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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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不仅违反了城市规划,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违法建筑,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预防违法建筑的发生:
1. 加强宣传。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违法建筑的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不擅自搭建建筑物。

2. 强化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对城市规划的执行力度,对违法建筑进行及时发现和制止。

同时,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拆除。

3. 合理规划。

政府应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用途和限制条件,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擅自搭建建筑物。

4. 互相监督。

市民应该互相监督,发现有人擅自搭建建筑物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利益。

总之,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利益,坚决反对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

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

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地方两违治理工作方案

地方两违治理工作方案

地方两违治理工作方案地方两违指的是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是农村地区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环境的整体美观度。

为了加强地方两违治理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整治违法行为,以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一、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对地方两违危害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广大农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2.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宣传资料,重点解读相关政策和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地方两违治理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地方两违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不能有任何姑息迁就。

2.设置奖惩机制,对于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配合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形成对地方两违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全面清理摸底1.组织人员开展大规模的摸底清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地区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情况。

形成详细准确的数据,为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2.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坚决整治,不论大小,不论影响,坚决清理到位,杜绝“拖延症”。

四、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有组织地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形成震慑效果。

2.严密监测违法行为,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全天候监视,保障执法的全程监督和公正性。

五、加强土地资源管理1.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制度,合理规划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

减少违法占地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农民的合理权益。

2.加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管控,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占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调整和追责。

六、加大治理力度1.制定整治规划,明确治理目标和时间表,建立监测机制,定期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加强与地方镇村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氛围。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违章建筑问题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违章建筑不仅给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还会给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界定和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成为了保障城市良好发展和居民权益的必要措施。

2.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活动,违反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行为。

违章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占用绿地、公共空间建设房屋;违反规划限高、限面积建设;未经审批改建、扩建建筑等。

3. 违章建筑的危害违章建筑给城市和社会带来了许多危害。

首先,违章建筑破坏了城市规划和规划用地的原则,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其次,违章建筑通常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违章建筑的存在还会带来社会治安问题,给城市的管理和维护增添了难度。

4. 违章建筑的治理对于违章建筑问题,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首先,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厉打击违章建筑行为,加大违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的风险。

其次,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咨询和公众参与。

此外,也要鼓励公众对违章建筑问题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 违章建筑的处置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章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违反规划限高、限面积等建筑,可以进行改建或拆除。

其次,对于未经审批或改建情况较轻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补办手续进行合法化。

但对于严重违法的违章建筑,应严格依法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监督与评估在违章建筑治理过程中,监督与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还应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7. 结论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一环。

违法建设处置拆除课件

违法建设处置拆除课件

违法建设处置拆除课件
违法建设处置拆除是指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和处置的行为。


城乡建设管理中,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违反
规划、未取得相应手续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针对这些违法
建设,相关部门会依法采取拆除和处置的措施。

首先,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
发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城乡面貌和公共利益。

因此,拆
除违法建设是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其次,拆除违法建设也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举措。

违法
建设往往侵占土地资源,影响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拆除处置可以
恢复受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处置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依法程序,确保拆除决定合法合理,
并且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相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避免次
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的土地、房屋、
资产等财产关系,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对于拆除后的土地和房屋,还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避免资源浪费,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将拆除后的土地和房屋重新规划利用,增加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违法建设处置拆除是依法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在依法程序和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

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反三违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反三违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反三违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三违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违反规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开工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针对反三违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旨在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宣传教育和激励机制等手段提高全社会对三违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本文将从反三违问题的背景、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阐述。

反三违问题背景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涌现,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合规范、不合法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开工等,被称为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质量,破坏了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同时,三违行为也给政府和相关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和社会治理难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1. 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设计和施工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物通常没有经过必要的结构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违章建筑还会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整洁度。

2. 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指将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建设活动。

这种行为导致土地资源无序消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恶化。

3. 违法开工违法开工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或在规定时间之前开始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增加工程风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三违问题,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宣传教育和激励机制等手段提高全社会对三违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1.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物业禁止违建的温馨提示

物业禁止违建的温馨提示

物业禁止违建的温馨提示亲爱的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在此提醒您,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和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严禁违建行为。

违建不仅会造成小区整体环境的混乱和影响,还会给业主带来未来的安全隐患和不便。

因此,我们诚恳地提醒您,请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擅自违建,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建。

违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区内兴建建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已建建筑物的结构、用途、高度、面积等,违反国家、地方和城市规划、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小区中,违建包括但不限于在自家房屋上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等。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给整个小区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违建会给小区带来哪些影响?首先,违建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设,给小区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违建可能会导致房屋结构不稳定,给居住在附近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另外,违建也会影响小区的美观和卫生环境,从而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业主共同遵守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任何房屋改建或者新建时,务必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面积以及增加楼层。

2. 支持小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小区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违建现象,积极报告,不袒护违法行为。

3. 积极参与小区建设和管理。

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等形式,对小区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丽的小区。

4. 加强对违建行为的警示和宣传。

小区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违建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小区广播、公告栏等宣传媒介,向广大业主宣传违建的危害性和后果,增强业主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违建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们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好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和谐氛围。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物业管理部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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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幸福指数,深入推进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岳西县城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改造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摘要如下:
一、不动产物权没有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财产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能否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不同意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如何处理?
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改建、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法律上称为违法建筑。

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征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十、对违章建筑如何进行强制拆除?
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了遵从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
四条还有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时法律禁止哪些执行措施?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二、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法律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对指使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过程中能否对群众房屋进行征收?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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