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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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的管理,确保租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提高出租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管理,依法对出租屋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由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出租屋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和三级出租屋。

第二章一级出租屋的管理第五条一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优于标准的出租屋,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可靠:出租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路系统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有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二)舒适宜居:出租屋的卫生、噪音、空气质量等符合舒适居住的标准,并有定期的清洁和检查记录;(三)设施齐全:出租屋内的厨房、卫生间、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齐全并正常运作;(四)管理规范: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定期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一级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公示信息:一级出租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房屋的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三)接受抽查:一级出租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四)故障处理:对于一级出租屋中出现的设施故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一级出租屋的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八条对于经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出租屋的出租屋,租金可以适当提高。

出租屋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出租屋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出租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3)出租方有义务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出租屋,并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2.2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1)承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出租屋,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承租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时交付押金。

(3)承租方有义务遵守出租屋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等。

三、出租屋的租赁流程3.1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2 出租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3.3 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3.4 出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四、出租屋的日常管理4.1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2 出租方应保持出租屋的清洁卫生,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3 出租方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承租方的投诉。

4.4 出租方应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

五、违约责任5.1 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出租屋,或者未按约定进行修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5.3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5篇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5篇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5篇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精选篇1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出租房房租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房租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规范出租屋房租管理,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屋的房租管理。

二、房租收取1.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

2. 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收取租金,不得提前或拖延收取。

3. 租金支付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4.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合法的收据,确保租金收取的合法性。

三、房租调整1. 出租屋租金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市场行情,不得恶意涨价或压价;(2)租赁合同约定的调整期限届满;(3)双方协商一致。

2. 出租人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金额及原因。

3. 承租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四、房租拖欠处理1. 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租金的1%计算。

2. 滞纳金支付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欠租及滞纳金;(2)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屋;(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规定1. 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

2. 出租人应定期检查出租屋设施,确保房屋及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出租人应负责维修。

3. 出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4.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民房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人义务2.1 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依法享有出租权利。

2.2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完好。

2.3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如实提供房屋出租相关信息。

2.4 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出租期间的维修、保养、管理责任,并确保房屋符合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承租人义务3.1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约定使用房屋及设施。

3.3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3.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并负责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四条租赁合同4.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4.2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及设施交还出租人,并支付相关费用。

4.3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登记管理5.1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5.2 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房屋出租相关信息,并接受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5.3 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出租档案,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安全管理6.1 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6.2 出租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6.3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电热设备等火灾隐患较大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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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5篇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

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_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

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一)准予出租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

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

(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吊销《房屋租赁证》。

(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3)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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