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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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

第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二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

医保结算制度范本

医保结算制度范本

医保结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结算部门。

第三条医保结算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保结算部门应当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的协作,提高医保结算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费用结算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当向医疗机构出示医保凭证。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参保人员身份,确保医保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七条医保结算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

第八条医保结算部门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保费用的实时结算。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医保结算部门报送医保费用结算相关数据和资料,接受医保结算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医保结算部门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保结算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二)未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三)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结算医保费用的;(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医保费用的;(三)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结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度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辖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共同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社保处负责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初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复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第七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线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免收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住院或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额。

(二)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2、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3、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

第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二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5)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8)第五章监督管理 (19)第六章附则 (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2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由政府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开具合法、真实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中不得以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泄露为由限制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和不服,享受申诉和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结算价格应按政府制定的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依据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按照“先付款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过程中,应当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政府医保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政府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防止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

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医疗保险是指通过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形式。

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医疗费用发生时进行费用结算的方式和规则。

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包括费用报销和跨行结算两种形式。

费用报销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费用凭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核算费用,并将符合条件的费用返还给被保险人。

跨行结算是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具体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因国家、地区和保险公司而异,下面以中国为例,介绍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

在中国,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费用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跨行结算。

首先是费用报销。

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费用凭证,如医疗费用票据、医疗收据等。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标准核算费用,然后将符合条件的费用返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费用报销方式分为两种形式:先行赔付和后期报销。

先行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提前给予被保险人部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只需要支付剩余的部分。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医疗费用超过先行赔付额度时需要自行支付,之后再向保险公司报销剩余费用。

后期报销是指被保险人先自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费用凭证进行报销。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标准核算费用,并将符合条件的费用返还给被保险人。

其次是定点医疗机构跨行结算。

被保险人在就医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到跨行结算的便利。

被保险人在就医时只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

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并且不需要被保险人事后再向保险公司报销。

总的来说,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部分或全部费用的补偿。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付费结算办法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付费结算办法

