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恪守法律还是遵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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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

最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于2024年颁布,并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最新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守法廉洁、依法公正、严守职责。

首先,守法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他们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违反纪律,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节俭且得到批准。

法官不得以职权谋私利,不得收受他人或组织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应当报告和申报的利益。

法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和严肃处理。

其次,依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法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置案件。

他们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偏袒亲友,不以任何原因影响法律适用。

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鲜明地维护国家利益。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独立思考、正确适用法律,坚决贯彻司法公正原则。

最后,严守职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责任。

法官应当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到审判尽心尽责,独断独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当保护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秩序,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他们应当注重从严管理自己,不以私谋求利,不因成败得失影响司法公正。

法官应当保守案件信息,在处理未决案件时要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总之,最新版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法官应当守法廉洁、依法公正、严守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辅助法治的使命,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法官也应当时刻保持自我修养,提高素质水平,以身作则,做到在言行举止方面对社会大众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充满信心,法律的公正正义才能得以体现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作为法官,要有自己的基本人性底线,下面为大家精心亲手第一手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所有人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同学们!一、保障司法公正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指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法庭的言行体现出诚实,立法者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指摘。

第二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司法,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机构编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规应受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自觉遵守法定纠正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产生对该案件公正裁判公众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法官应当必须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形态的说情,并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官借款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以不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法官应当主观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守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住地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民事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原告权利发表意见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坚持己见应当犹豫不决。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表情欧足联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严肃性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1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对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道德上的规范要求,它关系到社会上对于法官人员的认可和信任,同时也关系到法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规定了法官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

一、法官职业伦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官职业伦理规定,一切审判行为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如当事人的自由说话权,这些权利都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在审判中,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有被听取的权利,在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时候,法官也应该存在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自己的主观想法。

二、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必须根据法律来判断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把法律作为判断案件的基础。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熟知法律与相关法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谨客观的运用法律的规范,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依据案件实证和法律条文分析,不得有任何依照个人情感和偏见来作出审判判决。

三、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不能滥用法律权力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专断作出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应尽量把案件审理得完整明了,并对疑问给出合理说明。

不能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滥用法律的行为,也不能依据自己的偏见和主观想法,以期获取不应有的利益,或者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法官职业伦理必须守法诚信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应守法诚信负责,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客观公正,承担职责义务。

法官不仅要监督和执行法律,还要把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付诸实践,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他人的影响,不因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而作出不负责任的审判判决。

五、法官职业伦理必须讲公正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影响正义的行为,正义应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保护正当的权利,不公平的偏袒任何一方。

另外,法官也要遵守宪法授予的其他权利,如保护当事人的公民权利,尊重人权,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等,不可滥用职权,要求法官尊重人的尊严,以公正的态度来审判案件。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一、法官的职责
1、审判、裁决、适用法律:法官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裁定判决书,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地适用法律,理解和发挥法律的作用。

2、发表裁决讲话: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对案件实际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以便对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发表清晰、准确的裁决讲话,以便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严格执行法律:法官要严格执行法律,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各种特殊情况也要照顾,但不能把特殊情况当作普遍情况,因此要以法律为先,不能让恶意滥用特殊情况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4、维护司法公正:法官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阻挠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法官的义务
1、实行宪法原则:法官要实行宪法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2、坚持司法独立:法官要坚持司法独立,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的干扰,不得接受任何外部的影响或干涉。

3、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廉洁从事法官工作,守正不阿,不得滥用职权或谋取私利。

4、保持司法公信力:法官要保持司法公信力,始终以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为己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司法的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法官的个人品质与职业道德培养

法官的个人品质与职业道德培养

法官的个人品质与职业道德培养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公正裁判的责任。

他们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官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培养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法官的个人品质1.正直诚实正直诚实是法官最基本的品质之一。

法官应当始终秉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

只有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法官才能做到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2.公正客观法官应当具备公正客观的品质。

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只有公正客观的判断,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深思熟虑法官需要具备深思熟虑的品质。

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理性地分析问题,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公正的判断。

