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doc
公共政策——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1、强制绝育手术行为(附加型政策执行 ) 部分地方政府为控制新增人口,在年轻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 后,以为初生儿开具出生证明为要挟,强制要求双方中的一 方接受绝育手术。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在实 施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难以与政府对抗,被迫接受手术。这 种附加性的执行做法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5、强制引产堕胎现象(照搬式政策执行 )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让人类和谐的生活,但在实施中却 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有些政府为了完全达到上级政府的 要求,控制人口数量,做好计生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能力承担 计划生育罚款的情况下,强行对孕妇进行引产或堕胎手术,对 孕妇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这种只知照搬政策的执行 方式,让遭遇此不幸的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仇恨,遭受极大的痛 苦。
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问题
2、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由于受中国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的 影响和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我国 在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男婴比例 迅速增加。2005年出生的人口男女 性别比已经达到118.9:100,男性 比女性多20%。这种性别的严重不 均衡可能会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之内 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现代化社 会让女性有能力拒绝婚姻,会让问 题更雪上加霜。 “90后”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 10%的男性不能成婚,2020年中国 娶不上媳妇的光棍将达3000万至 3500万。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开放 二胎。
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解决措施
2、提高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公共政策执行其最终效果与执行者的素质密切相关,防止政 策执行偏差,更需着力提高执行者的素质和能力。首先要提 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强化其整体观念、法治观 念,增强其道德意识和自律精神,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 才能纠正政策失灵的现象。二是提高执行主体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水平,通过不断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建立一支德才兼 备的人才队伍,并将这种培训制度与其奖惩、提拔等相挂钩, 确保考评起到应有的效果。
实施全面二孩的公共政策理论分析

一、公共政策全过程分析(一)公共政策主客体分析1.主体分析在拥有政治权威和权力的政策制定者中,女性从人数到决策影响力都明显低于男性,容易忽视男女差异、保护女性权益的声音不易受到重视;即便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多数仅是倡导性、宣言式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关注点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对国家整体的影响,女性政策制定权力的缺失导致女性要求很难成为现实政策。
2.客体分析作为生育主体,女性权益保障存在许多政策未能触及的现实问题,包括女性就业、教育、家庭权益等问题。
具体来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加剧了女性就业的严峻形势,可能会直接导致一些女性几乎不可能在生育后回归职场,这无疑成为女性就业另外一道“隐形门槛;此外,随着全面放开二孩,许多女性为了生育二孩自愿或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放弃再受教育机会并选择稳定、缺乏竞争力的岗位,这在无形中使女性受教育权益受到侵犯;生育二孩后女性原来的经济收入及职业发展机会遭受损失,一旦婚姻发生危机,女性必然处于劣势地位。
3.环境分析在社会背景中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女性因自身特殊的生理条件以及其肩负的哺育下一代的家庭责任,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经济背景出发企业因经济利益偏好男性员工,女性就业环境更加严峻;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问题脱节,缺少相适应能够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可能存在的就业问题的规定,难以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新挑战。
(二)公共政策价值分析1.公共政策价值的地位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由政策制定主体的价值选择决定的,生育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充分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体现了生育政策从“效率”向“公平”的价值回归。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了数十年,人口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改善,出生比例逐年下降,这意味着人口问题不仅不再是负担,人口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功能已逐渐凸显,因此政策价值评估方向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渐进型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更替逻辑: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例

连 环 式权 变模 型
导性 的政策 ,其政策 目标是整个政策体 系的灵
魂 。具 体 政 策 是 为 执 行 基 本 政 策 而 制 定 的局 部
政策或阶段性政策 ,是基本政策在 时间和空 间
两个 维 度 上 的具 体 化 , 也 称 为 子政 策 。 元 政 策 是
大决策 ,这意味着施行了3 5 年的独生子女 政策 的正式终结 。 这 次政 策变迁 的具体表达为 : 促进 人 口均衡发展 , 坚持 计划生育 的基本 国策 , 完善
人 口发 展 战 略 ,全 面 实 施 一 对 夫 妇 可 生 育 两 个 孩 子 的政 策 , 积 极 应 对 人 口老 龄 化 。 最 值 得 关 注
导作用将 其划分为基本政策 、具体政 策和 元政 策三种类型 。基本政策是具有全局性和全面指
提 出 :政策是 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 者制 定的
而 由行政人 员执 行 的法律和 法规 。 [ ] 这说明, “ 制定和执行 ” 是对公共政策活动过程 的高度概 括。 本文借 用威 尔逊 的观 点 . 从制定和执行两个 角度探究渐进型公共政策 的生存逻 辑。
关于政策 的政策 ,它只对如何制定政策起指导 作用 , 不涉及社会公 共事务管理 的具体 内容 。 … 在对渐进型公共政策进行定义时 。可 以忽略元 政策 的相关 内容 , 但同时必须清楚地 认识到 , 渐 进型公共政策不是某一项政策 .而是 由多项单
一
美国学 者戴维 ・ 伊斯 顿将公共 政策 的制定 过程看作是 由政策输入 、政策转换 及政策输 出 等三个环 节构成的闭环系统 。 E 4 ] 其中, 政策输入 是确 定政策 问题 并使之进 入政策 议程的过程 。
公共政策之计划生育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之计划生育政策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实现计划生育的政策。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背景、政策目标与关键措施、政策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最早起源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但在当时并没有形成全面的计划生育政策。
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严重,中国政府开始倡导节育,提出了“晚婚晚育、少生多育”的方针。
随后,在198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总体规划。
此后,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直到2024年全面推行“全面二孩”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中,计划生育政策主要依靠计划生育数量目标来实现,包括一胎化、二孩政策等。
政府通过采取政策措施,如晚婚晚育政策、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
政府还成立了计划生育机构,负责推行政策、提供服务和管理人口数据。
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数量上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人口数量相对控制,避免了人口大爆发对资源环境的冲击。
根据中国人口规划协会数据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中大大减少了我国出生人口数量。
从结构上看,政策使得人口年龄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导致了部分地区人口男女比例失衡,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
首先,一胎化政策导致了部分人口的流动和转移,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集中,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强制和过度干预的现象,引起了伦理和人权争议。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还给一些特定的权益群体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如单独子女家庭的独生子女。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也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就业结构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一项重要的国策,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超生罚款的案例分析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200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
浅析公共政策问题的特征——以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为例

