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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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
理意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 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吊销许可证)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之 日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结案 及时将各类材料归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 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付当事人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上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报人劳局监察大队审查,提出办 理意见,审批备案
公示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2、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3、 办理时限:2 周 4、 监督电话:xx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企业成立协商小组
召开小组会议,制定集 体协商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提交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
理意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勘查勘验科现场初验→同意举办、申请人准备资料→材料齐全、勘查勘验科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汇总材料报主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制批准文件、签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公布、通知举办人。

二、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当按照1:20的师生比配备教师,所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筹设批准书(初勘后由社会事务科出具);4、筹设情况报告;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6、申请验审表(社会事务科出具);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8办学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明;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9、学校首届决策机构及组织机构名单;10、党组织设置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11、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2、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起30日给予办理答复。

五、注意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服务科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社会事务科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书模板

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书模板

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代表XXX培训机构向您提交开班备案申请。

请您予以审批。

一、机构基本情况1.机构名称:XXX培训机构2.办学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3.办学性质:非学历教育4.办学内容:提供各类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培训、艺术培训、学科辅导等5.办学规模:计划招生XXX人6.师资力量: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其中包括全职教师XXX名,兼职教师XXX名二、教学设施及环境1.教学场地:拥有独立的教室,总面积达到XXX平方米,可满足不同课程的需求2.教学设备:教室配备空调、投影仪、白板等基本教学设备,保证教学效果3.安全保障: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有灭火器、应急灯等安全设施三、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1.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满足不同年龄段和兴趣爱好的学生2.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确保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四、师资队伍1.教师招聘:严格选拔教师,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和教学经验2.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3.教师考核: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五、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1.收费标准:根据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报名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2.退费政策: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按照报名费用的一定比例退还,具体退费政策在报名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XXX日期止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电话报名、网络报名等多种方式3.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邮箱:***********七、安全保障及疫情防控措施1.安全保障: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和教师的安全2.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配备充足的口罩和消毒液,引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我们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办学,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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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收费标准
/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备注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受理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等4个设置审批标准的通知》、《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法定时限
3个月
承诺时限
(1)筹设:25日(2)正式设立:2个月
审批部门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
82905786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学校到经济类窗口办理,非营利性学校到民生类窗口办理)
2.设立论证申请报告:应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举办者、办学条件、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9.党建情况调查表。学校教职员工中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提交申请成立党支部的报告(决策机构成员签名)
10.学校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聘用及管理、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11.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2.设施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值);
6.学校办学章程(内容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需法人、决策机构及监事会成员签名加盖手印。);
7.学校负责人(校长)材料:学校负责人聘用协合同(明确负责人的责权利,法人签名)、身份证、户口,简历、学历证(大专以上)、校长资格证或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证明材料、政审材料等);学校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16.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办学的: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学校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7.承诺书(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确认,并承诺由举办者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举办者签名、加盖手印)。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还需提交自愿出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3.《武汉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表》;
4.举办者的资质材料:团体举办者提供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团体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团体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团体举办者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简历(即个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下同)、政审材料(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下同)、与办学注册资金等额的个人存款证明、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8.教职工花名册(含专兼职教师、财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信息)及按花名册顺序排列的教职工个人资料(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财务人员2名:身份证、会计证;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聘任单位在职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书。(教师配备与办学内容对应,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工作流程
以上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受理→审查(资料审核通过后,审批小组进行实地评审)→批准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五路16号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民生类窗口监督电话:82905879
邮政编码:430010查询网址:http:பைடு நூலகம்/
15.办学经费情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0万元以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手印);联合出资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协调解决方式等,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手印或公章);
13.办学场地材料:办学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学校场地及功能室设置图纸(房屋用途不得为住宅,场地相对集中不少于500平方,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3年以上租期);
14.校园安全材料:教育用房安全鉴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学校决策机构(即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材料:学校决策机构情况一览表;首届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董事长及理/董事;成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由学校教职工担任,理/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通过学校办学章程,任命学校负责人(校长)及法定代表人(需由理/董事长或学校负责人担任));理/董事长个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简历、政审材料);理/董事个人材料(身份证、简历);理/董事会1/3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及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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