深思熟虑能够帮助法官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责任心法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

他们的裁判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1.专业素养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经验。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研究法律,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只有具备专业素养,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裁判。

2.独立公正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远离各种利益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只有独立公正,法官才能真正做到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3.保守秘密法官应当具备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接触到各种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需要严守保密原则。

只有保守秘密,法官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4.廉洁奉公法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

他们不能接受贿赂、受贿,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只有廉洁奉公,法官才能保持公正裁判的底线,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正。

总结起来,法官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法官法46条内容

法官法46条内容

法官法46条内容一、概述法官法是我国司法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第46条涉及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该条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法官法46条的背景1. 法官的角色与职责在深入探讨法官法46条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官的角色与职责。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担负着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等重要职责。

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2. 法官法的制定和修订我国的法官法是在长期实践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

其中第46条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规定的,以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三、法官法46条的具体内容法官法第46条的内容如下:法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情;法官应当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应当廉洁从事审判工作,不受任何财物诱惑,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该条共涉及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官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以及廉洁从事审判工作。

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逐一展开阐述。

1. 法官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前提条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判,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依法办案,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法官的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法官的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官应当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中立,不受他人的指使、压力或干扰。

法官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公正地裁判案件,不能被任何非法因素左右。

3. 法官的廉洁从事审判工作法官的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之一。

法官应当廉洁从事审判工作,不受任何财物诱惑,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这意味着法官不能接受他人贿赂、受贿等行为,不能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和裁判结果公正、无偏。

法官工作要求

法官工作要求

法官工作要求
1.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理论功底,熟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判决案件。

2.法官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保持公正、廉洁、严谨、勤勉的工作作风。

要以严谨的态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到公正裁判、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3.法官应当具有较强的案件处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类案件。

要具备快速审判案件的能力,善于分析和判断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问题,及时作出判决。

同时,要加强对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4.法官应当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要善于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5.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要具备稳重、冷静的态度,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工作,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6.法官应当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够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司法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要关注法律发展动态,了解司法实践情况,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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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7-10-11波斯纳【编者按】网络杂志Slate每月刊登一期司法主题的对话。

对话者人是两位杰出法官:前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和纽约南区法院资深法官杰德·雷科夫。

主持人则是前检察官、畅销书作家乔尔·科恩。

最近一期对话主题为法律实用主义及法官如何“明判”。

现邀请廖钰法官将对话全文译出,以飨各位读者。

译者 | 廖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乔尔·科恩:您辞去法官职务时,曾提到在判案中会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非常好,当然,当您找到该方案时,提到会“询问是否有最高法院的权威先例或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会阻碍该方案的适用”。

如果并没有障碍(通常情况下并非没有阻碍——只是通阻碍都被想方设法规避掉了),我就会说,不错——让我们遵循依靠常识的解决之道吧。

”如今,无论是您把这称之为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或者是其他什么非学理的名字,在我看来,这都是某种程度的倒退。

它允许法官先决定自己需要怎样的案件结果,然后再去检索法律,看看是否可以加以操控利用、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您称之为“实用主义”,但正是这一过程中“想方设法”的因素,引起了许多人、包括我在内的关切。

如果我是诉讼当事人或是代理人,向您提出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但可能无可同情,我也许会担心像您这样英明的法官,当然也可能包括不那么英明的法官,可能会规避现行法律处理案件。

理查德·波斯纳:杰德,我们说“实用主义”主要指重点关注结果。

在法官的权力范围内,每个人所说的两种替代解决的后果是什么?你说我希望“法官首先决定自己需要怎样的案件结果,其次才去检索法律,看看是否可以加以操控利用、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这是不对的。