一
( 五 )计 划生育政 策 问题 的层 次性 政策 的制定 与实施是 为 了解 决客观存 在 的政策 问题 ,而具体 的 ( 二 )计划 生育政 策 问题 的主观 性 政策问题只存在于社会的 一 定层面 ,它 只对这一层面 上的公 众的利益 政策 问题 往往是 被有选 择的加 以解释 、确认 和评估 的问题 ,它 与客观的现象有关 。也与政策决策者的个人选择有关 。而作为公共政 进行调控 。为解决不 同层 面的政策 问题 就会有不 同层 次的公共政策 。 计划 生育政 策问题 的层 次性 主要体 现在 两个方 面 : 策问题 的一 种计划生育政 策也具有主观人 为性 。 1 、政策 问题决 策主体 的层次 性。一是按政策制定 和实施主体 的 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产 生是人 们对人 口 数量 和质量 变化趋 势的主 观判断 ,其产生、存 在、改变具有强烈 的主观人 为性。政策 问题是人 隶属关系来 划分 ,可以分为中央政策 、地方政策和基层政策 。一是按
二 、计 划生 育政策 问题 的特征 ( 一 )计 划生育政策 问题 的 系统关联性
新 中国成立 以来 ,计 划生育 政策 问题 的界 定和认识 主要经 历 了 三个 阶段 。建 国之初 ,百 废待 兴 ,毛泽 东主 席从 当时 的情况 出发 ,
按照系统论 的观点 ,任何事物 的发 生和发展都不 是孤立进行 的。 认 为人多 力量 大 ,人 不但 有一 张嘴 ,还有 一双 手 ,可 以创造 世界 , 社会 是 个 大 系统 ,由各 个子 系统 组 成 ,这些 子 系统 相互 影 响 、相 鼓励 中国女性生得越多越 光荣 。上个世 纪七八 十年代 ,这一政策却导 形成 了一系列的社会 问题 ,经济问题 , 互作用 ,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 口数量 和质量 致了中国人 口数量 的过度膨胀 , 对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 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 , 中 的公共政策 ,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之一 ,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整人类 生态问题 , 社会的 内部关系和人类社会与政治 、经济 、自然之间的关系 。计划生 国开始实行 了严格 的计划生育政 策 ,这一政 策的实施遏制了中 国人 口 的迅速增长 ,取得 了巨大 的成绩 ,中 国人 口进入 了低增长 阶段 。但是 育政策问题是一个问题系统 ,因而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具族 已婚夫 妻只 能生 育一胎 ,对 农 村夫妻 、
案例分析:新中国的生育政策

案例分析:新中国的生育政策新中国的生育政策问题1答:(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相互作用构成矛盾运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
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时,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起阻碍作用。
彻底否定了以“道德说教”作为评判历史功过是非的思想体系,第一次科学地确立了生产力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几经反复,从“光荣妈妈”到“只生一个好”,再从“双独政策”到“全面二孩”,都是在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
(2)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矛盾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事物的发展都是通过事物内部肯定与否定矛盾双方对立统一而引起的辩证否定而实现的。
但是,曲折前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因而事物的辩证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要经历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的过程。
首先要经历第一次否定,使矛盾得到初步解决。
第一次否定只否定了原来肯定阶段的消极因素,只肯定了现在否定阶段的积极因素,处于否定阶段的事物仍具有片面性。
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才能既保留各自的积极因素,又克服各自的片面性,达到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
该过程会重复肯定阶段的某些特点、特性,因此看上去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的改变正是这样一个过程。
一开始的“光荣妈妈”导致人口盲目增长,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经历第一次否定,转变为“只生一个好”;又导致人口结构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长期负面影响;然后经历否定之否定,演变为“双独政策”再发展到“全面二孩”,以期解决当前面临的人口问题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3)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
反复性指人们对于一个复杂问题的认识,往往不是经过从感性到理性、再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两次飞跃就能完成的,而是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等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公共政策学计划生育政策

