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关于专利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毕竟不同领域中专利保护方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申请专利的过程是很繁琐的,同时也是很漫长的。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对专利的保护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不过一般专利权都是从授权公告之日开始生效的。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要求和权利范围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要求和权利范围解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要求和权利范围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析,并进一步探讨在实际申请过程中的应用。
一、专利权要求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权要求,顾名思义,是对专利权的要求和表述。
它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用以描述专利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
专利权要求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和定义专利申请者声称享有的专利权,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专利权要求中,申请人需要详细叙述其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关键要素。
这些特征和要素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
因此,编写专利权要求时,申请人需充分理解和考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标准及现有技术。
二、专利权要求的要素专利权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的主要描述,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的补充和详细描述。
在编写专利权要求时,有以下几个要素需要考虑:1. 发明的名称:清晰、简明地描述发明的名称,以便于他人理解。
2. 技术领域:明确说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于专家理解和评估。
3. 背景技术:简要介绍相关的现有技术问题和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发明的意义和创新性提供依据。
4. 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结构和功能,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5. 独立权利要求:以宽泛的术语描述发明,使其能够涵盖同类技术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实施形式。
6. 依赖权利要求:通过具体而详细的描述,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发明进行进一步限定和补充。
三、专利权要求与权利范围的关系专利权要求直接影响着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
专利权要求所揭示的技术特征和要素将决定着专利的权利边界。
一般来说,专利权要求越宽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越广。
权利范围是专利权要求所确定的对他人侵权主张的保护范围。
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者进行类似的技术创新时,专利权持有人可以依靠专利权要求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

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独自使用、制造或销售该发明。
然而,专利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些范围和限制的制约。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制度。
一、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指的是专利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专利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该发明。
这包括制造、销售、引进、使用、租赁或者进口等行为。
2. 授权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以期获取收益或者进一步推广该技术。
3. 转让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即将其完全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
4. 诉讼权:专利持有人可以针对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范围涵盖了使用权、授权权、转让权和诉讼权等方面,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广泛的权益保护。
二、专利权的限制虽然专利权给予了专利持有人一定的独占权,但它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专利权限制:1. 有效期限: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限制之一。
一般情况下,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
2. 地域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有限的,它仅在专利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需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专利,以获取更广泛的保护。
3. 非专利技术:某些技术或创新可能已经被公众广为了解和使用,因此无法获得专利权。
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只有那些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4. 专利滥用的限制:专利权不能被滥用来排除合理竞争和妨碍创新。
专利持有人必须遵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总体而言,专利权的限制确保了专利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运行。
它防止了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发生,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结论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决定了专利持有人在使用、转让、授权和维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专利权的内容都包括哪些专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自然要想获得专利权就需要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自动获取的。
专利权里面也是包括了一些更为明确的权利,那究竟专利权的内容都包括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 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8)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
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
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申请人只能对其进行改进后重新申请。
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限制,对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正确处理专利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专利权的界定怎样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界定方法,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则采取了另一种界定方法。
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
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①周边限定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界定方法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也较快速、简洁。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因为对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做到文字表达精确无误、完美无缺是很困难的。
如果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完全采用“抠字眼儿”的方法,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内容的字面含义上,而不考虑其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就可能留下漏洞,使权利保护的范围变得过窄,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因而也是不太可取的。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
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专利保护范围及诉讼技巧

2 、等同原则
2001年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7条第1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 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 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 17条第2款规定:“ 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 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条规定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以文字或者措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2、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 所谓周边限定,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即采用周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 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采用周边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可能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 分的保护。 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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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专利申请的原则?
答: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31条也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注意: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1)同一日申请的,协商,协商不成的,都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平等保护。
(2)共同发明人,有的要申请专利,有的反对的,不申请。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发明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
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4、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