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婚姻案件不动产分割及相关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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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余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琳高春乾吴扬新【审理法官】张琳高春乾吴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于某【当事人】余某于某【当事人-个人】余某于某【代理律师/律所】王秋霞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春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定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秋霞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春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定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秋霞春梅李定坤【代理律所】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于某1现仅九周岁,其所要证明的情况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并不相适,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依据在案证据材料可依法确认相关事实,并无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对于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余某主张分割其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于离婚前就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和方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应以4.8离婚协议为准。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无权处分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1现仅九周岁,其所要证明的情况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并不相适,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其他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假离婚或于某有欺诈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余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中的1511号房屋房本及房屋买卖合同显示该房屋已登记在余某名下,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且余某认可其并未实际支付。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技能-仅供学习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技能-仅供学习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上)[字体:大中小]主讲人:杨晓林引言(一)《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来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二)本课提纲: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第一讲案件的受理一、接待咨询二、接受委托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委托手续的办理四、收费第二讲立案前的准备一、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二、证据的收集整理三、调解第三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讲一审第五讲二审诉讼程序第六讲其它特别程序第七讲结案工作第八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1. 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

2. 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

3. 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二)工作原则: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来源:《新京报》2010-03-30)(四)操作指引适用范围1.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2. 继承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一、律师接待咨询1.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2.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 从一例典型案例看对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  从一例典型案例看对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一、案情简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2015)灞民初字第02992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及张某某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6)陕0111执字第00034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新合街办草店村锻造厂内的房屋。

2016年4月20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追加李某某为张某某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之后,该房产依法被申请评估、拍卖。

因拍卖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和案外人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标的的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共有财产权,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荆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二、裁判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履行生效判决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执行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行为正当,因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依法分割,其份额尚待依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草店村锻造厂院内房屋的执行。

三、法律分析(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首先,荆某某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属于案外人,具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资格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 D2、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 D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 B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5、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川20民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旭东林用政陈光彬【审理法官】王旭东林用政陈光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某【当事人】杨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杨某虽在此前离婚纠纷诉讼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要求分割三套安置还房,但法院均因证据不足未进行处理,现杨某再次提起分割三套安置还房的诉讼,并提供了原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在(2018)川2002民初3692号和(2018)川20民终1748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中,法院认为因双方证据不足,不对杨某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杨某可补强证据后另行起诉。

