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1.目的为了加强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日益俱增的要求和减少工作中出现问题后无制度可依的执行局面,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整个流程和控制。

3. 实施细则3.1 公共条款:本条适用于各部门或各工序对细则以外的处罚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下表原则进行处罚。

3.2 造成客户投诉的,质量检查小组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存在过失的(技术、生产、采购、质量、仓库)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按比例7:3实行分配,负主要责任的占70%比例,给予责任人每次事件损失金额30%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3.3 对开具的处罚通报有疑问或歧义者可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找部门主管/经理到质量部门澄清。

如有情况属实还是要进行申诉、澄清或是辩解的,按无理取闹处理,在原开具的通报上加倍处罚。

4. 技术设计细则4.1图纸设计错误(不含新产品开发设计),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2确认图制作错误,每次对制作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3ERP录入错误、BOM遗漏、差缺的每次对ERP输入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4出现问题需要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分析处理,但技术部不派人员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

4.5造成较大损失的,从4.1~4.4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责任7:3分配,负主要责任占70%比例。

5. 采购细则5.1 合同订单手续齐全,而采购部门无故推迟采购时间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2 采购订单发放不及时,造成对交期有影响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3 采购下单错误或是传递的图纸、技术要求、条款等有错误,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4 采购下单后模具调用错误,每次对调度员罚款20元。

5.5 已通知模具组修正不合格模具,不及时修正的,对模具管理员每次罚款20元。

5.6 采购物品相对应的质量文件须随货到,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超期的对采购员按每张质量文件罚款5元。

质量责任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责任处罚实施细则
首检不合格或不经首检确认进行批量加工的每次予以不低于100元罚款,责任人班长予以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3倍赔偿。
擅自变更工艺或不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操作的,责任者罚款200元,班组长罚款100元,造成的损失按损失金额的3倍赔偿。
后工序操作者或检验员(或其他人员)发现上游工序存在质量问题主动上报并经质检部确认的,对加工质量责任者和责任检验员各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2倍赔偿,由加工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发现问题并及时反映者视情况奖励50-200元,经质检部主管审查报主管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1、工程及售后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质量责任。
处罚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不低于100元罚款。
12、部门主管及副总级管理人员由于本职工作失职、失误;或管理不善、指挥不力;或对所属人员造成的质量责任不按章及时处理,放任自流或拖延甚至隐瞒不报等管理或领导责任造成的质量责任。
检验员在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当批次应当全检。
对新出厂产品的质量问题在客户处暴露出来,经确认为公司内部环节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所致的,对责任人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2、虽属上道工序问题,但本工序明知不合格;或者工艺人员、检验人员已告知不合格,依然继续加工使用的质量责任。
处罚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不低于100元罚款,责任班长予以50元罚款。
8、在工艺纪律检查是发现的问题按本制度执行。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质量技术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原《质量责任处罚实施细则》作废,与本细则有关的原其他文件内容,以本细则为准。
**公司
20--
数控设备加工产品时,加工数量在20件以上的废品率在5%以内且操作者自检发现并且主动上报部门经理和质量技术部的,可免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废品率超过5%的赔偿损失的50%。非自检或非班组长把关主动上报的问题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3篇)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3篇)

不合格品控制细则范文一、目的为使不合格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被识别和控制,避免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特订此程序。

二、范围从进货、生产加工、交付后所产生的不合格均适用。

三、术语与定义不合格。

末满足要求。

四、职责4.1质量部:负责对生产所需原料不合格品处理进行检查和确认;4.2负责对不合格品(项)的识别与标识,并通知和跟踪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项)进行处理;负责对经处理过的不合格品(项)进行再检验。

4.3负责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品,在库不合格品及顾客退货验证为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和处理;五、作业内容5.1来料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5.1.1检验人员依据产品检验指导书对来料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时,立即进行标识和隔离;并通知采购部和质量部人员;必要时,由本公司质量部派人进行确认,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如拍照片,传真测试记录等;经确认为不合格品时,原则上由采购部安排退货处理;5.1.2为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或因其他需要,若需特采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不合格原料进行处理时,则由采购部申请,由质量部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单》,交相关部门评审,由质量部经理判定;如评审决议方案为特采时,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采使用;5.1.3质量部人员应复印和保留外包方质量部门的不合格检验记录,并填写《进料检验月报表》,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5.2生产过程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5.2.1质检人员在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对产品进行标识和隔离,并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____公司质量部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时,由质量部开立《纠正及预防措施处理单》,要求生产外包方进行整改;本公司质量部应每月对发出和收回的《纠正及预防措施处理单》进行汇总和确认。

5.3成品在交付或使用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理5.3.1产品在交付后,发现不合格时,由公司质量部调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司和生产部,若确属生产原因,应满足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或其它处理;若不属于生产生产责任,应合理给顾客一个圆满的答复或采取其它的协商办法;5.3.2由本公司质量部对不合格品处理形成的记录进行保留。

