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备注栏填写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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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二、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三、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答: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备注栏填写要求及示例

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备注栏填写要求及示例为了更好地协调业务流程和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备注栏填写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格式要求、填写要求和示例三个方面介绍数电票备注栏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格式要求1. 备注栏位于数电票的底部,标题为“备注”。
2. 备注内容需使用中文填写,避免使用外文或缩写。
3. 每一条备注信息需要独立起一行,使用逗号或分号进行分隔。
4. 每一条备注信息尽量控制在一行内,若超出一行,请使用换行符进行分行。
二、填写要求1. 备注内容应与所属业务相关,包括业务流程、重点事项、特殊要求等。
2. 备注内容应准确明确,避免歧义或错误信息。
3. 备注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的句子。
4. 备注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表达,避免使用方言或行业术语。
三、示例1. 业务流程备注- 请在每一步操作完成后及时更新数电票状态。
- 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在备注栏内。
- 请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将当天的数电票归档。
2. 重点事项备注- 请在数电票中标注重要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 若有关键路径或紧急任务,请在备注栏内明确说明。
- 如有需要,可在备注栏内标注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联系方式。
3. 特殊要求备注- 当前流程需使用指定的软件版本,请确保已进行相应升级。
- 若数电票涉及机密信息,请确保相关信息在提交后进行加密处理。
- 如有特殊材料或设备需求,请在备注栏内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通过以上示例,我们可以看到,数电票备注栏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业务进行灵活填写。
在填写时,我们应该尽量简明扼要地表达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同时,规范的格式和清晰的语句可以提高信息的可读性,便于其他人员阅读和理解。
总结起来,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备注栏填写要求及示例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协调和信息记录。
通过遵循格式要求和填写要求,我们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传递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内容能够对大家在实际工作中的数电票填写有所帮助。
运输发票备注栏要注明的内容模板

运输发票备注栏要注明的内容模板
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是用来记录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额外信息的地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以便清关和核对货物。
2. 运输方式,注明货物的运输方式,比如陆运、海运、空运等。
3. 运输工具,记录货物所使用的具体运输工具,比如车牌号、
船名或航班号等。
4. 装运地点和目的地,标明货物的装运地点和最终目的地,包
括具体的地址信息。
5. 运费及付款方式,注明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到
付或月结等,以及运费金额。
6. 包装情况,描述货物的包装情况,比如是否需要特殊包装或
者是否存在易碎品等特殊情况。
7. 其他特殊要求,如果有其他特殊要求,比如保险、温度要求等,也需要在备注栏中进行记录。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运输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的内容模板,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是登记和记录交易信息和相关说明的地方,对于企业合规经营和税收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帮助企业和纳税人准确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下面总结了____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
1. 对特定行业的必填情形:a) 餐饮服务业:在销售额、税额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后,备注栏应填写用餐人数、餐饮服务类型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进行餐饮业务监管。
b) 酒店业:备注栏需要填写客房数量、房价等信息,用于税收部门的监管和核对。
c) 航空运输业:备注栏需要填写航班号、舱位等信息,确保票据与实际航班信息相符。
2. 对特定交易的必填情形:a) 跨境电商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跨境电商平台名称、订单号等信息,帮助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清关和税收管理。
b) 商品购销合同:备注栏需要填写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信息,方便税务部门核对交易真实性。
c) 进口商品:备注栏需要填写进口商品的海关编号、产地等信息,协助海关进行商品监管和税收核对。
3. 对特定政策的必填情形:a) 高新技术企业:备注栏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用于税务部门的核对和认证。
b) 税收优惠政策:备注栏要填写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对应的税率,确保享受优惠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c) 减免税情况:备注栏需要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帮助税务部门核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
4. 对特定用途的必填情形:a) 外币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外币种类和金额,用于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
b) 个人消费:备注栏需要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居民消费分析。
c) 企业间关联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关联企业名称和关系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和核对。
5. 其他必填情形:a) 其他税收征管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如营业税改增值税、预缴税款等。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容填写及法规依据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自行开具二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罚则:。
发票的备注如何填,要是开错了该怎么办?

