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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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和阐述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试用期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既是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能力、适应性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融入团队的重要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发,分析当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面临的主要权益问题,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解雇保护等,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探讨如何完善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协商选择的过程,但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可以被忽视或剥夺。

相反,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当的基本权益保障。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

尽管试用期的工资可能略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压低工资,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安全保障。

这包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为试用期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再次,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尽管试用期的劳动者可能尚未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他们仍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用人单位还应为试用期劳动者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如年假、带薪病假等。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这包括不受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歧视,以及根据个人能力和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员工,而不能以其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转正。

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目的是为了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工作能力和适应度。

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条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为试用期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者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休假权益。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年休假和带薪休假。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限制其休假,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休假待遇。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保护。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者的工作评估和考核时,应该以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来进行,不得歧视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期间的终止为由对劳动者进行不公正的对待,如降薪、辞退等。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应该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应该得到保护。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休假权益、工作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用期是劳动者在一家新单位试用适应期间,通常在入职后的头几个月。

在这段时间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时间来相互了解和适应。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试用期与正式劳动合同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转为正式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规定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劳动者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合法要求或者维护自身权益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确保其在试用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也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持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

双方应当在和平相处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努力推动工作目标的实现。

合法合理的维权渠道也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确保其在试用期间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加强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和监督。

一方面,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不违法违规对待试用期间的劳动者。

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常识和权益意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社会舆论也应当多关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通过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法合理权益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的不断变革,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权益保障得到不断完善,劳动者越来越享受当前社会所带来的福利。

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逃离法律制裁,寻找法律的“空档口”,在用工用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存在试用期“陷阱”问题,加上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权益的劳动者非常少,致使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

探讨如何保障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合理、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分析了劳动试用期相关的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研究基础,剖析存在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严重的危害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最后提出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等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类型:应用研究I目录1绪论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2)1.3.1研究内容 (2)1.3.2研究方法 (2)2相关理论概述 (3)2.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含义 (3)2.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 (3)2.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 (4)2.3.1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 (4)2.3.2倾斜保护原则 (5)3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6)3.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6)3.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6)3.3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 (7)3.4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 (7)4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 (9)4.1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9)4.2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9)4.3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 (10)4.4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 (10)致谢 (12)参考文献 (13)附件: (14)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4)I I。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用期是劳动者进入公司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能够正式聘用的阶段。

试用期的存在对于公司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公司可以更好的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而劳动者也有机会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文化。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容易受到忽视和侵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权利。

劳动者进入公司后,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和试用期终止后的条件。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出现试用期过长或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不履行相关权益的情况。

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享有基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虽然试用期是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阶段,但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同样应当享有基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公司不应当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削减其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劳动者的考核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而不是凭空想象或者主观臆测。

公司在招聘和选拔时,也应当给予所有应聘者平等的机会,不应当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就对其提出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

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享有法定的休息和假期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休息和放松,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心态。

公司不应当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剥夺其休息和假期的权利,应当合理安排休息和假期时间,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试用期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公司在招聘和选拔试用期劳动者时,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和不公平待遇。

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发展。

论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制度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尤其是在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和年轻人就业市场中更为常见。

然而,试用期制度也成为了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缺口”,因此加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试用期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试用期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试用期制度是指单位与拟聘用的劳动者约定的可以适用于正式聘用前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在单位可以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接受试用期间的考核,单位也可以通过考核情况决定正式聘用或者不予聘用或辞退。

试用期的约定应当为劳动合同正式签订前,单位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工作能力、职业素养、服务态度、合作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时间段,考核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劳动者对单位的工作规定和企业文化等有更全面的认识,单位也能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个人优缺点。

试用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涉及时间短暂。

通常试用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6个月内互相考察,协商解除合同,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薪资负担。

2. 充分考试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全面了解劳动者的能力、认真程度、团队合作意识、职业道德水平等。

3. 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

试用期制度可以让用人单位更多地将劳动者选入岗位,从而更好地满足用工需求。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就业的新生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虽然试用期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种种问题也存在着。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目前尚存在以下问题:1.试用期内工资过低。

“半工半学”的试用期制度在保证用人单位更好地考核员工的同时,使劳动者在获得工作经验的前提下低于正式工的薪资待遇。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用期是雇主与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特殊阶段,它通常被用来测试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适应能力。

在试用期间,正是劳动者最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益保护上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包括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权利义务的载体,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应当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而雇主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在试用期结束后,雇主如果希望继续聘用劳动者,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者在正式转正后依然能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应当受到重视。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承担着被雇主检验和验证的任务,因此工作条件和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至关重要。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理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雇主也应当保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能够获得良好的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雇主也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进行延迟或者偷工减料。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足额支付,一旦发现雇主存在拖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辞退应当依法规定程序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前,如果表现不符合雇主的要求或者岗位需要,雇主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背景试用期是许多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经过的一个环节。

这一阶段对于雇主来说是对员工进行考核的机会,而对于员工来说则是证明自己的机会。

但是,试用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面。

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较为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的权益则面临很大的风险。

