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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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为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号令取消了原安监总局22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乙级设置,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要求各省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鉴于原先对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了提供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可的依据,方便行政许可裁量,在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下,亟需对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条件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省应急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领导要求,从2019年11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1号令的要求,充分体现52号文件精神,并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南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今年2月、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全省35家机构意见,对所提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酌情采纳。

7月23日,《管理办法》正式签发。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资质认可,明确了受理、审核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按照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间的原则,对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的,办理时限从1号令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变更等事项的简单申请,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实现“阳光审批”。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评定标准(适用于其他法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评定标准(适用于其他法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包括近三年内的生产运行情况、工艺变更情况、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情况。
(3)装置、设备和设施情况:4分
包括运行情况、检修、维护、变更情况;
(4)安全设施管理情况:3分
包括安全设施清单、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情况:6分
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持证情况;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7)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以及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8)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9)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10)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②事故案例不具有典型性,扣0.2〜0.5分。
③没有对事故案例的分析,扣0∙2〜0.5分。
小计
10分
4
评价单元划分、安全评价方专
自选择
4.1
评价单元划分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正确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涵盖全部评价内容。
2分
①评价单元未覆盖全部评价内容,扣0.5—1分。
②评价单元划分不合理,不便于评价实施,扣0.5-1分。
8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小计
8分
总分
101分
注:其他法定项目为金属冶炼项目、陆上油气管道运输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以及金属和非金属矿
及其他矿项目。
内容不全、不准确,扣0.1〜0.5分。
(3)公用工程或辅助设施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对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进行辨识与分析。确认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列出各区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表。

2024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全文及附表

2024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全文及附表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核查本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规定时间范围内的法 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期限,于3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 规划财务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0571-81051468)。
体而言,典型案例报送可参照如下模板: 【标题】 【基本案情】 详细介绍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 【处理理由及结果】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给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 裁量理由等。 【案件评析】 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明确在类似案件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指出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法律适用】 列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条款。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 情况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全面贯彻省委 、省政府规范提升中介服务的有关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换马甲"行为,压紧压 实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 。
(三)总结评估阶段(6月)
各市应急管理局系统梳理汇总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建议等,于6月10日前将本市 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进行全面验收 ,综合评估各市专项检查成效,对行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进行公开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改革主要精神(一)精简资质认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1号令”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二)确定资质认可机关。

原由应急管理部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原由江西煤监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一并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接实施,即省应急管理厅原有资质认可事项由“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改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三)明确资质认可范围。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法规标准<匕£•矣会2021年第21期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2021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 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摘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 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 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 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 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 坚持底线思维。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 坚持系统观念。

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宄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平安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贺州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连续推动我局平安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合我局职责实际,打算于2022年7月对我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当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从我局监管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中进行随机抽取。

三、工作机制(一)抽查原则。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公开透亮、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

(二)抽查方式。

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本局2名执法人员,需要技术专家参加的,可从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本次抽查实行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

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公开。

根据"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亮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内容根据我局在《贺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中的37项抽查事项清单,依据行业特点从37项抽查事项中涉及到的事项进行检查。

各行业详细涉及到的抽查事项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状况;2.管理机构设置状况;3.平安培训保障状况;4.主要负责人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状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6.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7.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及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状况;8.平安警示标志状况;9.应急管理和平安设备管理状况;10.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状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平安距离及平安出口状况;13.危急作业平安管理状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状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状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状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状况;19.按设计掌握边坡参数和平安检查状况;20.按设计掌握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平安检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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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中 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 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 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 “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 办理程序”。《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 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 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 革。《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 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 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 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 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 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 行资质认可管理。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 会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别于2017年10至11月在原安全监管 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 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02
起草过程
2.1 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 2017年初,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成立了 《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7年1至6月,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 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 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 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 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 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1.3 出台《管理办法》是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 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现行评价检 测机构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技术支撑 需要;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 的行政壁垒和障碍;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上 述问题影响行业的规范从业、公平竞争、健康发 展和有效监管。《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 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 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 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 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 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 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 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 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2.4 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按照既满足安全生
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 则。
(1)《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 为: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 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 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 员不少于25人。
(3)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 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 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2.5 组织专业研讨分析,不断完善条款表述。2017年12月 至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在北京、广东、浙江召开 了三次专业论证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细化完善,形成了 《管理办法》(送审稿)。
1.2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精神,推进便民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 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 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行 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2019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评价检测机 构资质认可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 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实施, 并对评价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 要求。《管理办法》修改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 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安全生 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 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网通办”、激发
2.6 协调沟通论证,按程序审议报批。2018年5月,相关职 能部门就《管理办法》(送审稿)主动与有关业务司局进行 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又向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报 告了起草背景、修改原因、主要经过和重点内容,提出了提 请部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2018年6月,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 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办法》送审稿,要求进一步 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1号)
解读
甘心 孟
目 录 contents
0 制定背景
பைடு நூலகம்
1 0
起草过程
2 0 主要改革内容
3 0 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
4神
0 评价机构的合法执业应把握
5 的问题
01
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 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 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上述两规章 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 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 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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