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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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管理规定

运费管理规定
确定承运物流公司后,运费审核专员将承运物流公司名称、运费、车型及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运输价格审批表》,并邮件发送给物流中心及跟单员确认,跟单员邮件回复结果代表销售员或客户的意见。当实际运费大于客户所支付运费且客户不予补足时,销售员需在订车前提供经过相应审批的《国内运费超支申请》(附表3)(审批流程详见4.2.4.1)
4.4特殊事项说明
4.4.1国内销售合同运费条款
国内销售合同原则上不得单独列明运费(或在合同总价中包含运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应为: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费乙方承担),请参考《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4.4.2国贸订单,但我司不直接办理报关出口
销售管理中心:负责各销售中心/事业部销售合同运费及运费超支的审批。
各国贸销售中心/事业部:负责国贸销售合同运费、运费超支的审批及异常运费的确认。
各国内销售中心/事业部:负责国内销售业务合同运费、运费超支的审批及异常运费的确认;国内销售中心/事业部经理负责国内整机订单运费报销审批。
生产管理中心:国内跟单员负责与客户、销售员沟通,确认国内整机订单发货运费价格,协调客户与运输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以及国内销售整机订单运费报销;海运组负责国贸业务发货运费、国贸业务售后问题处理产生的运费询价、货代及拖车公司选择、运费管控以及运费报销;中心经理负责物流中心管理的运费(除国内销售整机订单运费外)报销审批。
4.3运费报销流程
4.3.1运费报销要求
(1)国内整机业务运费及国贸业务运费报销入账时经办人要持运输发票、《运费价格审批单》(需由运费审核专员相关负责人签字)、运输合同及费用结算单,付款时需填写《应/预付款申请单》(如有发货异常运费,需附《发货异常运费情况说明》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含此附件),客户所付运费不足需结算运费时,需附《运费超支情况说明》。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醉药品药⽤原植物种植企业、⿇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产经营企业、⿇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承运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主管部门公布的⿇醉药品、精神药品⽬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

其中精神药品⼜分为第⼀类精神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托运或⾃⾏运输⿇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产、经营企业提供);(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办⼈⾝份证明复印件、法⼈委托书;(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

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发⽣遗失的,遗失单位应⽴即书⾯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产品发货与运输管理办法

产品发货与运输管理办法

产品发货与运输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发货与运输流程,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客户手中,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发货与运输管理。

三、职责分工(一)销售部门1. 负责接收客户订单,并与客户沟通确认订单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收货地址等。

2. 及时将订单信息传递给生产部门和物流部门。

(二)生产部门1. 按照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按时完成生产并达到质量标准。

2. 在产品完成生产后,通知销售部门和物流部门准备发货。

(三)物流部门1. 根据订单信息和生产部门的通知,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2. 负责安排产品的装卸、运输和配送,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好。

3. 跟踪运输进度,及时向销售部门和客户反馈运输情况。

(四)质量部门负责对发货前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客户要求。

四、发货流程(一)订单确认销售部门在接到客户订单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与客户确认订单的详细信息,如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

确认无误后,将订单信息录入公司的订单管理系统,并同时传递给生产部门和物流部门。

(二)生产安排生产部门根据销售部门传递的订单信息,制定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生产完成后,通知销售部门和物流部门准备发货。

(三)质量检验质量部门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在产品上粘贴合格标签。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返工或报废处理。

(四)发货准备物流部门根据订单信息和生产部门的通知,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同时,准备好发货所需的包装材料、运输单据等。

(五)产品包装生产部门按照产品的特点和运输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

包装应牢固、美观、符合环保要求,能够有效保护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企业运输管理制度

企业运输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运输管理制度篇一:运输公司规章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在运输管理技术方面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组织开展安全行驶经验的推广工作,积极采用合理化建议、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的安全监测仪器。

三、审定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运输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好车辆档案,负责对公司所有车辆建档立卡。

四、审批本公司安全技术规程,以身作则,领导所属部门搞好安全工作。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组织开展安全运输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七、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八、组织对车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

郯城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擅自离岗,坚守工作岗位。

二、协助运输部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熟悉运输业务的流程,追踪了解和掌握所发出车辆的动态,保证运输的供给不间断。

三、接客户通知时,要问清并索取对放单位名称,送货地点,数量,货主要求,以及对方对货物的要求等技术指标,做好详细记录,并以书面计划的形式通知当班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四、接到任务前,安排合适的车辆并通知车队做好发车准备。

五、对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负责进行处理。

六、运输人员要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限,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处理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

