系统技术指标、前端设备布置、系统设备组成、基本工作原理、系统主要功能等内容所组成。
系统技术指标:包括系统规模等级,系统清晰度、时延等技术指标,对于同一系统的清晰度存在多种分级的,应明
确各个分级接入的摄像机。
前端设备布置:包括摄像机布控图、传输设备布置图、走线路由分布图(表)、摄像机点位表、前端设备设计要素等。
前端设备布控(布置)图中的图形符号、编号及安装位置应准确、清晰,布控(布置)图中不应显示线缆图层;走线路由分布图(表)应明确标识每个接入设备输入(或输出)的路由、距离,对于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标识最大可能产生的带宽;摄像机点位表应包括名称、编号、型号、清晰度、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安装方式、安装角度、监视范围或监控目标等内容;前端设备设计要素应阐述各前端设备选用及布点的理由和依据。
系统设备组成:包括系统组成主要设备(如:摄像机、交换设备、编码器、光端机、光纤、电线、数字录像设备、显示终端等)的技术参数描述、设备清单表(应有:序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品牌、产地、必要的说明以及涵盖各种综合费率的系统合计价)。
基本工作原理:包括系统原理图、网络拓扑图、设备连接架构图、机房布置图等,图中应有设备清单表中的主要设备,以及系统带宽、硬盘容量、电源功耗、显示窗口等设计描述,并应对系统的工作原理及设计特点进行阐述。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实时图像的切换、监视,历史图像的查询、回放,管理软件的操作、控制等系统功能的介绍。
九、设备组成及拓扑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系统主要设备组成及参考拓扑图如下(不仅限于此):
(一)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二)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