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

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

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

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设计车速。

“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

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

”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中府通〔2019〕1号中府规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中府通〔2019〕1号中府规字〔2019〕8号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6月21日起,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

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查询)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为了规范电动车行业,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电动车和车主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下面是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电动车超标排放:1. 超标排放限值: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超过标准排放的电动车将被视为超标电动车。

2. 环保检测: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电动车的环保检测,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抽查。

二、处罚标准:1. 超标电动车登记册注销:对于发现的超标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对其登记册进行注销,使其无法上牌、注册或继续使用。

2. 罚款: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根据超标程度和违规次数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警示其尊重环境保护要求。

3. 停用行驶证: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暂时收缴其行驶证,停止其行驶行为一段时间,直至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重新进行环保检测并合格后才能返还行驶证。

4. 拖车罚款: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拖车罚款,需要车主自行承担拖车费用,并按照规定将电动车拖离现场。

5. 抽查封存: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抽查封存,将其电动车暂时扣留,并对其进行环保整改,直至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方可解封。

三、其他惩罚措施:1. 取消补贴: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的电动车购买补贴政策,并要求其返还已经享受的补贴金额。

2. 行政处罚:对于故意超标排放的电动车产商和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停产整改等。

3.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制造、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者将面临刑罚的处置。

总结起来,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主要包括注销登记册、罚款、停用行驶证、拖车罚款、抽查封存等措施;同时,还存在取消补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其他惩罚措施。

这些处罚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超标电动车的存在,从而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4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4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日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三轮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三轮车”包括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

采用动力装置驱动且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源头、限制行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轮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三轮非机动车非法拼装,不得擅自在三轮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未经许可生产三轮机动车行为。

第七条严禁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三轮机动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条质监部门将三轮车列为重点监管产品。

生产、销售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三轮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该条例处罚。

第九条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三轮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三轮机动车,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销售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中府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6〕9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同标准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分别由市交通、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GB5768)。

建设单位在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广告牌前,应征求市公安机关意见,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报建手续。

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应征求相关镇区意见。

三、市公安机关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或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通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或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或限期纠正。

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方案

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2. 严格规范超标电动车管理,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3. 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整治范围1. 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2. 超标电动车驾驶人;3.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源头治理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2. 对超标电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不得为超标电动车提供维修服务;3. 加强对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点的监管,禁止超标电动车在其平台销售。

(二)严格路面管控1. 加强路面巡逻,提高见警率,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1.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车危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2. 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素养;3.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扩大整治效果。

(四)完善长效机制1. 建立超标电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动态监管;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合力;3.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

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第1周)1.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2.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二)整治实施阶段(第2-8周)1. 加强路面巡逻,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12]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一、《意见》是下一阶段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纲领和指引,各地要结合公安部、工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见附件)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

省公安厅、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和环保厅等部门将组成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正在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检验和登记相关细则,并将公布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各地要抓紧对本地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用和在售符合或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数量、道路交通设施和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科学测算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相关产品目录或者开展登记。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拿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联调办备案。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第四条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国外标准生产,销往国外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八条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
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
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过渡期限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过渡期限后,临时通行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12月1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严格把关,严格检验,发现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驾乘人员应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险种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机构推出)。

第十二条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通过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或臵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臵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臵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