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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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合同管理办法概述合同管理办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配套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9•【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七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为村民委员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的项目及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项目,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村村民有权承包;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由单位或个人保证的村外其他人员也可以承包。

保证人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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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的签订、加强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劳动(务)合同、服务合同等,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3.引用/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术语和定义
经办人: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或合同事项的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业务员、采购员等,与对方直接接洽的人员。

5.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1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模版的起草、编制、改版,定期对公司合同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中出现的风险;负责保管公司非经营类的合同(如劳动/务合同、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

5.2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以公司的合同模版,负责合同前期的沟通衔接,保障合同签定后的履行。

5.3事业部负责人:负责对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的合同进行评审,修改并代表公司签约;同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对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事项予以杜绝,同时每月所签定合同原件汇总上交到服务部。

5.4物资部:负责公司原材料和办公用品等所有物品的采购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采购类的合同。

5.5服务部:负责销售部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销售类(包含其他事业部)的合同。

6. 管理要求与方法
6.1 合同的必要内容
1、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等。

6.2 合同的模版化管理
1、公司合同进行模版化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修订、并送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行,发行后各事业部可依据最新合同模版进行订制化处理,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题下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

2、模版化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我方部分合同条款导致无法与对方成交的情况,经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删除,经办人不可擅自变更,对于公司发行的合同模版中必要项目如需变更或删除必须由事业部负责报送总经理,经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6.3 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主要是对对方信用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要求、技术指标、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所有涉及到的要素进行全面评价与审核,旨在降低风险。

1、一般要求的合同(老客户或小金额等)由事业部负责人直接进行评审;
2、特殊要求的合同(如新产品、特别技术要求产品等)由经办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行政部、服务部、生产部、采购部等共同进行评审。

3、金额较大或较为关键的客户由总经理直接主持评审,并代表公司签署。

4、合同评审中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力争达成一致。

5、合同签定时优先使用公司统一发行的合同模版,如与对方协商不成无法使用,必须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评审无议异后方可签署。

6、无论由哪一方主持订定,或是否使用本公司合同模版,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编号,必须在合同原件上加以体现,否则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签字,该编号由合同保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统一发布,不得重复。

其格式为:销售类WCXS170000 (17为年),采购类WCCG170000,行政类WCXZ170000。

7、签定盖章的顺序
根据以上规定,必须由事业部以上级别负责人(含)代表公司行使合同签字权,并审核对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保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合同、金额较大合同须经总经理背书同意后方可签字,签字条件满足后,由各事业部合同章管理人盖章方可生效,最后生效合同原件交对应部门存档。

8、合同专用章使用:
遵守公司行政部发布的印章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9、合同的汇总与保管
合同签定完毕后,其中原件由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交由对应部门保管,并填制合同原件交接表,暂未取得原件的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必须取得,否则以各事业部相关负责人具体考核规定执行。

合同保管部门在收到合同原件后对所有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各事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

6.4、合同的履行与跟踪
1、合同签定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解。

2、经办人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内部及外部流转进行协条跟踪,对中间产生的问题进行迅速地解决,如资源调配,相关费用的预支,产品发货条件的满足,产品运输及收货协条等。

3、对于签定有质保金的合同,业务员在取得产品运行报告后才视同执行完毕,否则将不予兑现质保金业务费用。

6.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时,事业部负责人应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只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共同使用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应即时向执行部门和保管合同部门进行备案,以免造成双方利益损失。

6.6、合同纠纷处理
1、因对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我方必须要求其赔偿本公司损失。

2、因本公司过错造成对方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3、因双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共同解决。

4、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次。

3) 本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及时上报,积极主动,不互相推诿、指责。

5、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 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 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 协商达不到预期要求时可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7、相关记录及附件
7.1、相关记录
1、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
2、合同流水汇总表
7.2、附件
1、附件一: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模板
2、附件二: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模板
3、附件三: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样表
4、合同流水汇况表
8、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及相关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保管和借阅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机密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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