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一、案情概述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在超市内盗窃超市产品而被起诉。
然而,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同时,我们辩护方认为,即便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其行为中也存在着减轻其罪责的情节,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二、辩护理由1、被告人对其行为表示否认首先,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这一点也得到了案件现场监控录像的证明。
因此,检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
2、行为的情节即便我们承认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仍然可以减轻其罪责。
首先,在本案中,被盗物品总价值并不是很高;同时,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最后,我们认为,在考虑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个人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被告人并不是一个有前科的人,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犯罪行为记录。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个较为善良的人,其行为是由短暂的冲动所导致,并不代表其真正的人品。
三、结论,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进行盗窃行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也应该被判定为盗窃罪罪轻;并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注释如下:1、案情概述:对本案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读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辩护理由:列举被告人可以辩护的理由,阐述为何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减轻处罚。
3、结论:总结上述辩护理由,对判决提出建议。
法律名词及注释: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或者未同意情况下,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罪轻:指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罪行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定。
3、处罚:指依法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缓刑、罚款等方式。
一审辩护词(盗窃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的事实和犯罪经过,辩护人不持疑议,但对盗窃财物长度及盗窃财物价值认定、量刑有异议。
一、关于盗窃财物电缆的长度及价值因被盗电缆已无法找到,本案中对于盗窃电缆长度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但综合《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询问笔录》,被害人王某对于被盗电缆长度记忆并不明确,因此,仅凭被害人单方的陈述认定被盗电缆为130米的长度有问题。
且同案犯孙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承认是6捆电缆扔出墙外的,并非刘某证人证言中提到的裁成1米,大约有六七十米。
另外,被告人张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特别予以了更正说明,他认为电缆长度只有50多米。
我们通过查询电缆的国标YJV和网上普遍通用的《0.6/1.0KVA YJV多芯电缆外径及重量》表格,我们查看本案该被告品牌电缆的同型号YJV3*50+1*25mm,外径是29.1mm,重量为1919kg/km,即1.919kg/m,即1米约为1.9公斤,重量为200公斤的电缆,则长度约为100米。
另外并非是全新电缆线,应当折旧计算价格。
被害人是在2020年12月购买的电缆,被告人是2021年4月盗窃的电缆,且在长期闲置工厂内无人看管的断裂电缆;该电缆的单价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凭证的电缆单价直接确定明显有误,众所周知,铜价波动比较大,电缆价格也是随时变动的,直接按照2020年12月被害人自行采购单价认定总价格明显不合理。
因此,被盗电缆价值并未达到一万八千多元。
二、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张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他们是在白天收废品经过案发地时,误以为工厂内的电缆属于废弃电线,便临时起意晚上一起运走后卖废品。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精选3篇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新海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张新海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21年5月21日23时许,上诉人张新海与王井贤、孙寿田、李开伟、王利国、王国忠结伙,驾驶其“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携带撬扛、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孤岛采油厂孤一注聚队8号站,盗窃3530S型聚丙酰酰胺168袋(每袋25公斤),价值78540元,当晚存放在孤岛采油厂边远井公司南史远广的出租平房内,次日被告王井贤等人租用个体出租车司机卜庆社的齐头“解放”卡车将赃物销赃至河北廊坊市,得赃款27500元,被告人李开伟、张新海各得赃款2021元、200元,卜庆社得赃款2021元,余款被被告人王井贤、孙寿田与王利民、王国忠均分。
以上事实的认定与本案的证据相互矛盾,因而是错误的。
综合本案侦查机关(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及各被告人在各个阶段的供述,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可以确定:一是,张新海当晚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到达盗窃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非如起诉书及判决书中认定的,上诉人驾车伙同其他人携带作案工具一起去的作案现场。
二是,上诉人张新海并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其所得的200元钱是王井贤付的运输费用,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得赃款200元”。
二、上诉人张新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张新海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他到达案发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
他只是在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后,完成了一次货物运输行为。
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尊敬的法院,我代表被告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关于涉嫌盗窃罪一案。
在此,我们将以事实与法律为基础,详细陈述我们的观点,旨在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事实背景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案件的事实背景。
被告人,姓名为张明,年龄30岁,无前科记录,生活在被害地区附近的一个小镇上。
张明为当地的一个小规模企业工人,负责日常的生产和运输工作。
执法机关指控张明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夜间完成对某商店的盗窃行为。
然而,被告人完全否认了这一指控,并坚称自己与该案无关。
辩护观点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执法机关并未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证明张明对该盗窃行为的参与。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张明的指纹或其他与他有关的物证,也没有目击者能够确认他是罪行的实施者。
此外,据我们了解,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并不能清晰地显示张明在案发时的存在。
录像中的人物身份模糊不清,甚至无法确认是张明本人。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人的指控。
辩护观点二:不可靠的证人证词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执法机关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此案中,唯一一个指认张明的证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撤回了她的证词。
这意味着目前已经没有任何人能够直接证明张明与该案有任何联系。
我们还要指出,执法机关所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词也充满了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其中一些证人的证词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无法构成一个连贯的案情。
因此,这些证词的可靠性值得怀疑。
