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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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条款”之立法评析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条款”之立法评析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条款”之立法评析高仲劭【摘要】《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正激励作用,排除一般救助义务并免除见义勇为者因其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受助者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在日趋冷漠的社会环境下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本文通过论述见义勇为行为损害被救助人的责任绝对豁免、排除规定一般救助义务的合理性,剖析此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并对被救助者利益保护提出路径选择,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平衡.【期刊名称】《开封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8)011【总页数】3页(P218-220)【关键词】见义勇为;责任豁免;一般救助义务【作者】高仲劭【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好善乐施、见义勇为是构建和谐、诚信、友善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因素。

但是,当下社会正全面转型、各种矛盾聚集,传统道德体系遭受一定冲击。

在面对需要向陌生人提供援助的情形时,消极对待者不在少数,救助者“流汗又流泪”也常有发生。

诚信原则破坏所形成的“人人自私”的社会风气表现出的公民不愿主动向他人施以援手的社会现象,是造成我国见危不救冷漠现状的主要原因[1]。

2017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4规定:“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规定可谓开启了我国“好人法”之先河,以期借助法律规定弥补道德对社会影响之缺失,遏制道德滑坡、重塑社会信任。

一、《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激励效用及司法适用分析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①。

《民法通则》《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②对见义勇为行为仅规定救助人在救助行为中受损害情况下的补偿责任承担,对于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救助人损害的情形未作任何规定。

见义勇为者无法律救助义务而仅因利他性的道德理念实施救助行为,救助过程中的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却需承担民事责任。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

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24抽象轻过失: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即欠缺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的处理事务时应有的注意25具体轻过失: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时,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所能尽到的相同注意26单独过失:行为主体是单个人,单一行为人有过失的27单方过失:一方有过失,他方无过失28共同过失: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都有过失的情形29双方过失(与有过失):即混合过失,受害方和加害方对于损害的形成均有过失30第三人过失: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31严格责任: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2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34加害行为:受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5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不利后果36财产性损害: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37直接损害: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38间接损害: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出来的损害39积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有财产的减少40消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41复数因果关系:多个原因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42聚合的因果关系:多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且任一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43修补的因果关系:对同一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在先原因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予以改变44结合的因果关系:多个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实施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45择一的因果关系:损害由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人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46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47假设的因果关系:损害因某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发生,但即使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的一部分或全部也会因其他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4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9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措施50.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以采取损害他人的行为51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全其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扣押、毁损他人的财产或拘束其人身的行为5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他人实施或不实施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特定行为。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

自考审计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事前审计。

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前所进行的审计。

即对计划、预算的编制,以及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等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的主要是审查计划、预算、投资决策等是否切实可行.2.事中审计。

是指在计划、预算或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的优点是随进进行审查,随进发现错误和问题. 3.事后审计。

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后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根据有关的审计证据,审查已经发生经济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4.详查法。

是指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逐一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而达到审计目的的一种方法。

优点是能够全面查清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风险小;5.抽查法。

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中,选择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时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其优点是审计成本低,审计效率高;6.审阅法。

是指审计人员认真阅读和审查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书面资料,借以查明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是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一种方法,也是最基本的取证方法。

7.分析法。

通过对会计资料有关指标的观察、推理、分解和综合以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审计方法。

8.复算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资料的有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用来验算原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9.合理保证。

是指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提供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10.有限保证。

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它提供的是一种适度水平的保证。

11.审计质量。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优劣程度12.审计质量控制。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

重大过失的名词解释

重大过失的名词解释

重大过失的名词解释
重大过失是指在某些重要任务或活动中,由于疏忽、错误、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非常严重的失误。

它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

重大过失的具体定义可能因领域和语境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严重损失或后果:重大过失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声誉、生命等损失或后果。

2. 主观故意:重大过失通常不是由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疏忽、错误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

3. 责任承担:重大过失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等。

4. 预防:在任务或活动前,由于疏忽、错误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了重大过失。

在实际应用中,重大过失的处理非常重要。

为了减少重大过失的发生,人们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
1. 提高责任心: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真对待任务或活动,避免疏忽或错误。

