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要求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5.1总平面布置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SHSG-053-2011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20XX-0X-XX发布 2011-05-01实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公司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行日期:2011年05月01日2011 北京前言本规定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对《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定与2003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 修订了原标准的不完善之处,补充和调整了各章节的技术内容,增加了可操作性;2. 按照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修改,补充了相应内容;3. “装置布置”与“配管”合并为“装置布置及配管”;4. 句式、标点、表达方式一致性修改。
本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主编单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技术创新与管理部,邮编:471003),以便今后再次组织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公司主编人:胡敏朱华兴主要起草人:李和杰赵予川李苏秦王金富裴炳安杨成炯王松生胡庆钧薛皓韩艳萍牛存厚郭为民张海燕李书辉张俊苗志伟戴宝庆张铁锴王伏龙李建留石天雄目次1总则 (1)2工艺 (2)3静设备 (5)4动设备 (8)5工业炉 (10)6总图运输 (13)7装置布置及配管 (18)8仪表 (21)9电气 (25)10电信 (29)11结构 (31)12建筑 (37)13暖通空调 (41)14分析化验 (45)15给排水 (47)16消防 (49)1总则1.1为提高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设计成品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SHSG-053-2011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20XX-0X-XX发布 2011-05-01实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公司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行日期:2011年05月01日2011 北京前言本规定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对《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定与2003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 修订了原标准的不完善之处,补充和调整了各章节的技术内容,增加了可操作性;2. 按照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修改,补充了相应内容;3. “装置布置”与“配管”合并为“装置布置及配管”;4. 句式、标点、表达方式一致性修改。
本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主编单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技术创新与管理部,邮编:471003),以便今后再次组织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工程公司主编人:胡敏朱华兴主要起草人:李和杰赵予川李苏秦王金富裴炳安杨成炯王松生胡庆钧薛皓韩艳萍牛存厚郭为民张海燕李书辉张俊苗志伟戴宝庆张铁锴王伏龙李建留石天雄目次1总则 (1)2工艺 (2)3静设备 (5)4动设备 (8)5工业炉 (10)6总图运输 (13)7装置布置及配管 (18)8仪表 (21)9电气 (25)10电信 (29)11结构 (31)12建筑 (37)13暖通空调 (41)14分析化验 (45)15给排水 (47)16消防 (49)1总则1.1为提高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设计成品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范文(3篇)

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范文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的原油、原料油和成品油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调合和加热工艺设计。
扩建和改建部分设计可参照执行。
1.1.2本规定不适用于厂外输油管道、码头、油库和油品装卸系统的设计。
1.2引用标准使用本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a)SHJ7-88《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b)SHJ14-90《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c)SYJ1024-83《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线设计技术规定》1.3替代标准本规定代替下列规定:a)BA5-2-1-93《油品系统一般规定》b)BA5-2-2-93《原油系统设计规定》c)BA5-2-3-93《原料油系统设计规定》d)BA5-2-4-93《成品油系统设计规定》e)BA5-2-5-93《油品调合设计规定》f)BA5-2-6-93《储罐内油品加热设计规定》2油品系统设计原则2.1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全厂总工艺流程中不同加工方案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灵活性。
2.2建设项目需分期投产时,应统一规划油品流程,既应考虑工程总体的合理性,又应满足分期投产的要求。
2.3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装置与储运系统的正常生产、装置开停工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2.4油品流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化,减少周转。
有条件时尽可能采用装置之间直接进料、装置自抽进料和管道调合直接出厂等。
2.5油品输送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地形以减少能耗。
2.6油品流程设计应保证各种中间原料和产品在输送过程中,不致因油品的混合而影响质量。
2.7油品储运系统的计量原则如下:2.7.1原油管输及水运进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铁路罐车进厂宜采用油罐计量,汽车罐车进厂宜采用汽车衡计量。
原油自原油罐区进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储运系统可采用油罐计量。
2.7.2装置之间直接进料时,系统管道上不设计量仪表。
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时,罐区可采用油罐计量。
2.7.3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各装置内分别设有流量计)将原料油送至储运系统罐区,供一套装置加工且无一定比例要求时,储运系统不考虑分别对每套供料装置所供给的原料油进行计量。