后杨某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三套拆迁安置还房和现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安置还房涉及5人,应析产后再分割,且三套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宜分割。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也未对此进行改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某虽在此前离婚纠纷诉讼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要求分割三套安置还房,但法院均因证据不足未进行处理,现杨某再次提起分割三套安置还房的诉讼,并提供了原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审理。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为分割安置还房的条件不具备,未作分割处理,故杨某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甘06民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个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繁陶积荣【代理律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本案中,段某主张在其2010年4月与李某2结婚后即将户口迁入李某1家中,在此之后因当地土地被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用于新建房修建而要求对三层楼房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作为事实主张的一方,段某需对征地补偿款有其份额及该土地补偿费用于房屋修建两部分进行举证,通过对一审所举证据的审查,段某对有其征地补偿款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该证据中能够显示段某享有征地补偿款份额,但其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该征地补偿款用于房屋修建的事实,故本院无法对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查证,而该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后的修建,修建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为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资金无据证实,故段某所持分割该房屋财产权利的理由无据证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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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着眼点在于出资,从这个层面认定,没有说这个房子归 谁,《司法解释3》着眼点是在于产权登记和将来房子的归属还 有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把这三个连在一起了。跟22条从不同的 角度规定。 我个人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不动产登记 推定是否赠与一方子女,鉴于我国社会实践中不动产大都登记 在一方名下且没有书面约定,事实上对《司法解释2》第22条 做了实质性修改,就是一种否定,必须要明确,否则就会在审 判实务中引起混乱,当事人利益的不到保证。
上海高院2004年意见值得参考,明确区分出资与产权, 或者说仅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将出资推定为 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没有将出资和产权进行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 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 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 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 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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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法官认为,‚我 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以共有为 原则,个人约定为例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正好 与之相反。该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别为各子女个人的财产,或者根 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由于相互矛盾,法官在适用法律时 往往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有的坚持适用婚姻法,有的则适 用《司法解释三》,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他认为,《司法解释三》没有处理好具有身份属 性的夫妻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关系,将一般财产法原理完全 适用于夫妻财产,造成夫妻身份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绝对 分离,使夫妻财产纠纷复杂化,法官难以把握。
在法学界,民法学家认为,婚姻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处理夫妻间的财产 纠纷,与处理一般民事主体间财产纠纷类似,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即可; 而婚姻法学家则认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应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北 京大学马忆南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在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时,不能 机械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应充分考虑婚姻的特殊性,适当向女方倾斜。‛中 国人民大学孙若军也认为,‚从法律适用上讲,婚姻法为特别法,物权法、合 同法为普通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相冲突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要正确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 解释一、二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相容关系、补充关系, 而不是排斥关系、矛盾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根据婚姻法对适 用婚姻法某一方面的问题的具体操作的细化,因此,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所做的具体规定是指导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纲‛,司法解释是审理婚姻家庭 案件的‚目‛,纲举才能目张。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有侧重,是互相 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比如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在坚持、尊重婚姻 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 权利的基础上,更多地涉及了在财产关系上落实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问题。
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来自于相关研讨会记录)
《司法解释》22条是不矛盾的,是从不同的角度规定。《解释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而物权法的出台是2007年。在司法实践 中,当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出现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还是物权 法,或合同法?尚未达成共识,但《司法解释三》却事实上给出了答案。 《司法解释三》本身不是立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 在的突出矛盾而对婚姻法相关法条做出的阐释。 法律往往比较抽象,《司法解 释三》中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房产条款,表述过于概括,没有涵盖现 实生活的常见情况,造成学者、法官及律师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与解释 二第22条之关系需要明晰。
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 中文核心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应用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
本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 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 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 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 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 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 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 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 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 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 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 方所有。
房产分割纠纷中,应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 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 原则。
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
三、婚姻家庭案件不动产分割 实务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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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实践中两个问题
1)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认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婚
目 录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 二、婚姻家庭案件不动产分割总的原则精神 三、婚姻家庭案件不动产分割实务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1、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界定问题 2、一方婚前为结婚目的共同出资按揭购房问题 3、‚夫妻赠与‛与‚夫妻约定 ‛的界定问题 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的分割问题 5、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纠纷问题 6、婚内房产确权问题 四、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两个房产问题。 1、一方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 购公房离婚时分割实务探讨。 2、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费标准问题
二、解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 中存在问题的基本思路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 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 械理解,孤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 作水平 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 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 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 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 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 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 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 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婚姻家庭案件不动产分割及 相关争议处理—以律师视角
杨晓林律师 2013年 6月2日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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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
法律硕士学位,高级讲师职称;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婚姻家事法方向学者型专业律师。 社会职务: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扬州大学婚姻法律诊所指导老师 律师协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法论坛干事;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家事法研究部部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律师办理婚姻家庭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 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继承法》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
其中,房产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两年来,司法审判 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处理呈现两个极端:一是房产登记绝对化,即不管出资 情况如何,登记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二是出资绝对化,即不管房 产登记是谁的名字,谁出资,房产就归谁所有。 现行司法解释造成事实上的 夫妻房产的‚按份共有‛。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受节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若干问题的解 答(一)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2、以结婚共同共有目的婚前按揭购房的归属之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 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 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22页
在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时是如此表述的,‚但在司法 审判实践中,还可经常见到父母只支 付了全部不动产价款的部分价款往往 是首付款)情形。在在父母只支付不 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立法 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 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 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时,。。。。。。亦应认定该不动产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 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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