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所需材料
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申请表》

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申请表》摘要:一、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概述二、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所需材料三、办理男方生育险报销的注意事项正文: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申请表是针对在上海工作的男职工所设立的一项福利政策。
为了让广大男职工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的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概述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男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男职工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二、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所需材料办理男方生育险报销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5.出院记录;6.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7.本人就医证卡;8.原始发票;9.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三、办理男方生育险报销的注意事项1.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影响报销进度;2.办理报销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好材料,以免耽误办理时间;3.如果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需确保女方已报销,男方才能申请报销;4.报销金额有限,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5.各地区办理流程可能略有不同,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总之,上海市男方生育险报销是一项关爱男职工的福利政策。
只要符合条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男职工就可以顺利办理生育险报销。
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办事项目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生育保险津贴补贴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津贴补贴标准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上海产假天数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一)报销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

第七条(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
对于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 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 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 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7年5月1日起,原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此 项行政事务的受理和审查。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遵循行政管理的高效便民原则,《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保 留了有关内容,方便市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经 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第九条新增了有关资金发放渠道的内 容,分别明确了“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的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第五条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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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金领取
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独生子女证
(没有独生子女证需:1、要结婚证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街
道及以上出具的一孩生育证明)
3、上海生产:生育医学证明
外地生产:县级以上医院注明生育情况(顺产还是难产(难产包
括破腹产))出院小结
4、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5、上海市银行卡(借记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
委托代理
材料: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需填《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注:以上出现过的证件都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产假:90天+30天单胎晚育+15天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