(完整版)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1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1.1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全面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特制定,《石油化工装置全面工程设计内容规定》简称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全面工程设计,油品储运、独立的公用设施与辅助设施的全面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3全面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合同、批复确认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与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1.4全面工程设计是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内容与深度应达到能满足通用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工程施工及装置投产运行的要求.1.5本规定是对石油化工装置全面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改扩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改扩建内容,如业主有特殊要求,可在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1.6本规定对全面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图纸、表格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设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1.7本规定作为设计文件编制的参考,不作为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专业分工的根据.1.8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SHSG-052-2003)与《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3).2工艺21全面工程设计文件的构成工艺全面工程设计文件包含:a)文表类:1)文件目录;2)说明书(必要时);3)管道表;4)工艺设备表5)工艺设备数据表.b)设计图类:1)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2)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UID);3)装置联络图(必要时).22全面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2.2.1 文件目录应列出全部设计成品文件(包含新设计与复用的图纸及文表),其内容应包含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数量、版次(修改号)及必要的注释.2.2.2 说明书应包含在基本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深化与完美的内容.2.2.3 管道表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增加管道等级等内容.2.2.4 工艺设备表应列出所有设备的位号、设计文件编号(指非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操作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等)、设计条件(温度、压力等)、特性(性能)参数、台数(包含备用台数)、重量、隔热要求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关于不一致类别的工艺设备,“特性(性能)参数”与“必要的说明”具体包含:a)泵类,指流量、扬程(或者进出口压力)、轴功率、配用电机型号及功率、防爆等级,假如是透平驱动,则应说明透平型号、功率、形式及蒸汽参数等;b)压缩机类,指类型、轴功率、驱动机型式及功率、流量等;c)反应器(容器)类,指形式、主体材质等;d)塔类,指形式、规格(包含直径、总高、塔板数或者填料高度、塔板间距或者填料规格)、主体材质等;e)换热器类,指形式、主体材质、设计参数(管、壳程分别填写);f)工业炉类,指形式、热负荷、炉管材质等.注:“工艺设备”包含泵类、压缩机类、反应器类、塔类、换热器类、容器类、工业炉类及其它类(如过滤器、混合器、消音器、喷射器、干燥机、破碎机、固体物料输送机等).2.2.5 工艺设备数据表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根据供货商的资料进行修改与完善.2.2.6 “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与“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UID)”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增加需要补充与修改的内容,如各专业的要求、管道接点及全部辅助管线、放空、排净及供货商信息等.2.2.7 关于多个装置且由几个设计单位完成的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应绘制装置联络图,图中应说明各装置之间相互连接的管道(包含管件、阀门、仪表、装置内PID图已有表示的管件、阀门、仪表等除外)及各装置界区线.3设备3.1全面工程设计文件的构成设备全面工程设计文件包含:a)文表类1)文件目录2)强度计算书;3)技术条件.b)设计图类包含全面工程设计图.3.2全面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3.2.1 文件目录详见2.2.1条.3.2.2 强度计算书,设备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强度与稳固计算,按应力分析法设计时还应提出应力分析报告.(按有关规定,除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与储存容器外,不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3.2.3 技术条件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a)单体设备制造、检验及验收所遵循的法则、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b)设备所用材料的标准、供货状态、钢板无损检测、锻件级别、焊接材料等;c)焊接:焊接方法、焊缝表面形状及外观、焊接返修等要求;d)无损检测要求,明确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种类、检测比例、合格级别;e)热处理要求,明确设备是否热处理,热处理的方法、热处理遵循的标准、规范及操纵指标;f)必要时,应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g)设备的包装与运输的要求.明确设备包装与运输遵循的有关标准;关于大型超限设备,因运输条件的限制,同意分片或者分段交货,但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关于可拆卸的内件及其备件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特殊要求;h)其它要求.3.2.4全面工程设计图表示的内容应包含设计条件表、管口表、零部件名细表、设计图样、备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的原油、原料油和成品油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调合和加热工艺设计。
扩建和改建部分设计可参照执行。
1.1.2
本规定不适用于厂外输油管道、码头、油库和油品装卸系统的设计。
1.2
引用标准
使用本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
a)
SHJ7-88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b)
SHJ14-90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c)
SYJ1024-83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线设计技术规定》1.3
替代标准本规定代替下列规定:a)
BA5-2-1-93
《油品系统一般规定》b)
BA5-2-2-93
《原油系统设计规定》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c)
