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
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从计算公式看,农民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
但是,由于农民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现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好计算,调查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复杂的是实物收入。
由于实物收入没有经过市场,因此,必须采取一个客观、准确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其价值量,才能正确反映农民收入水平。
在确保原始调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如何计算实物收入的价值量成为准确计算农民收入水平的关键。
在现行的农村住户调查中规定,实物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当年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种作价后计算得出。
对各品种农产品的作价执行的是与市场挂钩的原则,即以农民在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粮食、肉类打九折,其他农产品打八五折。
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结余农产品,根据出售价格与上年实物作价的高低,将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下年收入。
一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这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标志。
二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三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四是恩格尔系数低于40%。
五是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六是城镇化率达到50%。
七是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八是大学入学率20%。
九是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十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
中国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中国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国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用于衡量农村居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人均纯收入是指每个农村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直接与这些经济活动有关的费用后所得到的净收入。
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反映了农村居民的经济活动的收入水平和财富积累情况。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通常是将农村居民从各种收入来源(如农业、养殖业、副业和转移收入等)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直接与这些经济活动相关的费用,如种子、化肥、养殖费用和劳动力支出等。
这样计算得到的净收入即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了解中国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变化。
这对于制定合理的农村发展政策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衡量农村居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经历了显著的变化。
本文将描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关键年份的数据在以下列举的几个关键年份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引人注目:年份1]:[对应年份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
这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 [增长/下降] 的趋势。
其原因可能是 [相关原因]。
年份2]:[对应年份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
这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 [增长/下降] 的趋势。
其原因可能是 [相关原因]。
年份3]:[对应年份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
这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 [增长/下降] 的趋势。
其原因可能是 [相关原因]。
变化趋势分析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趋势得到了以下几方面的解释:政策引导: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民技能培训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乡差距缩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
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

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人均纯收入的概念农村居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计算方法:人均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贫困家庭常住人口按收入表现形式分: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按收入性质分:总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贫困家庭常住人口数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在册人口数。
二、人均纯收入的构成(一)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第一产业收入(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第二产业收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计算方法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计算方
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纯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
农民家庭纯收入,既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2)

农民人均纯收入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1. 目标群体的确定:首先确定参与调查的目标群体,即农民人口。
可以根据行政区划、农业户口等相关数据来确定群体范围。
2. 样本大小的确定: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合适的样本大小。
可以参考之前的类似调查结果或者通过专业统计软件计算得出。
3. 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样本大小和目标群体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4. 抽样框的建立:建立一个包括所有目标群体成员的抽样框,以便进行随机抽样。
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户口登记数据等途径来建立抽样框。
5. 样本的抽取:根据选择的抽样方法,从抽样框中抽取足够数量的样本。
在抽取过程中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6. 调查内容和问卷设计:确定调查内容,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指标和相关影响因素等。
设计合适的问卷,包括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以便获取准确的信息。
7. 调查员培训和实施:对调查员进行培训,包括调查目的、方法和问卷内容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调查员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调查。
8. 数据收集和整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数据收集方式,如面对面调查、电话调查等。
收集完成后,对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数据分析和结果汇报: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中位数等统计指标,同时分析收入的分布情况和相关影响因素。
最后将结果进行汇报和解读。
10. 质量控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质量控制,包括抽样的随机性、调查员的准确性、数据的准确性等。
同时,对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和验证。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抽样调查,并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为政府决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统计居民人均收入的详细解释