这其中的“首先”就是含混不清的——你说的好像法官在庭审前就决定案件结果这有多合理一样。

其次,说“操控”也是错误的。

为了寻求实用主义结果,法官会检索是否存在相反的官方规定、法律原理和规则。

这一寻找答案的过程,并没有蓄意操控的因素。

为了围绕既有法律寻找解决之道,法官可以检索可能与手边案件并不直接关联的既有法律,尽管也有当事人会说那些法律是相关的。

所以,谁是伟大的法官,谁不是实用主义者?霍姆斯大法官是实用主义者。

汉德、卡多佐、杰克逊、弗兰德利、特雷纳、科辛斯基、威金森——我还可以列举出许多人。

但你能告诉我谁是你崇拜的非实用主义大法官?最高法院的现任大法官们?科恩:雷科夫法官,关于如何像一个法律实用主义者一样决定案件,波斯纳法官有自己的一套方法。

显然,相对于波斯纳这样的上诉法官而言,作为初审法官您的限制可能更多。

除此之外,您是否先会寻找一个对案件的合理处理方法,然后再决定法律是否允许这样做?杰德·雷科夫:作为初审法官,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对他们的实用主义方法倍感自豪。

有个老笑话充分说明了这点——三名联邦法官——一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名上诉法院法官和一名地区法院法官一块儿去打猎,他们只能打鸭子。

第一群鸟飞过。

最高法院大法官举起枪摆出射击的架势,随即又放下。

“我不能肯定在宪法原义下这群鸟能不能称为鸭子”,他说,“开枪前我得查查《联邦党人文集》”。

随后,飞来第二群鸟。

上诉法院的法官举起枪,同样,又放下了。

她说:“尽管在我看来那些鸟像是鸭子,我还是不确定我能不能打下它们,我得先问问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最后,第三群鸟飞过,地区法院的法官举起枪,“砰”一声打下一只鸟。

当他跑去找那只死鸟时,他没准儿在喃喃自语,“真希望是只鸭子。

”正如这笑话所示,初审法官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对每一个案件中的每一个问题投入理论上应有的百分百关注。

大量在审案件要求初审法官们保持审判速度,这通常需要他们在有机会搜寻到法律上的精准处理之前,对案件的潜在争议达成一个初步“常识性”解决方案。

但是,在我的经验里,这种态度存在两个危险,需要我们加以注意和避免。

其一,就是在预判时存有偏见,法官会说“哦对,这就是我以前遇见过的那些‘x’类案件”。

相当大比例看似可以适用既往常规模式的案件证明,经过合理调查,许多案件事实上并不适用传统模式。

所以,法官必须严格自律,避免在听取充分举证和辩论前,匆忙断言案件的实质。

其二,与上一点有些相关,就是不认真听当事人的陈述。

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非常倚赖于当事人将相关案情和法律呈现给法官。

假如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漫不经心,很可能他就会遗漏案件的实质要点。

虽然说了这么多,但我认为,在更多案件中,不是双方都有什么要说的,也不是一个聪明法官就会因此试图形成一个可能有别与任何一方所暗示的结果。

但是,如果法官正在考虑一个新颖的结果,那么在我看来,他应该先告诉各方他在想什么,这样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愿意,还可告知法官是否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通过在裁判前向各方提出拟议的解决方案,法官既可以保障当事人获得庭审的正当程序权利,同时,如果他们同意,则可以避免进一步诉讼。

举个例子,法官经常被请求迅速下达初步禁令,要求当事人一方采取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某些行动,以防止无法弥补的伤害。

但法官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可能觉得最实际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各方当事人对这些诉求采取不同的行动。

要鼓励法官的这种“创造力”,不要打击他们。

只是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他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

波斯纳:我已不再是法官,今年9月2日就退休了。

对于雷科夫法官所说的,我想补充如下:自1981年12月开始法官生涯的一、两个月起,我就开始偶尔从事民事和刑事的第一审工作(尽管只有两件刑事案件,因为我们法院的刑事案件不多)。

多年以来,我就没有觉得担任初审法官和上诉法官有什么显著不同:我筛选陪审员(我大多数案件都是陪审员案件),给予陪审团指示(通常是我个人的指示而非制式的指示,因为那些是法律专业问题),对异议进行裁决(如果是书面异议,我会在庭审开始前全部裁决完),允许陪审员提问,作出判决(我审理的两起刑事案件均做了有罪判决,其中一个判了象征性刑罚,因为我不认为政府应该起诉被告人)。