之”是总起词语,故应从其后断句。【教学提示】引导学生在反复朗读的过程中划分朗读节奏,在划分节奏的过程中感知文意。对于部分结构复杂的句子,教师可做适当的讲解引导。目标导学三:结合注释,
翻译训练1.学生结合课下注释和工具书自行疏通文义,并画出不解之处。【教学提示】节奏划分与明确文意相辅相成,若能以节奏划分引导学生明确文意最好;若学生理解有限,亦可在解读文意后把握节
级70元。 5、阑尾切除术2343元。 6、疝气修补术(单侧) 3268元,双侧4528元。 7、子宫切除术(次切)3411元,子宫切除术
(全切)3513元。
8、股骨头置换术(单侧)15787元。 9、全髋置换术19470元。 10、永久性起博器安装术21385元。 11、经皮经腔冠脉成形术13445元。 12、冠脉内支架安置术21301元。 13、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3710
1.在把握作者复杂感情的基础上朗读文本。2.反复朗读,请同学说说本文读来有哪些特点,为什么会有这些特点。(1)句法上大量运用骈偶句,并夹有散句,既整齐又富有变化,使文章越发显得音调铿锵,
形成一种骈散结合的独特风格。如“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朝而往,暮而归,四时之景不同,而乐亦无穷也”。(2)文章多用判断句,层次极其分明,抒情淋漓尽致,“也”“而”的反复运用,形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应控制在病种结算标准以内,超出病 种结算标准的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机构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实施检查治疗和提 供医疗服务。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 支付规定的实际医疗费低于病种结算标准 85%的,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结算。
3、参保患者因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住院的, 同时出现病种范围内的两种以上疾病或治 疗,其结算标准按本次住院治疗主要疾病中 费用最高的一种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 基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因病种范围内 的某一种疾病住院同时伴有其他疾病的,其 住院费用按该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如因其他疾病住 院治疗并有病种结算范围内的疾病或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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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月使用计划年中调整流程
■只能调整每年的1-6月的月使用计划总额, 调整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剩余的年度总额, 报医院所在区社保局审核备案; ■调整的总额如需超过剩余的年度总额的, 经医院所在区社保局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复 审后,报市人社局审定。 ■一个社保年度内调整限一次。
住院医疗费用月度结算
II. 当月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190万元> 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180万元,月度支付金额= 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180万元。
III.预留质量保证金=180万元×5%=9万元。
IV.月度实际支付金额=180万元-9万元=171万元。
年度清算——概念及公式
1.年度总额基准=年度总额-超过平均定额 标准4倍以上的部分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办法2013181
培训内容
❖总则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月度结算 年度清算
❖注意事项
总则
• 住院和家庭病床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总额控制、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 门诊特定病种、公务员和离休结算办法 按实际发生的基金支付金额结算
• 大病保险结算办法 按实际发生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结算
I. 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月使用计划总额100万元 -零报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10万元=90万元。
II. 当月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85万元<当 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90万元,月度支付金额=当月 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85万元。
III.预留质量保证金=85万元×5%=4.25万元。
4.年度应支付额:年度定额总计和年度总额 基准两者的较小值为年度应支付额。
5.年度清算差额量=年度应支付额-min(年 度总额基准,报销金额总计),年度清算差额 量以绝对值不大于年度应支付额的15%作 为封顶线。
年度清算差额量的支付规则
❖年度清算差额量为正数时: 年度参保人的总体不纳入医保政策范围费
❖医院每月10日前需提交的报表
■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月结统
计明细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替医院结算费用
统计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月度结算——计算规则
1、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月使用计划总额- 零报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2、*当月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月度支付金额=当 月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不符合以上条件及年度内受责令限期整改 或受其他处罚的——年度清算差额量不予 支付;
年度清算——结余留用
❖ 留用原则
报销金额总计<年度定额总计< 年度总额基准
报销金额总计<年度总额基准< 年度定额总计
❖封顶线:年度应支付额的15% ❖留用标准
年度清算差额量为正数时的支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超支分担
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低于协议规定标准 的8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 年度清算差额量100%支付; 年度参保人的总体不纳入医保政策范围费 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协议规定的 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上—— 年度清算差额量80%支付; 不符合以上条件及年度内受责令限期整改 或受其他处罚的——年度清算差额量不予 支付;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
由市社保局委托各区社保局与各定点 医疗机构签订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月使用计划确定
解年自各 到度身医 月总情院 份额况根
分及据
审 核 备 案
各 区 局
此工作在签订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月使用计划年中可调整的情况 u 发生重大政策调整、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 事件、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等; u 定点医疗机构因内部大修关闭部分医疗服 务等; u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 u 定点医疗机构扩建或新增科室等; u 其他需调整年度总额的特殊情况。
IV.月度实际支付金额=85万元-4.25万元=80.75万 元。
月度结算——举例(二)
某医院2013年7月的月使用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总额为200万元, 零报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20万元,现场结算 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190万元。
I. 当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月使用计划总额200万元 -零报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20万元=180万元。
❖ 分担原则 报销金额总计>超年度总额基准>年度定额总计或
报销金额总计>年度定额总计>超年度总额基准时, 报销金额总计超年度总额基准的差额部分,医保基 金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年度定额总计>报销金额总计>超年度总额基准时, 报销金额总计超年度总额基准的差额部分,医保基 金分担比例可增加至最高不超过40%。 ❖ 封顶线:年度总额的15%。 ❖ 标准:年度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的,按最高分担 比例分担;年度考核90分以下的,每降一分减少分 担两个百分点。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流程图
年度总额和平均定额标准确定 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确定月使用计划 月度结算 年度清算
住院基本医疗结算办法
❖年度总额和平均定额标准的确定 由分配小组根据上三年度定点医疗
机构的住院人次、人次均住院医疗费用 情况,结合住院率、上年度考核等各种 因素确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年度的年 度总额和平均定额标准。
2.发生人次=零报人次+现场结算人次。 年度实际支付人次=发生人次-医保基金 零支付人次-拒付人次。
年度定额总计=年度实际支付人次×平均定 额标准。
年度清算——概念及公式
3.医保基金报销金额:指参保人住院发生的 医疗费用,按规定已享受的医保报销金额。 其总计(以下简称报销金额总计)=发生 人次的医保基金报销金额-拒付人次的医 保基金报销金额-超过平均定额标准4倍以 上的部分费用。
年度清算差额量的支付规则
❖ 年度清算差额量为负数时:
年度参保人的总体不纳入医保政策范围费 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低于协议规定标准 的8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 年度清算差额量80%支付;
年度参保人的总体不纳入医保政策范围费 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协议规定的 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上—— 年度清算差额量60%支付;
*当月现场结算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当 月剩余的可使用总额,月度支付金额= 当月 剩余的可使用总额 。
3、预留月度支付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月度结算——举例(一)
某医院2013年7月的月使用计划总额为100万元, 零报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10万元,现场结算 人次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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