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一、案情概述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在超市内盗窃超市产品而被起诉。
然而,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同时,我们辩护方认为,即便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其行为中也存在着减轻其罪责的情节,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二、辩护理由1、被告人对其行为表示否认首先,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这一点也得到了案件现场监控录像的证明。
因此,检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
2、行为的情节即便我们承认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仍然可以减轻其罪责。
首先,在本案中,被盗物品总价值并不是很高;同时,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最后,我们认为,在考虑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个人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被告人并不是一个有前科的人,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犯罪行为记录。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个较为善良的人,其行为是由短暂的冲动所导致,并不代表其真正的人品。
三、结论,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进行盗窃行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也应该被判定为盗窃罪罪轻;并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注释如下:1、案情概述:对本案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读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辩护理由:列举被告人可以辩护的理由,阐述为何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减轻处罚。
3、结论:总结上述辩护理由,对判决提出建议。
法律名词及注释: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或者未同意情况下,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罪轻:指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罪行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定。
3、处罚:指依法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缓刑、罚款等方式。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辩护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价值存在疑问,没有实物价格鉴定以及发票证明,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1、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的价格存在疑问。
2010年5月5日15时,王××在××市××镇,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关于这次盗窃,被告人王××供述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并且已经出卖,还有被害人陈述作证,因此,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
但是因赃物未被追回,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存在疑问,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该电脑是其公司抽奖品时中的,而该奖品的来源是否系正品这与电脑的价格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该电脑系水货或者杂牌货,其价格将大打折扣,并且若该电脑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就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被告人称只窃得电脑一部,而被害人称还丢失了手机一部,但手机是放在帆布衣柜,被害人并没称帆布衣柜被翻乱,且被害人既没有手机型号也没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丢失了手机一部。
一审辩护词(盗窃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的事实和犯罪经过,辩护人不持疑议,但对盗窃财物长度及盗窃财物价值认定、量刑有异议。
一、关于盗窃财物电缆的长度及价值因被盗电缆已无法找到,本案中对于盗窃电缆长度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但综合《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询问笔录》,被害人王某对于被盗电缆长度记忆并不明确,因此,仅凭被害人单方的陈述认定被盗电缆为130米的长度有问题。
且同案犯孙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承认是6捆电缆扔出墙外的,并非刘某证人证言中提到的裁成1米,大约有六七十米。
另外,被告人张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特别予以了更正说明,他认为电缆长度只有50多米。
我们通过查询电缆的国标YJV和网上普遍通用的《0.6/1.0KVA YJV多芯电缆外径及重量》表格,我们查看本案该被告品牌电缆的同型号YJV3*50+1*25mm,外径是29.1mm,重量为1919kg/km,即1.919kg/m,即1米约为1.9公斤,重量为200公斤的电缆,则长度约为100米。
另外并非是全新电缆线,应当折旧计算价格。
被害人是在2020年12月购买的电缆,被告人是2021年4月盗窃的电缆,且在长期闲置工厂内无人看管的断裂电缆;该电缆的单价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凭证的电缆单价直接确定明显有误,众所周知,铜价波动比较大,电缆价格也是随时变动的,直接按照2020年12月被害人自行采购单价认定总价格明显不合理。
因此,被盗电缆价值并未达到一万八千多元。
二、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张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他们是在白天收废品经过案发地时,误以为工厂内的电缆属于废弃电线,便临时起意晚上一起运走后卖废品。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二审罪轻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二审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马洪闯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控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并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2017年9月27日盗窃案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盗窃罪,且参与盗窃四辆车,与事实不符;王某某没有盗窃汽车的实行行为,仅对李某等人盗窃两辆车起到了帮助作用,实施了盗窃罪的帮助行为,属于帮助犯,且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一)王某某没有实施盗窃车辆的实行行为本案证据中,李某、刘义、王同鉴等人的供述均表明,在盗窃车辆有明确的分工,而王某某没有下车,也没有直接参与盗窃,即王某某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
同时上述供述都明确,在盗窃了两辆白色本田CRV后,李某让王某某和肖德一每人开一辆开回肃宁,王某某听了李某的话开车离开。
(二)王某某对李某等人盗窃前两辆车起到了帮助作用,王某某走后,李某等人另起犯意再次盗窃两辆车,与王某某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将后两辆车被盗的结果归属给王某某。
2017年9月27日,李某等人总共实施了四次盗窃,王某某帮助开回车辆的行为,仅与前两次车辆被盗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李某等人一系列盗窃行为具有连续性;但从空间上来看,四次盗窃发生的地点都具有独立性,不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不能将四次盗窃行为概括评价为一次,原一审很明显属于遗漏评价。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以及侵害的法益来看,每次盗窃侵害了不同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四个不同地点的社会安宁。
尽管定罪只定盗窃,但必须强调的是四次盗窃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这四起盗窃不属于连续犯的情形。
第三,王某某在车上看着李某等人盗窃了两辆车,且帮忙开走了其中一辆,王某某的行为对李某等人的盗窃起到了心理和物理的帮助作用,属于前两次盗窃行为的帮助犯,由于其帮助行为属于事先知情事后帮助,且其在盗窃团伙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对实际盗窃车辆的行为发挥作用也较小,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某属于盗窃前两辆车的从犯。
关于王某盗窃罪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盗窃罪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是被告王某的辩护律师。
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能够在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庭审,听取我的辩护词。
今天,我将为大家呈现相关证据和合理的辩护观点,以证明被告王某无罪的事实。
王某的人品和社会评价王某是一个兢兢业业的年轻人,他在社区里有很好的声誉。
他是一个热爱社交活动的人,并且深受社区居民的喜爱。
很多人对他评价很高,认为他是个正直、善良的人。
这些证据表明,王某在社会上无法剥夺他的好名声。
绝对不能确定的证据在这起案件中,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王某涉及盗窃罪。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确凿地说明王某犯罪的事实。
在严谨的法律审判中,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推翻被告的无辜推定原则。
类似违约事件我想向法庭展示一个案例,以证明被告王某并不是唯一一个可能犯罪的人。
在这个案例中,事实证明了另一位居民更有动机和机会实施盗窃罪。
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词的不确定性控方提供了一段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声称这是王某犯罪的证据。
然而,我要指出这段监控录像并不清晰,无法辨认出是王某本人。
另外,关于录像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确凿的证据。
此外,控方还提供了几个证人作证,但这些证人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说法。
有些证人提供了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说看到的并不是王某。
这些不一致的证人证词显示了控方案件陈述的不可信度。
被告王某的不在场证明案发当天,被告王某有多个可靠的证人可以证明他并未离开家庭住所。
这些证人将证明他们当时在一起,没有看到他离开。
这些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因为他们和被告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没有动机撒谎。
证据操控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有可能存在证据被操控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仔细审查提供的证据链,确定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才能确定王某是否有罪。
总结陈述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我在这里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观点,以证明被告王某无罪。
通过分析证据的不可靠性和被告的不在场证明,我相信大家能够明白,被告王某并不是犯下这起盗窃罪的罪魁祸首。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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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