我想是这样,我喜欢初审,但我并没有感觉到初审和上诉审有什么明显差异。

科恩:波斯纳法官,当然,当事人(和对案件或特定话题有特别兴趣的、一定程度上的公众或一些小团体)可能会希望案件会有合理的结果。

就先预判结果(在审理后)再检索是否有阻却结果形成的法律这一方法,我发现的问题是:对于我们三个人来说合理的处理,对于主审法官并非如此。

他(她)特有的“合理”的处理,可能受到您称之为“先验”因素的影响——个人特有的背景和信仰——而这些可能对于我们是不利的。

您的书中曾特别列举了一些初审法官甚至大法官。

“使用你更习惯的做法”,这给予一些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而收效甚差,这不是有显著的风险么?波斯纳:但你也别无选择,对不?科恩:在我看来,这就是真正的问题了。

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最大价值和特点就是可预期性。

诉讼各方当事人都需要现实评估案件的潜在结果。

法官决定案件的传统方式——以及在很大程度上可遇见的结果——符合那些对评估案件结果大有信心的当事人的预期。

的确如您所说,我别无选择。

然而,您不会担心,当他们可以先行进行“合理”的选择时,那些对“什么是合理”判断力不足的法官很可能偏离法律本来的预期。

波斯纳:你说“诉讼各方当事人都需要现实评估案件的潜在结果。

法官决定案件的传统方式——以及在很大程度上可遇见的结果——符合那些对评估案件结果大有信心的当事人的预期。

”这点我不同意。

如果诉讼的双方都能现实地评估案件的潜在结果,或者法官裁判的案件具有很大的可预测性,那双方和解就可以了,用不着法院裁决。

科恩:雷科夫法官,我能理解您关于初审法院法官的说法:有时候,法官们需要迅速、务实地作出裁决。

纳粹团体要在斯科基举行种族主义游行时,斯科基当局向法院申请了一项立即生效的禁止纳粹团体游行的禁令;飓风的威胁将扰乱投票日;一位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总统出庭作证。

上述情形都需要立即作出可执行的裁决。

但是,大多数律师不认为这是上诉法官经常遇见的情况——上诉法官经常有更多时间思考案件。

您也曾经是上诉法官,您是否曾经为初审法官的“合理”判断并不是您认为的“合理”而困扰?雷科夫:这样说有可能会有点迂腐(这是法官乐于自我标榜的形象),乔尔,你的问题的大部分答案,是关于什么是所谓的“审查标准”。

初审法官的许多裁决,只有在涉及“明确的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存在其他宽松标准允许初审法官(和陪审团)在似是而非的选择中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时,才可能在上诉时被推翻。

但是,一些较低级别的法院裁决需要进行“重新”审查,这意味着上诉法院将自行决定、完全推翻初审法院的裁决。

“重新”审查大部分都限于“纯粹的法律问题”。

例如,确定法规中的某些词语的具体含义。

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波斯纳法官上面描述的方式的制度性体现,就如他亲自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样。

初审法官对他之前的案件进行了务实的处理,只有在某些“权威的裁决,原则或规则”另有要求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会推翻原审裁判。

在我看来,这种权力的分配是有道理的。

这一分配的结果是,作为上诉审法官,只要裁判结果不是于法无据或是显失公平,我尽量不去“二次猜测”初审法官的意图,就像不去预判什么是“合理的”的一样。

在这方面,我可能比波斯纳法官更加宽宥初审法官的特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或者更普遍的“英美法系”)相比,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使上诉法院有更大权力来推翻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和自由裁量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可能会使这些其他法律制度比美国制度更“不可预见”。

因为在美国体系中,初审法官的裁决, 10次有9次以上会是最终结果,而在其他许多国家,这可能只是诉讼的开始。

对话结束前,我想表达我个人的遗憾:波斯纳法官的退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司法系统内部法律合理发展的巨大损失。

当然,我推测,从今以后,波斯纳法官将开始在法院之外,继续推动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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