辩护观点三:可能存在他人行为最后,我们要提出的辩护观点是,在案发期间和地点附近可能存在其他人的行为,导致了商店的财产损失。
我们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或其他手段,将罪行嫁祸给了张明。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建议对案发商店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
这样一来,或许能够找到其他与张明无关的痕迹或物证。
同样重要的是,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是否有其他可疑人员的活动。
结论尊敬的法官,基于上述辩护观点,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明涉嫌盗窃罪的指控缺乏充足的证据,并且存在证人证词的不可靠性。
盗窃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
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在接到案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卷宗,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依法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盗窃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价格结论认定书等资料来看,经价格认定,本案所盗财物价格认定共计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结合四川省关于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及成都本地区的盗窃案件审判实践,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行为人情节较轻。
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阻碍,被告人xxx只是隐秘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人xxx 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其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
被告人xxx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被告人xxx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xxx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退赔,以上充分表明被告人xxx真诚悔罪的态度。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x的讯问笔录等资料来看,被告人xx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盗窃罪应该如何辩护

盗窃罪应该如何辩护辩护是指站在某⼀⽅,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委托、指定三种⽅式。
盗窃罪在⽇常⽣活中也是⾮常常见,那么盗窃罪应该如何辩护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搜集整理了⼀份盗窃罪辩护词的范本,仅供⼤家参考。
盗窃罪应该如何辩护辩护词(模板)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XXX的辩护⼈。
辩护⼈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较全⾯、客观的了解。
辩护⼈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
同时,鉴于被告⼈已对所犯罪⾏供认不讳。
因此,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异议。
⼆、辩护⼈认为本案被告⼈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先,被告⼈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XX具有⾃⾸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对于⾃⾸的犯罪嫌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认为:对本案被告⼈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主要有如下:1、被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重新做⼈。
从被告⼈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犯罪⾏为,说明被告⼈已经认识到⾃⼰犯罪⾏为的严重性,有改过⾃新、重新做⼈的真实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员开展⼯作。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共睹的。
辩护⼈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的主观恶性不⼤,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于⼯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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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黎云鹏的委托,指派我为黎云鹏盗窃罪一案出庭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云鹏犯有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对该起犯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黎云鹏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事实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黎云鹏在公诉机关认定的所有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理由是被告人黎云鹏没有直接具体实施开锁盗车的行为,从同案犯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来看,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都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只是为同案犯“望风”,与同案犯相比作用显著较小。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黎云鹏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黎云鹏在公诉机关认定的七起共同犯罪中,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前后一致、稳定,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黎云鹏具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小。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被告人黎云鹏自愿认罪,为司法机关审结此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也以自己的当庭表现表明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黎云鹏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向公安机关积极缴纳了赔偿损失款,用来弥补自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这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悔罪和积极赔偿的心理,说明被告人从内心和行动上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的反思和悔改。
二、关于被告人黎云鹏涉嫌盗窃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根据检方指控应认定盗窃数额为12395元,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第四条第3项第(6)目“有故意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十年内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十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符合第(1)至(9)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可以适当从宽掌握。
”再根据山东省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被告人在共同盗窃案件中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可
以适当从宽掌握,本条规定是一般不适用缓刑,而不是一律不适用缓刑。
(二)罪中量刑情节
被告人为从犯,根据该细则之【共同犯罪情节】第9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罪后量刑情节
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根据该细则之【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第23条规定“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云鹏具有多项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黎云鹏减轻处罚,可以对被告人黎云鹏处以七个月有期徒刑或处以缓刑。
给被告人黎云鹏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
王胜福律师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