严禁或制止在道路运输中的“懒”“吃”“拿”“假”等现象。

七、坐班调度要根据情况做好运输日志的记录工作,做到认真、详细。

在运输期间,要经常与运输负责人联系,随时掌握运输的进展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根据运输的实际情况通知货主、押运员,讲明送货地点,数量,和货主的要求,力求准确无误,安全快速的送达目的地。

道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道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道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在生活中,道路运输是经常能够看到的一种职业,而在法律上,对道路运输也有相关的条例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道路运输法律条例的摘要,希望能帮到你们。

道路运输法律条例的摘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高铁快件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高铁快件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快件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运输优势,进一步拓展快件运输市场,根据现场对快件运输的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图定快速列车主要承运小件快递及快件信函货物。

快速快件按运输模式分为确认快速运输和图定快速运输。

第二条快速快件提供“门到门”、“点到门”及“点到点”小件物品运送服务。

“门到门”是指从发货人到收货人的小件物品全程运送服务。

“点到门”是指从发货人到代理点办理,至到点后快件企业送货上门的小件物品运送服务。

“点到点”是指从发货人到代理点办理,至到点后收货人到代理点提取的小件物品运送服务。

第三条行包(快件)办理点负责经营“点到点” 业务,代办“点到门”业务受理。

确认快速快件运输由直属代理点经营与管理。

路内多经企业可开展快件有关业务。

中铁快运负责“门到门”、“点到门”业务等有关管理工作。

密切配合,确保快速快件运输业务安全有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1.代理点负责经营“点到点”业务,代办“点到门”业务受理,负责经营单位人员作业证的发放(见附件 1)、进点作业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负责快件点车交接作业、快件货物装卸及点内作业过程的监督。

负责路局快件专用票据的请领、发放、缴销以及行包收入的核算、十八点上报工作。

2.中铁快运成都分公司负责快件自办业务的制票和进款解缴工作。

负责图定快速快件安检、检斤、包装、装卸、交付、事故处理等工作。

3.经营单位负责确认快速快件安检、检斤、包装、装卸、押运、点车交接、交付、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办理条件第五条快件办理实行“实名制”。

受理时,托运人为个人的,应准确记载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托运人为单位的,应准确记载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代理点等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运营中所获得的客户信息。

第六条代理点等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承运物品和集装件逐件检查,核实办理条件,防止匿报、伪报品名和夹带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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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管理办法
发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公司的发运管理工作,保障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提高物流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发运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运管理的目标:合理安排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合理调度运输车辆,提高运输效率;优化物流网络,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发运计划
第四条发运计划的编制:
(一)发运计划由发运部门负责编制,应综合考虑货物属性、运输距离、交通状况、客户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运时间和路线。

(二)发运计划应提前编制,确保货物按时发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发运时间或路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客户。

(三)发运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发
运部门。

第五条发运计划的执行:
(一)发运部门按照发运计划的安排,组织调度运输车辆,确保货物的及时发运。

(二)运输车辆的选择应根据货物属性、运输距离、路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效率。

(三)发运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货物装载
第六条货物装载的要求:
(一)货物装载应按照客户要求和运输标准进行,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二)货物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三)货物装载前,应进行验货,核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确保装载正确。

第七条货物装载的操作:
(一)货物装载由装卸人员负责,应按照公司的操作规程进行。

(二)装卸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装卸技巧,确保货物装载安全和高效。

(三)货物装载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适应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运输过程
第八条运输过程的监督:
(一)发运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二)如发现货物运输途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驾驶员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

(三)发运部门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告知货物的运输情况,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运输记录的填写:
(一)运输过程中涉及的核对、签收等环节,应及时填写相应的运输记录。

(二)运输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运输过程的情况,可以作为事后追溯和核实的依据。

(三)运输记录的保管和归档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十条运输安全的责任:
(一)运输安全是公司的首要任务,发运部门负责公司的运输安全工作。

(二)运输安全意识要在全体员工中培养,每个员工都应有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意识。

(三)发运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运输安全的措施:
(一)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事故发生。

(三)确保运输车辆的装载稳定,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斜或脱落。

(四)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运输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章运输成本控制
第十二条运输成本的核算:
(一)发运部门应按照规定,对运输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找出成本核算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发运部门应根据货物属性、运输距离、客户要求等因素,合理控制运输成本,并提出优化方案。

第十三条运输成本的控制:
(一)发运部门应定期对运输成本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成本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二)发运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降低车辆维护和保养成本。

(三)发运部门应积极开展合作,优化物流网络,降低运输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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