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合集下载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二、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三、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答: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通知
公司市场部:
营改增后xxx配套费发票由原来的地税局印制建筑业安装发票改成了国税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的新开工项目(5月1日起开工的小区、公建用户)xxx配套费,按11%税率开出增值税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注明新项目具体名称;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并报财务备案方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的散户配套费(5月1日起开工散户、老区开发散户),按11%税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需注明普通散户或是老区开发散户;
第三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跨期执行老项目配套费(后期工程进度款),开发票时按3%税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老项目及项目名称;
第四种情况:xx年4月30日前已完工和已收款老项目,可以在xx 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开票时发票上税率显示**,具体开票操作请教财务部何远霞),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注明老项目补
开发票,同时注明项目名称。

以上对公转帐配套费需到前台开票时,经办人需填写开票函给财务部复核确认收到相应款项后方可开出发票。

特此通知!
请市场部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xx有限公司
财务部
xx年5月2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
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

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23号原味规定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4.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虽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四、与差额征税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与补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时,有些省市会要求企业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补充十个:
1、备注栏需要加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

2、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6、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7、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

8、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9、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方式的代开发票。

10、若实际付款人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