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意见,发布于2024年4月30日。

本文旨在对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下面将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当前,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不能真正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意义:通过收入分配制度,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从而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二、的原则和目标1.原则:公平、公正、激励2.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三、的具体措施1.建立薪酬制度(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2)建立多元化的薪酬分配机制,其中包括:岗位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及制定临时性激励措施。

(3)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证工资的合理增长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2.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工作业绩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指标。

(2)建立透明、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规违纪惩戒机制,对考核评价中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完善分配制度(1)制定福利待遇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

(2)优化福利分配机制,多层次员工福利体系,使福利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4.健全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薪酬分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措施的顺利推进。

四、的保障和推进措施1.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进度的监督。

杭州市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杭州市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中级工
1890
1260
3150
初级工、普工
1890
1260
3150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岗位等级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

Ⅱ*

管理岗位
管理三级(正厅)
4000
3000
2000
每人每月1600
每一年工龄,每月15元
管理四级(副厅)
3680
2760
1840
管理五级A(副局)
3360
2520
1680
管理五级(正处)
3200
2400
1600
管理六级(副处)
2880
2160
1920
1440
960
技术员
1760
1320
880
工勤岗位
技师
2240
1680
1120
高级工
1920
1440
960
中级工
1760
1320
880
初级工、普工
1600
1200
800
初期、见习期
1280
960
640
*
我校执行标准II
附表2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岗位等级
基本补贴
补充补贴
合计
管理岗位
管理三级(正厅)
3970
2645
6615
管理四级(副厅)
3590
2395
5985
管理五级A(副局)
3355
2240
5595
管理五级(正处)
2980
1985
4965
管理六级(副处)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这两者之间有比例,一般是70%-30%或60%-40%.基础性绩效中有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奖励性绩效考核发放,一般年底发。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国家有具体的套改标准,分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

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绩效占30%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构成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

1、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2、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4、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

三、事业单位考核基本标准规定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浙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一、执行时间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执行12个月。

二、执行范围在编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人员及离(退)休职工。

三、绩效工资总额的组成1、年终一次性奖金。

2、节假日补贴。

3、现行的生活补贴。

4、2023年1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5、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

四、发放办法:一、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二、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三、职级标准管理岗位副局585正处550副处430正科355副科265科员255办事员235试用期150本文章摘录牧鹤昆仑的博客,特此声明专业技术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工人高级技师355技师265高级工255中级工235初级工195普工195学徒期150重庆教师的绩效工资重庆成为我国第一个兑现教师绩效工资的地区已与09年7月发放以下是重庆各地绩效工资70%基础性部分涨幅重庆渝中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70%上卡部分,八级:2023,九级:1919;十级:1801;十一级:1610;十二级:1496;十三级:1379重庆市巴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295, 6 级2154, 7 级2023, 8 级1806, 9级1696, 10 级1604, 11 级1463 12 级1388, 13 级1281重庆市沙坪坝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411, 6 级2266, 7 级2133, 8 级1917, 9级1818, 10 级1720, 11 级1556, 12 级1448, 13 级1344重庆市大渡口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822;6级2631;7级2451;8级2083;9级1921;10级1759;11级1535;12级1422;13级1267重庆市北碚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12级1436,11级1513,10级1658,9级1744,8级1830,7级2046,6级2182,5级2354。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4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规范和调控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篇一: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XX〕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发[20XX]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 1.5 —3 倍的幅度内。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对单位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好, 在促进事业发展、 经济效益增长、 单位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
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主要承
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
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
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 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 重点向关键岗位、
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
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六)对已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提高补贴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即 财政渠道补助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列支共同解决, 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待遇差额部 分仍由单位发放。 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部分, 仍在社保统筹基金 中解决。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的部分 (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按本单位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也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 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 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 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 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 财力状况、 物价消费水平、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 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 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 根据单位的分类、 财政 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 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 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 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 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其中:财政保障比例为 100%的单位,只允许按基准线水平发放。财政保障比例 50%(含)以上的单位, 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 30%比例内浮动;财政保障比例 50%以下的单位,允许按基 准线水平的 50%比例内浮动。在浮动区间发放的水平不征收调节金,超过浮动上 限发放标准的单位,按超过基准线额度的 100%比例征收调节金。 对低于基准线水平的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 单位和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担,共同筹措经费,确保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
作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可按聘
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
放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在考核的基础上, 由单位确定奖励性
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 2 倍以内;对公益二类且经费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 2.5 倍以内;对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其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
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 3 倍的幅度内。
五、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11]224 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2011〕84 号)
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
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
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 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
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根
据单位类别、 层级、 效益等因素, 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
实施绩效工资后,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含基本退休费和补贴)由省社保 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 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担解决 (实际执行时与杭州市实施 绩效工资后出台的政策相衔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缴纳 到指定的专户中支付。经费困难的单位,申请省财政予以资金补贴。
(四)其他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 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筹解决, 部分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 在征收的调节金中适当 弥补。
(五)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参加省社保经办 机构组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0%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核算。
(四) 省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参照省属义务教育学校 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五)省属非在杭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设区市、县(市)事业单位同步 实施绩效工资,其中,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参照设区市、县(市)所属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
(六)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管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省 直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
40 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 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 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 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分别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不同比重,制 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1、2、3),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 或者公益性较强、财政保障比例 100%的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 绩效工资 70%比例的标准(详见附表 1);对具有一定公益性,财政给予经费补 助的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 60%比例的标准(详见附表 2);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 50%比例的标 准(详见附表 3)。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分类及经费财政保障情况,提出执 行不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申请, 经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 政厅核准。
资水平高于基准线的财政补助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由单位确保发放到位,
并随着在职人员的上浮幅度适当增加退休人员补贴水平。
(三)对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财政补助单位,退休人 员增加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 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单位和财政按照不同比例 分担。
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参 照上述两款执行。
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
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各单位奖励性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社
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
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 各事业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 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 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 50%—70%。奖核结果发放, 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和办法。
2、对经费自理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 照财政补助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服务费和经营收益支撑自身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结合单位自身发展的实际, 提出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 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实施。 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基准线的单位不征收调节金, 但应 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 低于基准线的单位, 应自筹经费保证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 目标准的发放,财政不予托低补助。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办法进行规范。 (二)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单位类别、 人员结构、 岗位设置、 事业发展、 经费来源等因素, 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 资总量。 在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单位主管部门结合 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 考核优秀、 知识技术密集、 高层次人才集中、 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 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 考核较差的其他事 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在下达前须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 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