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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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总结)

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总结)

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搜集整理:西安石小强管理部门不一样典当行商务部门(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担保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各市金融办,各县金融办承担各自辖区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法规不一样典当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担保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小额贷款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资质不一样典当行国家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担保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一样典当行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担保公司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业务方式不一样典当行:使用自有资金典当放款。

担保公司:和银行挂钩,只能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放贷。

放贷由银行进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周知,请相关监管部门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0日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取证第五章审理第六章审议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八章决定与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78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及运行规程第三章工作体系和部门岗位职责第四章基础标准和运行保障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政府集中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实现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在线申报、各级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和依责监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横向联接省级部门审批系统及信用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源交易等平台。

第二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相关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涉密投资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文件(图件),应当直接送达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在线平台尚未纳入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可暂按原审批规定程序执行或在相关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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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申请筹
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
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
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式4份。

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
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主要发起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
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
置责任承诺书。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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