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票(普通病种)
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榆政办发〔2009〕5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榆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按照本办法参保。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基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城市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 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证、卡工本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定稿)门诊规定病种费用结算单

35
6万~26万
40
10万以上
75
手术费
其他乙类费
?
小计
小计
检查费
丙类金额
22
大病
26万以上
41
起付标准
72
其他费
超限额金额
54
丙类药品
70
小计
总费用合计:
预交金额
本次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分类及金额
备注:1.数字代表接口文档中预结算序号
2.问号是不知道取哪个字段
自理合计:15+16
住院费用分类
个人自付分类
补充医保再支付
费别
金额
费别
金额
个人自付费别
金额
个人分段自付
金额
起付标准
71
床位费
治疗费
超标准床位费
48
起付标准
24
分段
金额
西药费
材料费
乙类检查费
36
统筹基金
2万以下
28
0~6万
73
中成药费
特殊材料费
乙类治疗费
37
2万~6万
39
6万~10万
74
中草药费
诊疗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费用结算单
定点医疗机构:NO: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工龄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6
人员编码
医疗保险号
上次账户余额
门诊号
本年度已次住院
本年度规定病种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已累计金额
就诊日期
病种
50
定额
本年度进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支付合规费用累计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榆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第三章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政府补助办法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本市各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从业的城镇居民;(二)各类大中专院校、城镇中小学校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农业户口未成年人。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本规定范围的对象必须全部参加。
(二)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以保障住院医疗需要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榆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和监管,根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0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农合统筹基金收缴、存储、监管、使用所涉及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政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设立基金专用账户。
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
县区合疗办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支出户,县区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市合疗办设立基金支出户,市财政设立基金储存专户。
第五条基金的收缴与管理。
新农合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参合缴费的集中办理时段,逾期不办的视为主动放弃。
乡镇合疗办代收农民个人缴费时需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用票据》,并将参合费用及时上缴到县区合疗办基金收入户。
个人基金收缴完成后,各县区合疗办须将审核无误的参合基金连同利息于次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县区财政基金专户,县区财政需即时将基金上缴到市财政基金储存专户。
按照核定参合人数,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包括民政、计生代缴部分)应于次年2月15日前上缴到市财政基金储存专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榆政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平稳过渡、政策连续的原则,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全体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第五条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人社部门负责更新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六类:(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群体。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特定救助对象,具体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榆政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09]178号)精神,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第三条门诊统筹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元标准预算,并从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超过5%以上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划转,单独列账管理。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按《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门诊统筹启动实施后原“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个人门诊医疗补助政策同时取消。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支付政策为:(一)门诊统筹待遇按照“保障适度、逐年提高、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制定并按年度调整。
将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且费用较大的慢性病,多发病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中医药费用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
榆林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榆政办发[2011] 10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办法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职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统一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业务经办前台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 副本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住院报销提醒与告知1、办完出院后,到5号窗口打印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并妥善保存。
2、自行复印并留存以下凭证复印件(未复印留存的后果自负):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3、每个城乡居民医保病人,医院只提供一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请妥善保存,丢失不补。
医保窗口发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后,报销结束。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注意:1、生育有关、意外伤害事故(无第三者责任人)等在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报销,不在医院直补范围。
2、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吕梁市人民医院执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标准1、基本医疗报销计算规则(三甲医院):[合规费用- 500(起付线)]*0.72、大病保险报销: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大病基金按75%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医院直报:1、基本医疗报销2、大病保险报销大病起付线由10000元降为超过5000元,报销比例7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3、补充医保报销4、136兜底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救助24类大病关怀救助。
在参保地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咨询申请.附:24类重特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
城乡居民慢性病申报及评审程序1、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审批表》。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科主任(鉴定小组)出具诊断建议书并在《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审批表》上填写简要病历,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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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标准费用
超定额个人负担
超定额医院负担
超定额统筹支付
预交金额
现金退款
应病个人负担
大病统筹
统筹报销
本年度统筹支付
自付合计
医院挂账
医院挂账大写
审批人:
复核人:
经办人:参保居民:
电话:
收费单位:
结算日期:
单位:元
姓名
人员类别
医保编号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病区
本年度住院次数
住院时间
xxxx-xx-xx至xxxx-xx-xx共x天
参保社区
住院病种
总金额
核定定额标准
项目名称
金额
自付比例(%)
自付金额
医保金额
床位费超标自负
血液制品
核定个人负担
核定统筹支付
化疗药品(甲类)
化疗药品(乙类)
放疗费用
医用材料
特殊检查(单项核算)
特殊治疗(单项核算)
其他自负
超范围检查、治疗、材料等
基本医疗保险费
报销比例
自付比例金额
报销金额
定额标准
超定额费用
本年度统筹支付
预交金额
现金退款
应补金额
IC卡本次支付
IC卡余额
大病费用
大病个人负担
大病统筹
统筹报销
自付合计
医院挂账
医院挂账大写
审批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参保居民:电话:
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票(单病种)
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票(普通病种)
收费单位:
结算日期:
单位:元
姓名
人员类别
医保编号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病区
本年度住院次数
住院时间
xxxx-xx-xx至xxxx-xx-xx共x天
参保社区
住院病种
总金额
起付标准
项目名称
金额
自付比例(%)
自付金额
医保金额
床位费超标自负
自费药品
乙类药品
医用材料(单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