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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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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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建筑财税之家专注服务于建筑财务人员89篇原创内容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这一条规定,建筑财务工作人员应该非常熟悉,但是在实际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诸多困惑,本文将一次性梳理清楚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

一需要备注的业务范围1.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在开具发票选取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建筑行业大类,305开头的编码,都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发票必须进行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不论发票类型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不论是单位开具的发票还是个人开具的发票,都需要进行备注。

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实务中,建筑行业还和其他业务密切相关,但是并非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业务都需要备注,需根据具体业务得实质进行判断。

例如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造价咨询、财税咨询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直接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不属于建筑服务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进行备注。

3.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出售房屋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出售房屋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出售房屋如何开票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购买方必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首付环节先行开具专门的预收款发票,等交房尾款收齐后换开统一的房地产销售发票。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征税?江苏省税务机关的处理建议: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取定金等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税率栏填"0',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

2.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视同收据,开具发票时间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当期税款时不必须反映该项收入。

3.收取的预收款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仅必须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是登记和记录交易信息和相关说明的地方,对于企业合规经营和税收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帮助企业和纳税人准确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下面总结了____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

1. 对特定行业的必填情形:a) 餐饮服务业:在销售额、税额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后,备注栏应填写用餐人数、餐饮服务类型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进行餐饮业务监管。

b) 酒店业:备注栏需要填写客房数量、房价等信息,用于税收部门的监管和核对。

c) 航空运输业:备注栏需要填写航班号、舱位等信息,确保票据与实际航班信息相符。

2. 对特定交易的必填情形:a) 跨境电商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跨境电商平台名称、订单号等信息,帮助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清关和税收管理。

b) 商品购销合同:备注栏需要填写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信息,方便税务部门核对交易真实性。

c) 进口商品:备注栏需要填写进口商品的海关编号、产地等信息,协助海关进行商品监管和税收核对。

3. 对特定政策的必填情形:a) 高新技术企业:备注栏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用于税务部门的核对和认证。

b) 税收优惠政策:备注栏要填写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对应的税率,确保享受优惠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c) 减免税情况:备注栏需要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帮助税务部门核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

4. 对特定用途的必填情形:a) 外币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外币种类和金额,用于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

b) 个人消费:备注栏需要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居民消费分析。

c) 企业间关联交易:备注栏需要填写关联企业名称和关系等信息,帮助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和核对。

5. 其他必填情形:a) 其他税收征管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如营业税改增值税、预缴税款等。

哪些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

哪些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

哪些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关于建筑服务以及与之相关服务的发票是否必须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与项目名称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服务提供方单方面的问题,也不仅只是专门建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应注意的,因为,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而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更是难以尽数,几乎任何单位都有可能取得建筑服务或疑似建筑服务的发票,如支付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时取得的发票。

近日,就有网友发来了一张发票并询问:这张(造价咨询费用)发票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是否属于有效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等)?我们能收取入账吗?(上图为造价咨询服务发票)而此前,也有网友询问诸如房开企业的钻探、设计、审图等有关费用的发票必须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之类的问题。

本来已经很清晰的事情,缘何近期又再度成为很多人困惑的问题呢?一、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究其缘由,自然与前段网传的对备注栏注明事项舍本求末的唬人提示、过度解读等不无关联,但主要还是缘于未能全面、准确的理解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的特殊规定所致。

全行业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相继对发票备注栏相关注明事项作了一些规定,本文涉及的问题,就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以2016年第70号公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应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而要说明的是,这并非首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早在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就已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项作了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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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四、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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