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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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2012—03-22 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

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

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以非银行机构身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比。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示贷款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获得充分知情,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欺骗或限制借款人的自主权,不得进行高利贷、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本,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监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本运营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等。

应当依法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性。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降低贷款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贷款经营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内部监管人员,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不得隐瞒、虚假报送。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1.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金融服务机构,主要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高级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

3.业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拓展、客户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内容。

(1)业务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拓展机制,定期开展市场调研,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和业务发展方向。

同时,加大营销力度,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客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体系,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以便科学地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同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提高贷款违约率和坏账率。

(3)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和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同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手段,保证公司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贷款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把控,提高贷款质量。

(5)贷后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逾期和还款问题,保证贷款的正常回收。

4.资金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监管、资金风险等内容。

(1)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资、债券融资等,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利用各种渠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

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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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 “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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