发票的备注如何填,要是开错了该怎么办?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交易事项进⾏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本⽂将开具发票应注明的备注栏信息分为⾃⾏开具与税务机关代开两⼤类进⾏总结。
⼀、⾃⾏开具⼆、税务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发票的有关项⽬。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的名称和纳税⼈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规模纳税⼈(不包括其他个⼈),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地县(市、区)名称及项⽬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保险代理⼈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保险代理⼈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的名称、纳税⼈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动计算税额和⾦额,备注栏⾃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增值税专⽤发票开具错误(⼀)⼀般纳税⼈(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开增值税专⽤发票的⼩规模纳税⼈)当⽉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又面临了新的变化和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务部门对于发票备注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在这一年里,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发票的备注栏需要填写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以满足税务部门对于备案和稽查的需求。
首先,在填写发票备注栏时,我们要注重填写发票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填写发票的种类、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
这些信息是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稽查的关键,填写不准确或遗漏可能会导致后续的税务风险。
因此,填写时要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其次,在填写发票备注栏时,我们要注重填写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开具人信息。
这些信息同样对于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稽查非常重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的开具日期必须准确填写,不得填写错误或者随意填写。
开具人信息也要填写真实可靠,以便税务部门能够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除了基本信息外,发票备注栏还需要填写一些额外的信息。
首先是填写购买方的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电话等。
与填写发票的开具人信息类似,购买方信息也需要填写真实可靠,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备案。
其次是填写发票的内容和金额信息。
在填写发票的内容时,需要详细列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在填写金额时,需要准确填写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以满足税务部门对于金额的核验要求。
此外,如果发票涉及到折扣、免税、减免等情况,也需要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最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或者备注,也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
例如,如果发票涉及到退货、换货、补充说明等情况,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在填写时,要注意语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税务部门能够清楚理解。
综上所述,2024年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准确填写基本信息、填写详细的购买方信息、填写清晰明确的发票内容和金额信息、如有特殊情况要进行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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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错弊风险-第一部分:备注栏一、保险发票保险发票国税总局公告2016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运输发票国税总局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清单税控系统无法打印,自制后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即可生效。
三、建筑发票、不动产出售、出租发票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的名称及项目名称)即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的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不动产的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出口发票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五、单用途卡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多用途卡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最新农产品发票抵扣政策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自产的)(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认证抵扣)(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例如:发票金额1000,税额30;抵扣税额=1000*0.11=110(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自己给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即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例如:因为是免税,所以不存在税额,按收购价,或销售价如金额1000,抵扣税额=1000*0.11=110(计算抵扣)(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外购的)问题三、普通发票加税号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指不得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即可以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但不能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从系统比对入手进行控制)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一)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即普通发票的清单可以自制,不用必须从税控系统打印。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提醒:上文与汇总开具发票配套使用的“购物清单或小票”仅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千万不要擅自理解,扩大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按规定,还是需税控开具,目前税总没有松口。
非防伪税控开具的《销货清单》,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营业税涉税事项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2、备注栏:已交营业税,完税凭证号:某某某另有规定:指的是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房地产行业预收款未开发票已交营业税的,没有开票截止时间的。
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11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的,开具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红字发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三)已补交营业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可抵扣进项(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工业企业从德国取得的设计费,可以抵扣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涉税报表项目的审计风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财务报表审计中涉税项目的风险,税务咨询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做出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定详见新收入准则第四条、十三条、三十二条)。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先判断该履约义务是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
如果是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其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规定与旧准则中的建造合同类似,其税会差异也与旧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变化不大。
如果是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则新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较大差异,并将带来新的税会差异。
因此,以下重点分析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下,其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
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一)增值税1.如上所述,新收入准则要求客户取得控制权为确认收入时点,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