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X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乡党委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修订如下。
一、实施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
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性决策、务实性决策、创造性决策、前瞻性决策、可行性决策,运用科学方式、方法,通过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乡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
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三问”(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活动,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
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
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乡党委会议时,乡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事项范围乡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事业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干部任免1.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三、党委会议事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信访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集体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定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进行集体决定决策(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市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市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集体决定决策的程序(一)意向征集。
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
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二)调查研究。
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日期:2019-07-15 09:14:17.0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乡党委议事范围乡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重点是研究确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和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需要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表决方式乡党委会议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有关干部人事问题,按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要求党委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地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根据党委会议的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决策行政会要根据党委会的决定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
决策一经作出,党委必须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加强执行过程监督管理,执行责任人要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馈,以便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因不可抗拒力或决议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议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党委报告。
四、议事决策原则1、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
召集会议前,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党组织及专业人员、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2、充分酝酿的原则。
召集会议前,党委书记应采取个别谈话等形式与党委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3、平等议事的原则。
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个党委委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4、依法决策的原则。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5篇范例)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5篇范例)第一篇: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1、涉及本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指标。
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
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
⑴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新陂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
⑵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
⑶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
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监督检查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
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篇: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乡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乡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乡镇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8:党委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塔瓦库勒乡集体领导,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干部职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使塔瓦库勒乡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体现重大决策的公开透明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决策前
1、涉及单位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向县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请示,并经大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重大事项决策,塔瓦库勒乡必须进行相关的调研。
3、提供大会讨论的事项,应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一周向办公室提供至少两个以上完整的方案,以便办公室送领导班子各成员预阅,为重大决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4、办公室将整理好的决策方案报告主持会议的书记,书记确定会议时间后,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及列席者。
5、除人事工作以外,其它重大决策的研究可吸收干部职工代表列席旁听。
二、决策中
1、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明确的决定。
如存在意见分歧,且双方人数相近,可视情况暂缓决定。
2、涉及人事工作的重大事项,不能作临时性的动议。
人事安排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充分听取分管领导意见,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
3、对于三项经费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4、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
会议分发的相关材料,会议结束时收回。
5、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
三、决策后
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的落实、督办、协调及检查等工作,及时对决策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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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
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
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
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
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8、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9、审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10、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11、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13、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
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议题。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
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1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
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15、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16、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
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17、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8、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19、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乡党委班子成员目标管理制度(基础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团结协作、严格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内容,由镇党建办公室、镇宣传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
1.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6分;2.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5分;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选拔、任用、录用、调配干部以及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6分;4.没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党员发展和管理规定发展和管理党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3分;5.违反有关干部党员教育培训规定,对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不扎实的,扣1-3分;6.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的,扣1-3分;7.未完成该年度党报党刊征订任务的,扣1-2分;8.文明创建活动不扎实的,扣0.5-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基础分为40分,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推行“一线工作法”、实行有错无为问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依法办事、办事公开等内容,由镇纪委牵头负责考核。
1.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的,扣1-5分,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每人次扣1-3分;2.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当年被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的,扣3-5分;3.未按镇党委、镇政府要求执行的,扣1-5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年下基层或走出去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的时间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扣2-5分;4.在有错无为问责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每起扣2分,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每起扣3分,受到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每起扣5分(各单位主动实施问责的不扣分);5.发生在全镇有影响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扣3-7分;6.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在全县、全镇造成影响的(在县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县级以上机关点名批评的),扣3-8分;7.依法办事制度不落实,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扣1-5分;8.办事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规范的,扣1-5分。
三、履行公共责任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等内容,由镇委综绐办、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的,扣1-4分;2.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的,扣1-4分;3.信访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扣1-2分;4.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5.机关内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扣1-8分;6.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干部普法考试参考率不达标的,扣1-2分;7.不积极参与和支持驻地综治工作的,扣1-2分;8.本单位机关干部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到位、独生子女保健费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扣1-4分;9.本单位外来人员(含临时工及门店、房屋租、借住人员)无婚育证明(指外县流入人口)、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怀孕未及时报告镇计生办,并积极配合计生办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扣2-5分;10.本单位年度内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文件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扣1-3分;11.与乡人民政府签订党建工作、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双争”工作责任状的单位,未完成本年度责任指标的,扣1-3分。
乡党委班子成员包村(社区)驻点制度一、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村(社区)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二、党委班子成员每月至少要深入联系点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并有在村(社区)、部门开展工作的记录。
三、要深入了解联系点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五、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