年份 195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3 中国 0.159 0.525 0.558 0.594 0.627 0.683 0.728 0.755 印度 0.160 0.412 0.438 0.476 0.513 0.546 0.577 0.602
中印生育率比较
中国、印度生育率的比较(1950~2000)
年份 1950 1965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中国 5.81 6.08 5.81 3.57 2.24 2.2 2.37 1.48 1.22 印度 5.97 6.23 5.77 5.35 4.95 4.44 3.8 3.4 3.06
❖ 我国传统的儿孙满堂式的家庭结构,正在被“421”的 “倒金字塔”式的家庭结构所替代。在这种家庭结构之下, 一些新的问题和困惑随之而来。
小组观点:
任何一个政策的都是适应当时时势而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策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 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增长,发展经济, 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时代在发展,开放二胎不失为一个明智、 科学之举措。另外,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 盛,需要的是充足的人力资源,人多不是问 题,问题是合理利用好人力资源。
中国:采纳宋健的人口控制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减少后代数量以提高 人均资源、提高人均GDP;并降低科教投入,以及科技政策失误(宋健是 科委主任,长期负责中国科技),使得人口资源不能转变为人力资源。
美国人口优势
Babies
211111111099999999098765432000000000
TFR
450
Text i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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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的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200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
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
办二胎准生证的理由之一是,符合“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条款。
上级的人口生育计划中有这方面的指标,各地都有。
于是,村民可以此作为来寻求生第二胎;而乡村等有关干部也可利用这一点从中牟利。
例如某村民,花了3000元办个
二胎准生证。
在这种合作中村民获得了生育第二胎的权利,干部们获得了被请客和得到现金等礼物的好处。
二、政策执行主体方面: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驶执法主体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
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其中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
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
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制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
三、政策对象方面:生育观是人们对生男育女的基本看法和观点。
长期受同一文化传统影响,当地群众有着大体一致的生育观,诸如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指男孩)为大”习俗所安排的是男系继承制,儿子天生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生理因素和社会文化造成了男女有别,从而重男轻女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的生活策略,
比如养儿防老和人多不受气等都很现实。
因此,政策对象宁愿交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惜。
四、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关系,关系可以概括为看似合法实际上又非法,或看似非法实际上又合情合理的交往,是特殊主义的交往。
干部和村民都在利用关系来参与这场博弈。
“离开关系办事难!”这是人们常发的感慨。
这里的“办事”包括上级要求下级(也可以指村民)的、下级请求上级的以及同级人之间互动的事情。
上级对下级的要求如果只以正式渠道下文件讲精神,一般效果不好。
他们需要以“哥俩好”的交情让主要依靠的下属卖力工作,利用关系在村民的计划生育博弈策略中同样占据要津。
关系是保护伞,能遮风挡雨。
送礼请客等行为是非法的,但从村民自身利益和时下社会环境来看,几乎成了被锁定的事实。
在日常生活中,村民需要请求上级时大多尽量动用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解决
问题,不会轻易动用法律。
更何况村民本身也多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此更不愿去触动法律。
“民告官”的上访是需要勇气的,上访成功与否都要付出很大代价。
总之,动用社会关系网络资本往往是最有效和经济的。
用村民的话说“当官的得有老百姓撑腰,老百姓也要有当官的保护”,“撑腰”和“保护”的对象是同一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
这是一种社会资源交换。
二是金钱,经济因素在计划生育中非常重要。
超生罚
款就是用经济手段对村民加以制约。
近乎残酷的罚款对村民形成巨大的压力,但村民们都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多生孩子,以钱铺路仍然是村民们常用的策略。
三是互利的合作,先说村民的合作,村民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世世代代一起生活的熟人,他们是一个群体。
在计划生育中村民之间自然达成联盟,可以让别人的东西暂时放在自己家里,打一下掩护,当外人打探某某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时,不向外人提供信息等。
相互提供方便,至少不坏别人事。
村民们明白,合作比背叛好。
再看基层干部一方,他们之间的差别也造成内部的不同博弈方。
我们可以把他们粗略地分成乡级在编干部、乡级不在编干部和村干部三个博弈方。
在编干部要对上级负责,所以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结果,比如,低超生,但又要保持工作尽量不太出格,出了问题就是麻烦,影响可获得提拔资格的政绩。
而具体工作通常是由那些村干部做的。
所以在编干部必须保持与不在编干部的合作,以求他们工作细致谨慎,干出成绩又少惹是非。
现在来看干部和村民的合作,生二胎就是干部和村民默契的互利合作的一个很好例子。
此外,基层干部不完成一定的任务就要受罚,又要照顾到村民实际,所以集执行小鬼和庇护神于一身,平时是以村民为对手打游击,上级来检查时又与村民结成同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村民面对上级调查者,衡量利弊的结果,就是对他们说假话。
这样相互隐瞒对双方都有利。
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力缺乏监督。
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政策。
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
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缺乏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也是计生政策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
综上分析,该案例中的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