BA5-2-3-93
《原料油系统设计规定》d)
BA5-2-4-93
《成品油系统设计规定》e)
BA5-2-5-93
《油品调合设计规定》f)
BA5-2-6-93
《储罐内油品加热设计规定》油品系统设计原则2.1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并留有一定的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全厂总工艺流程中不同加工方案的要求,灵活性。
2.2
既应考虑工程总体的合理性,建设项目需分期投产时,应统一规划油
品流程,又应满足分期投产的要求。
2.3
装置开停工和事故处理的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装置与储运系统的正常生产、要求。
2.4
油品流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化,减少周转。
有条件时尽可能采用装置之间直接进料、装置自抽进料和管道调合直接出厂等。
2.5
油品输送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地形以减少能耗。
2.6
不致因油品的混合油品流程设计应保证各种中间原料和产品在输送过程中,而影响质量。
2.7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油品储运系统的计量原则如下:2.7.1
原油管输及水运进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铁路罐车进厂宜采用油罐计量,汽车罐车进厂宜采用汽车衡计量。
原油自原油罐区进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储运系统可采用油罐计量。
2.7.2
装置之间直接进料时,系统管道上不设计量仪表。
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时,罐区可采用油罐计量。
2.7.3
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各装置内分别设有流量计)将原料油送至储运系统罐区,供一套装置加工且无一定比例要求时,储运系统不考虑分别对每套供料装置所供给的原料油进行计量。
2.7.4
储运系统可若装置送出的组分油通过管道或同时进罐直接混对为成品油时,采用流量计计量。
设有组分罐的油品,组分油可在油罐中
计量。
2.7.5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成品油管输、水运及铁路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汽车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或汽车衡计量。
2.7.6
各种计量仪表的精度应符合现行的《炼油厂计量管理和器具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
2.8
储运系统罐区的工艺流程,应根据工艺要求满足进罐、出料、倒罐、调合及抽罐底油等作业的需要。
2.9
出装置油料进储运系统储罐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2.9.1
95℃。
一般油品进罐温度应小于或等于2.9.2
℃。
200120热油进罐,油温控制在℃至2.10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可选DN350的闸阀时,当油品储运系统自动化水平有要求或选用大于、等于用气动阀或电动阀。
2.11
装置自抽进料时,若处理原料为多种组分,储运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调合系统。
2.12
倒罐作业用泵宜与油品输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储罐的系统应考虑倒
罐作业。
送、调合等作业用泵统一考虑,不宜设置大流量的专用倒罐泵。
当原料由装置自抽进料,供装置自抽进料的原料罐区内需设置专
用倒罐泵时,其泵流量不宜大于抽料泵的流量。
2.13
储罐区宜设置移动式的清罐泵2.14
储运系统自动化设计,应能保证油品质量、合理使用调合组分、降低油气损耗、减少能耗、减少岗位定员和事故。
油品系统应按照全厂
总工艺流程的装置组成、加工方案、原油品种和产2.15 品的种类及
规格划分系统、进行工艺计算。
8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2.16
油品储罐的容量设计要求如下:2.16.1
储罐总容量按下式计算:)(2.16.1 式中m3;V------储罐总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储罐总要求每种规格储罐的实际容积与它的个数乘积
的总和,容量。
天;油品计算的日储量,m3/G------ N------储存天数;储罐储存系数;F------2.16.2
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时一天的处原油和原料油每个储罐的储
存容积,理量。
2.16.3
9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原油和其它物料水运进厂或成品油水运出厂时,其储罐的储存总容积,除应还应满足一次卸船量或一次装船量的要求,2.16.1条要求的计算量外,满足本标准二者中取其大者。
注:一次卸船量需考虑最大油
轮载量,延期到达时间、提前到达时间、卸油时间、整理时间、准备
时间和最小储备等所需的储存容量。
一次装船量可参考上述要求确定。
2.16.4
计算日储量时的年操作天数按下列原则确定:a)
原油和原料油应按相应装置的设计年开工天数计算。
b)
天。
分批或分季节生产的产品,宜按该产品装全年连续生产的产品宜取350 置设计的年生产天数计算。
2.17
油品系统所有管道的管径按经济流速计算,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17.1
控制油品流速的规定:
10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可能产生静电起火的烃类液体,设计中应控制其灌装速度;油品在输送过a)30应保证至少有程中需经过精密过滤器时,则过滤器与灌装点之间的管道长度,秒钟的缓和时间或采用其它消除静电的措施。
b)
凡有可能产生水击现象的管道,应按《防止水击的控制流速》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当不可避免时,应设压力缓冲器。
c)
为防止固体颗粒或催化剂粉末沉积于管内(如催化油浆输送管道),管内流秒。
0.9米/速应大于2.17.2
在储罐与泵之间的相对标高、泵吸入距离和输送流量确定后,离心油泵吸入管径的确定,应保证输送系统的有效汽蚀余量大于泵所需要的汽蚀余量。
应对输送管径与油品输送温度二者进行对于输送流量大
且粘度较高的油品,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输送管径及油品输送温度,使油品加热的蒸汽耗量及管径最经济合理。
2.17.3
应按调合量最大时的允许压力降计算调合油品管道调合或泵循环调合系统,总管或循环进罐管道的直径。
1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2.17.4
重力自流输送油品的管道,应按要求流量及允许压力降计算管径。
2.17.5
进出装置的油品管道,应与装置协商统一进行水力计算,力求装置内外管径一致。
原油系统设计规定3.1
本系统包括原油罐区、原油泵房及进入原油罐区和常减压蒸馏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原油管道。
3.2
原油的计算日储量应为装置每操作日的进料量。
3.3
原油的储存天数按下表选用:3.3
表原油储存天数选用表进厂方式说明储存天数(天)
1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5-7 长输管道距油田较近的炼油厂铁路罐车运输15
15 水运不包括远洋海运注:天考虑,远期30炼油厂原油全部远洋运输进厂时,其储存天数,近期宜按60天考虑。
宜按对于外资企业,储存天数可按业主要求确定。
水运进厂尚应满足一次卸船量的
要求。
3.4
原油罐的个数可按下列要求确定:34.1
个;加工多种原油时,每增加一种原~34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油时,宜设个;2油宜再增加~33.4.2
个。
两套装置加工同一种原油,原油罐统一布置时,宜不少于5
1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5
在下列情况下原油罐宜安装搅拌器:3.5.1
为减少清罐作业提高油罐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