2. 加强监督和检查: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减少重大过失的发生。

4. 制定预防措施:应该根据任务或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
重大过失的风险。

总之,重大过失是指在某些重要任务或活动中,由于疏忽、错误、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非常严重的失误。

预防重大过失的发生需要加强责任心、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培训和教育以及制定预防措施等措施。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阅读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刑法总则的内涵。

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过程三个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方式等要素。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等。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和结束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条件。

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故意、过失、法定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分等。

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处分则是指对没有或不宜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治安管理措施,例如拘役、管制等。

四、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存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他只是乐观地认为不会发生,或者表示对此不在意。

五、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形式。

普通过失是指犯罪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此表示不关心或漠视。

六、法定法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审计名词解释

审计名词解释

1)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定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客观或专业怀疑受损害。

2)经济监督:是指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按照预定的方向合理的运行3)经济评价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后,评定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4)经济鉴证:是指通过鉴别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有关资料的性质,然后作出书面证明,出具可以信赖的审计报告,从而取得审计委托人和授权人的信任。

政府审计;也称之为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局)依法实施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

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机构或人员所实施的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是指对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以确定财务报表可信性的审计。

是最常规的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经营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评价。

合规性审计:合规性审计是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类型之一,可以作为单独的审计过程,也可能是财务审计或运营审计的一部分。

其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

账项基础审计:也叫数据导向审计或凭单审计方案法,是审计方法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它以凭单核对为中心,以审查账目有无舞弊为目标,以数据的可信性为着眼点,以会计科目为入手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模式。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编者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下文针对责任保险理赔时的需注意事项及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解读。

一、责任认定阶段需注意事项以及一些特殊问题:1、首先要分清不同层面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第三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实际中,无论如何操作,两层索赔关系都不能混为一谈。

前者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后者是保险人依法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2、准确判断被保险人责任承担的类型: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和大小可由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保险人可以相对准确地评估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小。

实践中,对于纯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例如:责任免除条款之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因此,在责任险理赔案件中,确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至关重要。

3、关于索赔时效——对《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理解《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被保险人‘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4、关于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责任保险有两种不同的索赔基础,即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过失,即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或法律规定的后果虽然可能有预见,但未采取适当的注意、谨慎或注意义务,而导致了某种危害或违法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不是出于故意而犯罪,而是出于疏忽、不小心、疏于管理或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后者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意图犯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三个要素: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和法定程度。

行为过失指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采取适当的注意或小心。

结果过失指犯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未能适当预见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法定程度是指当人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到一定后果,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承担责任。

一些常见的过失犯罪包括交通肇事、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放火等。

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处罚通常较轻,因为犯罪人并非故意犯罪。

法律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轻度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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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过 失
目 录
一、内涵说明 二、条款理解
三、以案说法
内涵 理 解
过错:行为人(侵权人和受害人)在实施侵 权行为时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
狭义:侵权人的过错, 即侵权人的主观非难性
故意 间接故意 轻微过失
过失 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
过 失概 念
过失: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表现为 行为人没有达到应有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 或不良的心理状态 轻微过失 判断依据:行为人违反 过失 一般过失 注意义务的程度 重大过失
过失程度又叫过失等级,是指将行为人在实施致他人损害中的过失区 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以此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有的案件中,侵权人的过失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侵权责 任。
重 大过 失
一般而言,疏于特别的注意 义务往往属于重大过失
重 大过 失 本 质
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程度来认
定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客观说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失
形态,认为重大过失即为行为本身
主客观结合说是主观说与客观说的结合,认为重
大过失首先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为 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动
目前现 状
我国的民法中虽然有诸多提及重大过失的法 条,但皆只规定了重大过失的后果,对于如 何判断何种情形可以构成重大过失缺少参考 价值
案 情分 析
一、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王先生没有履行一般人在正常情况投保 时对自身 析
一、是否属于在保险条款的免责之内?
王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他身换癌症 的事实(虽然他不知情),对王先生身 故之后的索赔带来重大影响

谢 谢 大家
条款理 解
第十六条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以案 说 法
案情回顾:王先生在其家人隐瞒了他已 患癌症的情况下,购买了死亡保险,在 王先生身故后,家人据其保单索赔,保 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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