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卫生部人事司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完整word版)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卫人秘〔2014〕3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生职称晋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生职称晋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一)主治医师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三)主任医师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1、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三年;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及办法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及办法一、聘任条件1.学历要求: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2.工作年限要求: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岗位上至少工作5年以上。
3.专业技术能力: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在岗位上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医疗技术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4.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
二、聘任办法1.资格审查: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需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专业技术证书等。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程序。
2.评审考核:评审考核是申报中高级职称的重要要求,一般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等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基本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论文要求申请人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3.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将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根据评分排名确定最终的聘任名单。
评定过程需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聘任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聘任授证:经过评审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中高级职称的聘任授权和证书,具备相关职称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聘任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聘任结果的档案。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的聘任条件和办法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具备较高职业素质和优秀专业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激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高级职称评审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0]4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e6c171a417866fb84a8ed5.png)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例(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作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油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医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医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在医学领域,高级职称的评审是对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认可,也是其职业生涯中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要成功通过医学高级职称的评审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并准备详尽的材料。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医学高级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评审条件1、学历和工作年限通常,申请医学高级职称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在相关医疗岗位上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例如,本科毕业可能需要从事医疗工作满 10 年,硕士毕业可能需要满 7 年,博士毕业可能需要满 5 年。
当然,具体的年限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专业技术能力这是评审的核心条件之一。
申请人应在医学专业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先进的医疗技术,独立解决复杂的临床问题,并取得显著的工作成绩。
例如,在疑难病症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成功的案例,或者在医学科研项目中取得重要的成果。
3、科研成果医学高级职称的评审往往要求申请人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这包括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参与科研项目并担任重要角色,获得相关的科研奖项等。
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在评审中具有重要的权重。
4、教学和带教能力对于在教学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能够承担医学教学任务,培养和指导下级医务人员,为医学事业的传承和发展做出贡献。
5、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医疗行业的规范和准则,无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评审材料1、个人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证明个人的身份和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
2、工作经历和业绩材料需要提供详细的工作履历,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成绩等。
可以通过工作证明、工作总结、荣誉证书等方式来体现。
例如,参与重大医疗救援任务、获得患者的表扬信等都可以作为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573e7697e21af45b307a833.png)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卫人发[2000]462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9d39707a5e9856a57126008.png)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 1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完整word版)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卫人秘〔2014〕3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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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疹、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于六年;
3.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
1.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4.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
5. 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1.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三年;
2.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 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二)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外语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附则
第一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的医学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学历、工作经历与能力为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中的基础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应通过考试或答辩进行考查。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的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及适当形式的答辩进行考查。
第五条本条件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