因此,如何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试用期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核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等。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想要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首先要了解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1.工资福利: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工时、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2.劳动安全:雇主应该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个人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3.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人身尊严:在试用期内,雇主不得歧视试用期员工,侵犯其人身权益。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何在法律体系内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呢?以下方法可能有所帮助:1.增强试用期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劳动法规中加强对于试用期合同的法律保护。

增设试用期合同履行期间中期考核机制,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避免因“试用期”而滥用解除权;2.加强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培训:及时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能力;3.建立健全的劳动法规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督,将法律咨询热线、申诉电话等资源全面搜集以帮助试用期员工在劳动争议中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4.健全人身尊严保护机制:严惩出现在试用期内歧视、侵犯试用期员工人身权益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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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摘要:试用期是现今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项劳动制度,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特殊约定的事项之一。

对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及解决实践操作中遇到的试用期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对策如下:严格规定试用期范围;确定试用期的劳动报酬;解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应对滥用试用期解除权问题,旨在维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42-02一、试用期概述1.试用期的概念关于试用期的概念,国内学者有多种解释。

王全兴在其《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说道:“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1]而郑尚元在其《劳动法学》中则把试用期理解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2]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也对试用期进行了解释,他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综上所述,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是否成功录用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的先行执行部分,是构成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用期的作用“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贾俊玲在其《劳动法学》一书中如是说。

笔者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用前的评估测试及面试来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查询来了解用人单位,但间接的知晓远不如直接的实践来的详细切实。

试用期提供给了劳资双方一次充分行使选择权的机会,对企业选拔人才,劳动者更好的投入正式工作以及扼制劳动合同磋商时的欺诈和隐瞒具有重要意义[4]。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对此条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项规定不仅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问题,还就试用期适用范围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协议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二、试用期劳动者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1.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尽管对试用期做了具体规定,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约定”试用期成为“规定”试用期,虽说劳动合同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的条款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劳动者为求一职位,往往对合同条款没有异议权,试用期也一样。

二是试用期的期限过长,随意延长试用期是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用人单位运用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

例如:约定以用人单位考验合格为转正理由,试用期满以未通过考验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把试用期期限与见习期期限重合、劳动者培训期适用试用期相关规定等。

通过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可以得到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严重违背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长期受到不平等对待。

三是试用期间的报酬过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反映的一个焦点。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

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试用期间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不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五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主要考察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否符合岗位的需求和条件。

实践中,仅以录用条件作为考察的标准明显过窄。

用人单位甚至是劳动者自己都有可能机械、狭义的理解“录用条件”,使在解除权方面劳动者完全受用人单位控制。

2.原因分析而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上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对试用期相关问题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即使是在规定比较详细的试用期期限和薪酬问题上,也存在试用期规定过长和薪酬标准有歧义的问题,并且我国对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没有进行具体的约束,使得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而为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

二是劳资双方地位失衡。

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如今又处在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国家的转型时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使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为求得一个职位,对劳动合同实际内容缺乏必要的关注,甚至在已知自身权利被侵害以后,忍气吞声。

再加上劳动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在协商和劳动合同拟定过程中都处于被动状态,用人单位便利用其自身优势,不顾法律明确规定滥用试用期,以此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缺乏。

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主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战。

“不告不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始终,我国劳动者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的不足,在其权利被损害后,不主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相关维权请求,使得用人单位更加有机可乘,为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仲裁、诉讼等程序无法及时启动。

三、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1.对试用期适用范围作出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适用范围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从工作种类和劳动合同期限两方面限定试用期的适用,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地方立法的经验,如安徽和海南都以劳动合同期限为限制条件,分别约定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在1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另外,也可以考虑工种问题[5],如山东和江苏就规定续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此缩小试用期可适用的范围,使更多的劳动时间短、无技术或较少技术要求的工作免于试用期考察,减少试用期滥用。

2.确定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法律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工资本就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实施不利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工资标准,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解决试用期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用工开始而成立,这样就满足了工伤保险的构成要素,为劳动者因在试用期期间受重伤或死亡而获得法定补偿和人道补偿提供依据[6]。

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对试用期在此方面作出特殊规定,故应理解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实际上,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或劳动者在试用期享受不到相应的福利待遇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积极应对滥用试用期解除权问题对于试用期的解除,首先,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将“录用条件”改为“工作岗位条件”。

以工作单位事先已经存在的、公之于众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者责等作为考察标准[7]。

其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是解决试用期解除权滥用的有效方法。

企业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规章时,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发挥其监察和保障作用。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靠企业单方举证,应规定用人单位的证据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查,只有经过劳动部门对其证据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通过后该证据才能发生作用,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行使解除权。

四、结语我们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

要在试用期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在考虑到劳资双方地位差距的前提下,适当制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律法。

帮助弱者就是限制强者,只有这样试用期滥用才能得到有效地预防和合法的救济。

在我们致力于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之举。

只有人人知法,劳动者才可以发挥主动性,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效解决试用期问题,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我们保护弱者的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1]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22.[2]郑尚元.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12.[3]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02.[4][德]w.杜茨.劳动法[m].张国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0-183.[5]王少波.关于劳动合同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06,(10).[6]张霞.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j].中国社会保障,2007,(8).[7]马瑄.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若干焦点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责任编辑: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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