你的收入被平均了吗?每当统计局公布平均工资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后,总有些人说:“又被平均了”,或“拉了全国人民的后腿”。
统计局的数据准吗,是怎么调查统计的?统计局将有收入的人划分为几类,即单位职工、个体(户、被雇佣)、农民工、农民(农林牧渔)、自由职业者(职业作家、职业投资、灵活就业等)等,领取社保和福利人员,如养老金(离退)领取者、退职费领取者、失业金领取者、下岗生活补贴领取者、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补贴领取者、退役福利者等。
统计局现公布几个收入数据,即城镇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职工平均工资、农民工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统计局有《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我们详细介绍。
统计局解释说,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四个收入,即工资性收入(占56%)、经营净收入(17%)、财产净收入(8%)和转移净收入(18%),不包括出售财物收入和借入收入。
公式: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收入-个税-社保支出-调查记账补贴。
注居民之间的实物馈赠不需要记录表1-2其他非消费性支出=法定义务支出+非义务支出单位元注居民之间的实物馈赠不需要记录注居民之间的实物馈赠不需要记录分析表1-3,可以看出,收入包括以下:一、现金收入1.学生得到的奖学金、助学金2.政府给予的生活用品(家电、汽车等)补贴3.农民自产自用的产品折价4.报销医疗费二.实物补贴折价(免费或低价)1.减免学生住宿费2.减免学生餐3.单位发的生活用品4.单位为个人缴纳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停车费、手机费、教育入学赞助费等5.单位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工作餐、住宿、旅游、健身娱乐、体检等6.救灾得到的实物看到统计局的规定,相信很多人有疑惑,工薪阶层多认为可支配收入就是到手的钱(扣除个税和五险一金),怎么还有这么多课目也算收入呢?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包括实物的,占7%左右(同时公布人均现金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农民人均纯收入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当前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状况,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扶
贫政策提供依据,本次调查旨在获取详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中国农村居民,采用自愿调查原则。
三、调查方法
1. 抽样调查
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
首先,根据各个省份的区划细则和各省农村人口规模,将全国分为
不同的地区,重点关注的指标为每个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其次,确定每个地区的样本量,样本量的大小与该地区农村人口数量约成
正比例;最后,在每个地区居住的农民中随机抽样代表性样本。
2. 问卷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面对面的访谈方式,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来
了解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工作种类、用途以及收入额等情况,并
且在需要的情况下先对问题进行理智分析,明确每个问题的含义,
这样能有效地防止信息误区。
另外,调查过程中需要做好调查记录
和信息整理。
四、调查流程
1. 计划制定。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一、计算方法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椽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 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 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
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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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
目前,部分群众对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提出质疑,特别是不少农民认为自己的收入没有那么多,统计数字高于实际。
这是由于部分群众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的定义不够熟悉,他们的直观感觉不等同于统计数据。
为正确理解这一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其专业定义、构成、数据来源、计算方法等作一解释和说明。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构成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获得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统一要求,目前,我市采用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法是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人均纯收入近三年平均值为标识,从低到高排队,建立抽样框,以村人口为辅助指标,采取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调查村,每村抽取10户居民作为调查点。
接受调查的农户按照制度要求,在国家统一格式的现金收支帐和实物收支帐上,逐笔记录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统计部门通过录入汇总这些原始数据,来获得一定时期内农民生产、生活、收入、消费等方面的详细数据。
农民收入资料来源: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全市抽选确定了56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户(18个乡镇街道各30户,凤城街道20户,鹏泉街道暂时没有),调查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各乡镇(街道)对记账本逐笔编码后,按月录入计算机处理汇总计算而得。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三个部分。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
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费用等。
(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形成的资金。
主要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救灾款、保险年金、退休金、抚恤金等。
二、为什么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存在差异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家庭,通过详细记录这些家庭所发生的各类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各项经济明细收支情况汇总产生的。
之所以部分农民家庭感觉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他们的实际感受有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整体的、平均的收入水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个别高收入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抬升了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农民收入的差距有所扩大,一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也有为数不少的家庭的实际收入达不到平均线。
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所反映的只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总体状况和平均水平,涉及到每个家庭,可能有小部分家庭的收入高于我们公布的数据,而大部分家庭的收入低于我们的数据,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市是这样,在其它地区也是这样。
以2008年数据为例,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646.12元,但是有61%的家庭收入水平低于我们公布的数据,其余39%的家庭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调查还显示,我市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2008年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4倍,而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市平均水平的60%。
二是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性收入。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农民自产自用和结存的粮食、食油、蔬菜(如我市西部姜蒜主产区生姜库存等)、肉禽类产品等,都要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折算,计入家庭收入,这也使得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人们感觉当中的年终现金分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是统计范围的界定为在农村居住的常住人口。
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农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非农业的常住人口,只要经济生活与农村家庭连在一起的人口都统计在内,如国家干部、企业职工等等,但在多数人印象中,这部分人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此外,从邻近市看,2008年济南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180元,淄博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64元,均高于我市农民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