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3.采购物资验收人员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和实施质量检验工作,以保证采购物资能够及时使用并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也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有关纠纷。
第2章采购物资验收准备
第4条收集和了解采购基本资料
采购部应收集整理采购业务资料,并组织质检员熟悉和了解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到货时间、采购方式、运输方式以及不合格品处理办法等事项。
第5条供需双方确定物资品质、规格和图样
采购部应协同生产部、技术部以及质量部等部门制定物资的产品规格、技术和质量标准等各项验收标准,并与供应商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设备类采购物资,需要求供应商随设备提供相关技术图样。
第6条制定验收标准
采购部应根据公司相关验收规定制定采购物资验收标准,一般采用当批物资合格率或抽检合格率为验收标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第5章质量检验结果处理
第20条检验合格处理办法
1.合格物料处理。质检员将审批通过的“采购物料检验报告单”作为物料放行证明,交由仓储人员办理入库。
2.合格设备处理。设备验收小组应根据发票注明的设备信息,如产品名、型号、规格、单价、数量以及金额等,针对验收无误且通过验收期考核的设备,填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财务部、仓储部以及采购部保管和使用。
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制度名称
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水平,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防止不合格物资及不合格供应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购物资的验收及供应商质量管理工作。

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

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
拒收
对严重不合格品或无法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不合格品,应予 以拒收。需要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并进行相应的 索赔和追偿。
03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纠正措施
识别问题
明确不合格品的问题所在,收集相关信 息,如不合格品的数量、批次、产生原
因等。
评审
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不合格品进行 评审,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
案例三:某医疗器械公司的持续改进措施
总结词
某医疗器械公司对于不合格品,采取了持续改进的措施。
详细描述
该公司对不合格品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了针对性的持续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优化 生产流程、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提高员工技能和意识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该公司有效地减少了不合格品 的产生,提高了产品质量。
不合格品的处理 程序和处理措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不合格品概述 • 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 •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 不合格品处理案例分析
01
不合格品概述
不合格品的定义
不合格品定义
未满足规定要求或规范的产品或部件,包括性能 、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范围
涵盖各种产品或部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 品等。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 对不合格品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 。
04
不合格品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的返工处理
总结词
在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对于不合格品,采取了返工处理的方式。
详细描述
该公司对不合格品进行了识别和分类,对于可修复的不合格品,组织技术团队进 行返工修复,以确保其达到合格标准。在返工过程中,还对不合格品进行了原因 分析,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提高产品的一次合格率,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

现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公司员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要求1、由销售部将主机厂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生产计划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2、生产计划部根据公司销售部计划、结合车间生产能力、仓库成品库存、原材料库存、及外协厂家的生产能力,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

3、生产计划部的生产建议计划抄送开发部、质保部、采购部、原料及成品库、生产车间,各部门需根据自己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建议计划,以确保实施方案确实可行。

4、采购部根据生产建议计划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它配套外协外购生产件,质保部负责对入库前的采购物品进行全面抽检和试验。

5、为保证生产建议计划确实可行,质保需准确及时对采购物品进行抽检和实验,负责对外协外购件的批次质量做合格率统计,同时严禁不合格品入库,仓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品。

6、质保部需对产品从采购——入库——生产——包装——入库——运输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管理,对产品的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

7、质保部及开发部随时关注主机厂AUDIT评审,并对AUDIT评审所出现的问题由质保部召集问题产品的项目工程师、开发部、质保部、生产部、采购和物流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开会分析解决纠正问题,以杜绝后期生产产品出现类似问题。

8、质保部对主机厂的零公里退件指标进行分析和分解,并对主机厂的零公里退件及时归类、分析、总结,对造成退件的主要质量问题,及时召集问题产品的项目工程师、开发部、质保部、生产部、采购和物流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开会分析解决纠正问题,以杜绝后期生产产品出现类似问题,对主要问题根据产品立项程序,立项解决。

9、各生产产品,由各项目负责人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检验指导书及其它控制文件,各控制文件经质保部/开发部部长审核批准后加盖受控章下发至生产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塔里木油田公司
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维护塔里木油田的利益,保障塔里木油田生产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处理、复查及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对入库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塔里木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采购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对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油田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
结果负责实施,并将整改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不合格产品的判定
第六条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

油田化学剂产品不合格依据塔油发[2006]41号文件《油田化学剂不合格品等级判定准则及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

(一)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
(二)执行己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
(三)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
(四)要求办理塔里木油田产品质量认可证而没有办理质量认可证的产品;
(五)伪造或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
(六)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

第四章整改与复查
第八条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应尽快通知产品供货方,供货方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上报给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若对不合格品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由产
品生产单位向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查检验。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供货方可向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样品用原备样。

第十二条产品质检机构在接到质量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复查检验的证明后,应按有关程序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并将复检结果送油田质量管理部门和供货单位(委托方)。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将油田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的复检结果在《质量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复检合格后,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半年内禁止采购和使用。

第五章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或A类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或供货单位,各单位接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应立即封存同厂家、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这种产品,暂停使用、采购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对尚未使用的不合格产品,由使用单位和物资采购部门在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换货或退货。

换货后的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现场。

第十七条不合格产品已给油田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规定向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进行经济索赔,并将索赔结果书面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采购产品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由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一)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提出取消电子商务采购准入资格的产品。

(二)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产品。

(三)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中,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不合格产品供货方拒绝整改,且不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意见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勘探生产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塔里木油田公司将根据《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采购产品在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时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时,由油田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停止半年采购的处理意见,油田任何单位在半年内严禁采购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急用料在使用前。

采购部门应立即通知质检机构进行取样或留样送质检机构,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对未使用的应全部退货,同时半年内严禁采购该企业的该产品,今后再不能以急用料的形式采购该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二十二条塔里木油田公司对抽查和入库检验不合格产品以《质量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假冒伪劣”行为,并损坏了油田利益,给油田带来了损失,情节严重者,油田将取消该企业在油田的全部服务,驱逐出油田市场。

第六章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对油田采购和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底作为该单位质量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
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将不合格品记录纳入供应商业绩档案,作为供应商资质审核及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塔石化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