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
TCCAA 33-201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白酒生产企业要求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T/CCAA 33—201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白酒生产企业要求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edible alcohol product establishments2016年11月3日发布 2016年11月3日实施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力资源 (1)4.1 食品安全小组 (1)4.2 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 (1)4.3 人员健康和卫生 (2)5 前提方案 (3)5.1 基础设施及维护 (3)5.2 其他前提方案 (5)6 关键过程控制 (6)6.1 总则 (6)6.2 原辅料验收 (6)6.3 配料 (6)6.4 蒸酒 (6)6.5 勾兑 (6)6.6 包装及标识 (7)7 检验 (7)8 产品追溯与撤回 (7)附录 A(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 (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常见的食品安全危害 (10)前言本标准依据CNCA/CTS 0022-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白酒生产企业要求》起草,与CNCA/CTS 0022-2008相比较,主要技术性变化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4.3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第5章。
——修改了第6章。
——修改了第8章。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霞、齐鑫、张涛、马立田、李安军、万春环、游安君、李辰暄、曲丽、吕静、任秋玲。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清府函〔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粤安〔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一)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二)规划要求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税函[1998]290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税,保证完成1998年消费税收入任务,总局决定:对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本地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调拨站、销售公司。
(二)本地区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5000吨以上的其他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
在保证对上列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法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全面检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抽查。
三、检查内容(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税基确定是否准确?(二)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利润、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计税依据计提消费税?(三)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确定是否准确?(四)卷烟生产企业与其相关联的烟草调拨站、销售公司之间产品互供是否存在压低价格行为。
是否存在以商补工行为,具体操作方法有几种?(五)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连续生产酒,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帐务上是如何处理的,采取哪种方式计算应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工作底稿。
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pptx

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西柳州市桂坤酒厂、德顺酒厂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2015年6月2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 的线索,到柳州市桂坤酒厂进行调查,对该厂生产的“金锅功夫 酒”进行抽检,在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 步调查,柳州市桂坤酒厂为使其产品达到宣称的功效,利用柳州 绿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产“金锅 功夫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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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德顺酒厂厂长韦茂来、桂坤酒厂 厂长胡强、提供配制酒原料的麦广贤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调查时发现,柳州市德顺酒厂也从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购 买含西地那非成分原料,生产“瑶健酒”和“柳霸神养生酒”进 行销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行动,查获 “金锅功夫酒”、“瑶健酒”、“柳霸神养生酒”共17000余瓶, 相应半成品酒1124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0.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一九九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酒类专卖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销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酒类专卖管理的范围是:白酒、黄酒、果酒、啤酒、汽酒、配制酒以及各种进口酒。
第三条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酒类专卖管理的机构。
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酒类生产、经销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种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
第五条设立各类型酒厂(车间),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从事酒类生产:(一)按隶属关系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主管部门批准;(二)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三)经所在地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四)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并报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备案;(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条酒类产品必须进行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符合标准方能出厂。
出厂的酒类产品(含试制品)必须标明真实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商标(试产标志)、质量标准,并附有县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属优质产品的,还必须附有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酒类商品收购、批发业务,县以上由各地糖烟酒公司统一经营;县以下由糖烟酒公司的下属机构或其委托的基层供销社经营;其他单位经营酒类商品收购、批发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商品收购、批发业务;酒厂可从事本企业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穗国税转﹝2009﹞406号【发文日期】2009-08-03【实施时间】2009-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管单位要及时深入调查经管白酒生产企业情况,了解销售和方式,掌握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情况。
同时,要逐户向酒类生产企业宣传白酒消费税新政策,并做好相关辅导。
二、各征管单位要督促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表格格式和报送方式,如实填报白酒消费税核价申报资料,并将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报表电子数据按时汇总上报市国税局。
三、为加强我市白酒消费税征管,各征管单位应在2009年8月底前对经管白酒企业(含黄酒和其他酒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酒类产品的范围划分、适用税率确定是否准确;各种酒类产品收入核算是否清晰、准确;销售额确定是否准确,如包装物是否计入销售额;受托加工业务是否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酒类产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销售不入帐、少报收入等情况。
各征管单位在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处。
关联知识: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6.17•【文号】国税发明电[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29号2002年6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白酒行业税收流失情况进行重点整治的要求,为配合近期开展的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总局决定于6月17日至7月31日,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税收政策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否越权制定对白酒行业的减免税、包税或先征后返政策;2.对新的消费税政策是否有变通或拒不执行的情况。
(二)税收征管情况1.对酒厂的征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小酒厂是否已经执行查实征收方式;2.对酒厂的发票管理是否严格依法进行;3.是否按规定定期对酒厂的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已经实施的稽查案件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4.是否存在对酒厂违规批准缓税的情况,对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是否严格加收了滞纳金。
5.对已经破产和改制的酒厂是否依法进行了税务处理。
(三)税款入库方面1.已经实现的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存在税款过渡账户;2.税款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1.总局从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20人成立四个重点检查组,配合总局四个税收专项检查组对四个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如总局执法检查组与当地执法检查重复时,当地应撤出检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总局检查组;2.各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自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成立重点执法检查组,配合当地进行的专项检查开展工作。
三、检查要求1.时间安排:6月18日至6月23日为检查动员和方案制定阶段,6月24日至7月20日为实施检查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为整改和总结阶段。
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发布者:wellcome 发布时间:2010-10-9 阅读:509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的征税(费)范围、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征收管理及违法处理等,均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纳税人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一)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类、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1、严格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财务核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包括附属说明等)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3、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4、严格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水单、结算卡、农副产品结算单等各类原始凭据及其他有关资料;5、严格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五项条件的,企业类、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情形确定: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1)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征收方式;(2)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式。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1)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征收方式;(2)个体类纳税人的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加发票(带征)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