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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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推进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共分为六部分,包括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学籍登记、学籍流动、学籍注销、学籍转出和学籍异动。

其中,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学籍管理机制,落实学籍管理原则,以及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工作等;学籍登记包括:学籍登记的范围、学籍登记的内容、学籍登记的期限等;学籍流动则涉及到学籍的跨校流动、转入学籍的处理等;学籍注销则涉及学籍注销的情形、学籍注销的条件、学籍注销的程序等;学籍转出则涉及到学籍转出的条件、学籍转出的程序等;学籍异动则涉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2024年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符合资格的学生需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须提供县以上医院的合格证明,经学校复查通过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未通过复查或逾期未办理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

如无法如期注册,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将被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将记录在成绩记分册中,并纳入个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自行决定并严格控制。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主要参考期末考试,适当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比重由各校确定。

考查成绩是基于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表现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估。

第七条: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以撰写品德评语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若重修安排困难,可安排一次补考。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学生若已自学并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可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计入课程成绩。

第十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需提前向本系申请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可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成绩上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不得正常补考。

如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他课程及格,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跳级。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版]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新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复查。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及档案由新生所在学院组织复查;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费用由新生自理。

经复查合格者,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学籍。

凡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满一个月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及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档案、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原则上退回原报考单位;对于与学校签有协议者,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注册、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第五条研究生每学期应当在开学前两天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1 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在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征兵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参军入伍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原因不得超过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之精神,经我校校务会慎重研究并作出决定,凡已正式获得保定市教委编制学籍的在校学生,依据其具体情况,可申请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相关手续。

具体规定阐述如下:一、转学对于希望从外市、县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满足转学条件,并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及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的转学证明,以及《____省____市(县)普通初中学生档案》。

完成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加入我校相应年级学习。

对于希望从我校转出的学生,同样需满足转学条件,并在获得双方学校同意后,于转学证明上加盖公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学生若因病需长期治疗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持续参与学习活动,且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身体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班主任的书面证明材料、请假条、药费单据及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书。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学生需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方可正式办理休学手续。

特别说明,初一年级学生在入学首月内不得申请休学;初三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内亦不得申请休学。

对于赞助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学年,期满未能复学者,将视为自行放弃学籍。

三、复学按照上级规定,学生休学满一学年后方可申请复学。

若学生在休学期间,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够正常参与学习,可提前申请复学。

申请时需提交本人申请书及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书,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关于复学费用,若休学时间未超过四个月(自请假之日起计算),需缴纳就读费____元;若休学时间达到五个月及以上,则需缴纳就读费____元及相应的住宿费和取暖费。

复学后,学生将随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就读(限一学年内)。

若学生已休学一学年并申请复学,则无需再缴纳就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复学时,学生需持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的康复诊断证明书、休学证及就读资费单据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关于学生休学、出国(出境)就读及成绩考核等事项的管理规定一、休学管理1. 学生若需休学,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3.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休学情况将被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将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二、出国(出境)就读管理第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 监护人需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2.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三、休学答复与期限第十四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休学答复。

第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自缺课开始计算(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批准之日计算(出国、出境)。

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四、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第十六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成绩采用等第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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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学籍管理制度

淮安市承德路小学教导处
(2008-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
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
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淮安市承德路小学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
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
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一律采用教育局规定的
11位学籍号。
第六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市、区级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八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
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
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
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
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
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九 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
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
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
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
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
案。
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
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
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 借读
第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
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
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
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
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
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
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
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
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
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十六条
凡属第十五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
(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
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十五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
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
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
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
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三条
小学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
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
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
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
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
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
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
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
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
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
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三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
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
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
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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